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误?因何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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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误?因何解?

  ——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及因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条件


              文•.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误解是合同当事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产生意思错误,表意人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因此误解在理论中又称为“错误”,误解作为可撤销的原因,是法律为误解人提供救济机会的表现,但是,误解通常是当事人一方自身认识的错误,不能不问错误的情形一律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虽然对因误解而撤销合同作了概括性的表述,但是没有一个简单的一致标准来确认什么时候错误的一方可以撤销,什么时候不能撤销,决定一个合同是否因误解而撤销的观点是种类繁多的。

  一、对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基本立场

  当事人意思发生错误而主张撤销合同时,法律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是原则上应当允许撤销还是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在例外情况下方可撤销。对此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理论,一是意图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合同义务只是因为义务方意图约束自己才可以执行,因此最为关键的是当事人的意图是真实的,因此由于失误表示同意,错误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另一个理论是信赖利益理论,即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他当然可以使对方同意合同只有在他预期是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受自己的话约束。因此,只有在极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只有在有理由认为对方对合同有效性的依赖的确不值得保护时,才允许一方当事人因错误而撤销。在近代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中,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一直采取前一种方法。英国普通法则与此不同,直到19世纪,合同可以因错误而被撤销的观念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认同。普通法的律师从来没有像大陆法律师那样关注表示意图被破坏的问题,普通法关注对于合理地信赖当时情形下表示方意思表示的一方进行保护——一种由于商业需要的性格偏好,因此它与大陆法不同,它是商人的法律,而不是农民的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展,商法中的价值观念和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现代合同法中,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合同不能仅因为一方的意图是以误解为基础或未得到准确表达而被撤销,错误的情况下,错误一方急于撤销该合同,但是另一方却依赖于合同的有效性,他有需要对其依赖进行保护的相应利益,这些利益之间需要平衡。交易安全和法律确定性要求,除非有特别的理由支持撤销,否则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依赖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时,才允许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体现了这一立场。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并对发生重大误解时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条件作出任何规定,这就使在重大误解时合同的可撤销性成为一项普通规则而不是例外或严格限制的情况。这一做法忽视了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与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存在差距。

  二、可撤销性错误的判断标准

  误解的情形多种多样,因误解而撤销合同时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哪些错误是具有可撤性的错误。

  大陆法系国家错误类型的划分是从罗马法继承而来,一般将错误分为根本性的错误与非根本性的错误,并且认为标的物性质的实质错误、人的错误与交易的错误属于根本的错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的错误是指重大错误,至于什么是重大错误,该通则规定:“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之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之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按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时,当事人一方才可主张撤销合同,至于何为重大误解,《合同法》并未规定,在理论中对重大误解的解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上述标准虽然可以为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性提供一个抽象原则,在一些情况下据此作出的判断也可能是合理的,但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判断错误本身是否属于实质性的或重大的或者是人的性质的错误等并没有可查明或可运作的实质内容。

  例如建筑公司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同意开挖地基但却遇到岩石,导致成本上升很高,是否属于根本性的错误,是否可以撤销?再如,某人误认为另一人是从事精通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而与之签订合同,但该律师精通的是道路工程法律业务,前者能否以人的错误为由撤销合同。再如,如果一个人误以为公路或地铁建在附近而买下一套别墅,但事实上公寓附近没有地铁或公路,该人的错误是标的物性质错误还是价值错误?

  可见,传统理论中关于错误的分类和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掩盖了根据另一方利益来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事实,掩盖了关键问题是什么时候并在何种条件下他应当忍受合同被撤销,他的商业计划归于废弃这一事实。因此判断可撤销性错误的标准不仅要以错误一方的认识内容为标准,同时也要以在错误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合理为标准,具体应根据不同情形下的交易习惯确定。

  1、动机作为合同条件时可以作为撤销事由

  传统合同法理论一般认为,当事人基于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合同,将动机错误与表达错误最早加以区分的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认为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同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当事人有权撤销。动机错误不得撤销的立足点在于,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计划或通过合同达到的目标,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的或对方不关心的问题。如果合同的有效性仅仅因为一方不切实际的预期或动机判断失误而受影响,其结果对交易安全而言是灾难性的。例如,一个公司预期今年夏季异常炎热而订购了大批空调准备出售,结果夏天非常凉爽、空调滞销,于是向对方提出撤销合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动机错误是不能作为可撤销事由的。但是,当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不仅仅是单方的,而是作为合同的条件向对方提出的,则动机错误可以作为撤销的事由。

  2、对物的市场价格判断错误

  一方不能因为对标的物价格的错误判断而撤销合同,这与对物的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影响其价值是不同的。因为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基于供求关系而变动的,如果卖方的价格大大高于时价,卖方可以将此作为对市场看法不同而不是错误,从而不允许买方撤销。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他们根据合同付出或得到的低于其价格或高于其价格的风险,否则商业信心将会被摧毁。至于买方能否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是另外一个问题。

  3、由当事人一方承担风险的错误

  如果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约定某一风险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这种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一方对风险认识上的错误,不能作为撤销的理由。同样,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某种错误的风险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则该当事人不得以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例如,某房屋的买主误认为该房屋附近有地铁而买下该房屋。确定是否可以以存在错误为由撤销合同无法依赖于这一错误是否属于“根本性的”或“实质性的”这些抽象的标准,而应从交易习惯上判断错误是否属于买方应负担的风险范围。由于只有买方才知道他买房屋所要完成的计划,因此应由他来判断其所期望的情况是否出现,如果买方没有进行必要的查询,就必须承担错误的风险。再如,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就应对债务人偿付能力的判断承担风险,错误判断的风险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不能以错误地估计了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而主张撤销合同。

  4、一方存在重大过失时产生的错误

  发生错误的一方之所以误解是自己的过失或粗心大意造成的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在各国立法例上有不同的规定,在法国、比利时采取的标准是,如果当事人应当且能够查明当时真实情况,那么他并不是可以随意地以错误为由撤销,当事人越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法院越能够指明其过错,而对于不熟悉此类型交易的人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取得要求的信息的人,越容易容忍撤销该错误状态下的行为。德国和瑞士则并不禁止因自己的过失造成错误的一方当事人的撤销权,不过必须要对因未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即发生重大误解时,即使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只是因撤销合同而产生损失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条件

  基于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务中确立了存在错误当事人主张撤销权的条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具有典型代表性,该通则虽然不是国内立法,也不是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作为示范法,反映了世界多数国家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判例以及商业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笔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当考虑国际商事活动的普遍做法,着眼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对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情形进行必要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1.重大错误。即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错误是重大的,重大错误的判断主要以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必须保护为标准

  2.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形下,错误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告知错误的义务而未作告知,才可以撤销合同;

  3、合同撤销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4.重大错误并非由该方当事人的重大疏忽而造成。即错误是由错误方的重大过失所致时,该方不得撤销合同。

  5、错误方没有意识到错误的风险或者根据具体情况错误的风险不应由错误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错误方已经意识到这种错误风险,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这种风险应由错误方承担,则错误方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对错误的风险的假设是投机合同的常见特征,当事人订立一份合同,可以是寄希望于他对某一事实所作的估计是正确的,但他同时要承担事实并非如此时所发生的风险。此时,错误方无权以其错误为由撤销合同。(中国律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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