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我国律师法增设助理律师制度(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初为律师者往往难以适应竞争形势,一时无法从业务上和心理上真正独立和成熟起来,而众多资深执业律师又无暇或无意提携后辈,这已实际影响到律师行业的梯队培养及团队建设。如何使律师从实习阶段到执业阶段的过渡更加 协调有序,促进律师业的良性发展和律师自身的成熟,这是律师法修改应当关注的一个方面,也是需要从律师组织体制上予以规范的一个问题。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设立助理律师制度,在实习律师和独立执业律师之间架设一座桥梁,从而更好地促进律师业循序渐进的发展。

  助理律师,是指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在一定年限内协助独立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其特征包括:一、助理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不同于实习律师或律师所普通辅助工作人员,其享有和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执业权利及义务,但主要任务是协助独立执业律师的工作;二、助理律师与独立执业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业务安排、培训以及工资待遇等均由律师所统一管理,并能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三、助理律师为执业初期的过渡阶段,具有一定年限,可规定为二至三年,期限届满可转为独立执业律师。

  设立助理律师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这是适应当前律师业发展现状,加强律师梯队培养建设的需要。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及发展时间不长,缺乏良好的历史积淀和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目前律师业已基本被推向市场,所面临的国内外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状况下,初为律师者往往法律业务知识扎实,但社交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社会关系等均较薄弱,大部分年轻律师都存在案源匮乏的问题,而老律师业务虽多却精力有限,有时受利益驱动而对提携新人也不很重视,律师人才培养呈不规范状态,甚至导致贫富分化加剧,这已成为目前提升律师业整体素质及形象的一大瓶颈,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整合资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依靠团队实力实现律师所和律师自身的共同发展,这既是律师执业实践提出的要求,也是法律应当关注和引导的方面。毕竟,律师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人员的政治属性。律师法应当确立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助理律师制度,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初为律师者的生存发展权和公平竞争权,以改善律师业梯队建设和律师自身成长的落后局面。

  其次,助理律师制度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良性发展,为律师新手提供公平有序的生存发展环境。目前律师所的发展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基本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导向,这并不完全符合律师本身的职业性质及形象定位。而个别律师为了争夺案源甚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者违法办案,这严重影响了律师业的正常发展和律师的社会形象。规范律师业的发展,既需要加强行风建设,又需要对律师所的运转机制、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从案源、待遇等方面为初为律师者提供一定的保障,根据律师自身的特点因材施教、因势利导,使其自觉走上规范化培养和发展的路子。设立助理律师制度的尝试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对于助理律师的工作,可由律师所统一安排案源,也可安排其专司某一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案件,从而解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难题,并促进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在待遇方面,可以采取工资奖金制等形式,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而避免完全适用依靠市场调节的业务提成制。同时发扬“ 传帮带”的精神,加强律师所的凝聚力,着力将初为律师者培养为成熟、优秀的律师, 激发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正义感。正可谓律师兴,则律师所兴,则律师业兴。

  再次,助理律师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弥补现行律师实习制度的缺陷。我国律师法规定考取律师资格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即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但目前律师实习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能很有效地实行,甚至很多考取资格者仅仅是在某家律师事务所挂名办个实习证而已,本人照常在原单位上班,这几乎使律师实习制度流于虚置。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律师实习管理制度、基础设施不完善,律师所缺乏培养实习律师的相应机制和条件,尤其是实习期间并未禁止实习人员从事其他职业,使律师通过实习提高实际办案能力的目标落空等。国外律师实习期限一般较长,如日本是两年,德国是两年半,法国见习律师在登记后还必须在律师进修所接受为期三至五年的业务进修。而我国律师一年实习期则较短,不利于充分锻炼律师能力,提高律师职业素质。另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报考律师资格者须毕业于律师学院或法学院,以保证其具备法律专业基础。而我国律师法则规定非法律专业毕业者也可报考,这固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状况,但对选拔律师人才而言,其水准确实大打折扣,实践中还常有本无法律专业基础者仅凭短期学习通过考试,而后又未经真正实习便领取执业证独立执业的情况 ,这当属不正常现象,其执业水平与律师的实际要求也相去甚远。实行助理律师制度,一方面保障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和经历加强业务素质的锻炼,另一方面也可借助律师法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者不得兼职之规定使其真正投身律师业务实践中,革除挂名实习带来的弊病,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得到锻炼,从而切实提高律师素质,适应律师业的职业要求。

  此外,设立助理律师制度有利于使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位设置相对应和衔接。 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都规定有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制度,且属于正式编制。如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 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有必要在人事体制设置上与法官、检察官队伍保持一致。这样更有利于今后三大司法职业之间的对流与沟通。即便是从普通社会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我国执业医师法也设有助理医师制度。该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因此,律师法增设助理律师制度,是有其合理性和现实基础的。

  目前我国律师职称评定中虽然也有律师助理序列,但仅仅是一种根据执业年限作出的职称而已,并无太大实际意义。一些律师所也在尝试搞各种形式的律师助理制度,但由于法律对其未作规范和引导而未能真正发挥实效。律师法应当对助理律师制度的性质、内容等作出相应规定,有关具体运作方式则可以行政法规或行业规范的形式加以明确。

  总之,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的,在市场化和自律化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避免商业化色彩过浓或利益驱动性过大的倾向,同时搞好律师队伍的培养建设。借修改律师法的契机,对助理律师制度作出适当调整和引导,这既是广大初为律师者的呼声,也是规范我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的迫切要求。


  作者单位: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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