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的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7: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文•.王海英 江苏延陵律师事务所

  随着“依法治国”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培育和发展,我国法学界、立法部门已从原来否认私法存在,转而主张划分公法、私法,提倡私权神圣。实现私法自治,强调私法优先,公法之设立目的也是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由此可见,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确认公民财产保护原则和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存在不足,我想结合实践中的一些现象,谈几点看法。

  我国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现状。

  (一)首先,从立法层面上分析。

  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范围只限于人们的消费环节的财产,且规定在总纲中,而未列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内。

  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1982年宪法修改时,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字样,199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至此,我国司法侵权赔偿制度完全确立,使宪法原则得到了落实,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大进步。然而,该法就国家赔偿范围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主要指刑事赔偿),而对民事诉讼侵权赔偿仅在31条中笼统提一下,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因为民事诉讼引起侵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就程序而言,需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承认自己有违法侵权行为方能进入实质索赔程序。就“赔偿法”的实际实施效果而言,这一程序上的限定存在严重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此限制使“赔偿法”确定的赔偿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可操作性。

  此外,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确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公民财产损害时的一种及时、有效、完善的补偿制度。我国宪法则没有规定补偿制度,只在一些单行条例中加以规定,而且往往采取的是一种合理的补偿、弹性大,无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私有财产。

  (二)从实际执行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问题。

  1. 确认难。

  上文已提及,受害人的赔偿申请应先经过确认程序,而确认者就是有义务赔偿的机关,事实上,赔偿义务机关深知,如一旦他们确认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侵权,则必须给以赔偿;从另一角度分析,如果侵权行为一旦被确认,便涉及到某些领导的前途、办案人员的责任及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等等很实际的原因。因此,他们明知错误,却千方百计规避法律,使受害人无法找到索赔之门,或干脆对受害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推诿,或对于应予确认的案件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予确认,实践中这些现象是无法避免的,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但此条文仍是太笼统。向谁申诉?接受申诉的主体不明确,有关机关更有堂而皇之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诉权利无法落实。

  2. 从立案环节到最终执行,均困难重重。

  如上所述,受害人申请赔偿的整个程序均控制在赔偿义务机关,即使申请复议,也是同一部门,上级为了维护下级的权威,不可避免地偏私。

  在立案环节他们不予立案,同样使受害人不能进入实质性程序,即使进入实质性程序, 出于维护小集体及自身利益以及所谓机关的面子、权威,而做出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决定,即使要赔偿恐怕也是象征性地,无法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

  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源是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决定自己该不该赔,赔多少,等于给某些不法分子徇私枉法留下方便之门,扭曲了国家赔偿法的价值。

  (三)从实际看我国现行的补偿制度。

  涉及到合法行为引起的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补偿制度,最典型的是拆迁补偿,国务院有一部行政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各省、自治区包括一些省辖市均可按各自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各不相同,同样价值的房屋拆迁,在不同地区补偿差异很大,甚至在同一市区存在两种拆迁补偿政策。而且制定补偿标准的各级政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例如在市政工程项目中)或考虑为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降低成本,对于被拆迁人的利益未放在首位,使百姓怨声多,觉得补偿标准过低,显失公平,但又无处可投诉。

  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源在于没有统一的补偿制度和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另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的观念存在某种误区,长期在公有制经济下,错误地理解国家利益至上,集体利益至上的含义,认为国家政府利益与百姓个人利益比较,公民应当牺牲,应当让利于政府。因此,无论从立法观念还是政策观念,从未将公民私人的财产权与国家、集体的财产权放在平等的地位看待,因而导致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补偿。而今,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市场经济已具规模,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于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私有经济在我国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当将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在其应有的地位,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政府已对此加强了重视,通过修改法规加以改善,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也将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与市场相接轨,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及时、有效、完善的补偿制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应如何确立。

  1.首先,在观念上,要改变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的传统观点,在财产保护方面应当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平等地看待,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义务。

  2.应在宪法中,将私人财产权保护正式列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加以规定,扩大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将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明确。

  3.在具体的制度设置方面,应进一步完善。需要建立一种统一、有效的补偿制度,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4.对于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赔偿应具体规定。应当设立专门的、独立于赔偿义务单位之外的机构受理审查受害人的赔偿申请,同时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及时的赔偿,有效地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中国律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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