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法》的修改建议(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事务所现在除有少部分合作制、国资所外,基本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目前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因此,律师法修改时应当将这些新型组织形式用法律形式予以认可。笔者认为,对现行《律师法》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这一部分可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律师事务所。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余为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是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机构,其设立应符合前款之规定。

  三、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 名以上的发起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补足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的;
  (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它情形。

  五、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合伙人;
  (四)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应从事律师职业三年以上,品行良好。

  六、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七、律师可以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制律师事务所,以其注册资本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的律师股东;
  (二)股东出资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股东律师共同制定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有自己的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八、-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九、在经济发达地区,鼓励律师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除具备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区域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或者经济特区;
  (二)具有律师专业高级职称;
  (三)在设立地执业三年以上。

  十、公司律师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企业具有三名以上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所不得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除公司律师事务所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十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十三、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七)承担分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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