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过错追偿制度的标本意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6: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做了错事要接受惩罚,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

  交通肇事者要接受警察罚款,持械抢劫者要判刑坐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官为什么办了冤假错案,就能免去追究,对此不负责任呢?







  在江苏省,这样的“好事”将成为历史----法官“糊涂”断案将可能为自己的过错自掏腰包“埋单”。该省高院日前出台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规定,明确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据了解,江苏高院曾将此规定的初稿在网上公示两个月,广泛征求全省范围内法官的意见;并且考虑到被追偿人的支付能力,追偿的金额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还设定了陈述、申辩及救济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无论从程序的公正透明上,还是从可操作性上,都有可圈可赞之处。但是,法官追偿制度的标本意义,决不仅仅在此。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瑕的制度,同样,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主要体现有二:只有对被伤害对象的劳动补偿,缺乏精神赔偿和对行政机关的惩罚性赔偿;追偿制度尚属空白,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对他人或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该不该赔,该赔多少,这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因为制度的不足,加上部分法官自身道德素质及业务水平的低下,在审判层面上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此,江苏的法官追偿制度,是对国家赔偿法规的补充,弥补了其中空白之处。


  国家赔偿法的本意,除了要给受害人予以补偿外,还要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一定的惩处和告诫。作为冤案的审判者和执行者,要是法官从惩罚中缺位,告诫意义很难落到实处。进而我们不妨把国家机关看做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司法人员作为被雇佣人员,因为自己的过错,对雇佣者造成了损失(即国家给予受害者补偿),理所当然应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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