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不应一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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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下列人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就是说,辩护人可大致分为两类,即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虽然同属于辩护人,但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两者的诉讼权利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须经检察机关许可(刑诉法第三十六条一款);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刑诉法第三十六条二款);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其他辩护人却没有这一权利(刑诉法第三十七条)。

  有人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相同,都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两者的诉讼权利也应该一致。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虽然职责相同,但两者在身份、法律义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其诉讼权利也应该有所差别。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两者身份看,律师是一类特殊的法律群体。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身份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而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两者相比较,辩护律师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会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两者承担的法律义务看,辩护律师的法律义务相对要多得多。作为一名法律执业人员,辩护律师除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必须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规范之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否则要承担吊销执业证书、停业整顿等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辩护人却不需要承担这么多的法律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辩护律师应当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

  (三)从两者的诉讼权利内容看,虽不尽相同但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如两者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均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只不过其他辩护人开展上述诉讼活动须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已??而这道许可程序正是两者身份不同、法律义务不同的体现。

  综上,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应一致。

  此外,笔者认为其他辩护人的权利应适当扩大,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其他辩护人却没有这一权利。笔者认为,其他辩护人由于不具备律师身份,因此不能私自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作为一名辩护人,应该享有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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