试论依法治国与人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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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也必须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作用。本文拟通过论述依法治国与人大的关系,来说明人大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希望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我省依法治省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与人大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那么人民群众发挥主体作用的途径是什么呢?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是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代议,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从而发挥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主体作用。因此,在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积极依法进行管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的,但依照国家的根本大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最主要的途径和方式。

二、依法治国的目标与人大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健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人大与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关系。

(一)、人大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通过立法工作来完成。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其他立法的依据,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建立起我国的法律体系,把中国的各项事业纳入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创造了前提条件。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二百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到七千多件。人大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已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人大与依法行政

  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都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和建成法治政府,与人大有直接的关系。

  第一,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需要人大机关和宪法、法律、决议、决定的授权,它才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对政府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必须严格依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需要依照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实行科学管理、依法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转变为宏观的管理,由行政隶属管理转变为依照法定职能管理。这对政府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人大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制度,可以保证政府依法管理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政府的机构组织和设置,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人大的立法规范。人大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有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人大制定行政程序法,可以保证行政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人大制定的公务员法,便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人大还要用法律把高级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任期制、回避制等制度规定下来,使政府的行政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第四,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人大的监督。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有严格公正的执法,仅仅依靠政府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唯有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证严格执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法律赋予它监督的职权。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多年来,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执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保障行政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等形式,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及时维护和救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政腐败,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实践证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三)、人大与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到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又一个重要内容。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两院”能否做到公正司法,也与人大有直接的关系。

  第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由人大立法予以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制定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的司法独立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二、完备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人大予以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刑法、民法等实体法,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使我国在司法过程中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司法工作既能够惩治犯罪,又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一些重要的司法制度,由人大立法予以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人大通过制定组织法等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人大还要通过立法、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保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第四、国家的各项司法活动,由人大进行法律监督。实现公正司法,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和健全的司法制度,还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不加强监督,就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蔓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法律赋予了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职权。多年来,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执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保障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针对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形式,对本级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实践证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四)、人大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人大通过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我国开始在全体公民中推行普法教育五年规划。现在已经进行到第五个五年规划期。从一五的“学”。二五的“钻”,三五的“意识”,四五的“素质”,通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群众不同程度地学到法律的基本知识,逐渐强化了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的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社会法制化的水平得到了提高。

  人大还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载入宪法以来,几乎所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关于依法治省(区、市、县)的决议或决定,对立法、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号召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与人大

  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人大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产生的机关,又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规范者,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模范执行者。

  人大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产生的机关。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决定意义。

  人大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规范者。为了保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许多具体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代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对各种群众组织、自治组织的选举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范围、程序等,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人大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模范执行者。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选举、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和监督的职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总之,依法治国是立法、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等多方面的统一,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方针的全面落实,各个方面与人大工作关系密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的根本任务,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当前,我们进行的法治江苏建设是依法治国理论与江苏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建设法治江苏,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创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实现“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但正如李源潮书记在江苏发展高层论坛第十八次会议上的所指出的:“法治江苏的涵盖面比绿色江苏、平安江苏要宽泛的多,实现的难度也要大的多。”因而,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应当十分注重人大建设,抓住关键,找准切入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作者:蒋弘 江阴市委政法委依法治市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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