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拒绝花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5: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至少有1/3应为独立董事。

   从监管部门要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至今,已将近两年了,目前在国内两大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达1240多家,独立董事人数在今年6月30日后将超过4000名,根据各上市公司公布的聘任独立董事公告,在这些已到任的独董中间,注册会计师有近千名,执业律师也有数百名,而除“两师”背景的人以外,其他绝大多数独董来自于大学教授、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贤达、知名人士等。

  而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以来的实际效用看,可以说与监管部门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以及证券市场各方人士对独立董事的期待相比,独董们真正履行职责和所起的作用仍较为有限,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多数近乎相似甚至雷同,深层次地发现、制止、披露上市公司存在疑问或者问题,提醒广大中小股东予以注意的独董意见仍鲜有出现。有的独董在监管部门将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揭露后才出来发表事后意见;有的独董一年中也难得去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开一二次会,对所任职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无所觉察;有的独董虽然在参加董事会和签署董事会决议方面一次不落,但对其任职公司所存在的问题或是熟视无睹,或是表现麻木,不管在问题出现前还是在被揭露后,都三缄其口,一言不发。这样的独董辜负了监管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对这个独特职位所赋予的信任,也必将导致在相关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被查清后,面临较为严峻的处罚,不但极可能像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那样,在经济上遭受巨额罚款,而且更严重的是会损失极宝贵的个人声誉。

  客观来看,目前已任职的独董中大多数人还没有切身领会到这个职务所蕴含的巨大风险,甚至有些独董觉得,当独董就是参加董事会和在决议上签个字,然后按期领取独董津贴,挺轻松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近乎无知的、十分危险的思想,但在目前一部分独董中间却占有一定的市场。毋庸讳言,为数不少的独董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秘或其他高管等曾经有过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上下级关系、熟人朋友关系等等,总之是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的人士。在这种情形之下,基于种种关系而被聘请并任职的独董,加上多数专家学者作为知识分子所特有的本性,要他发表与公司领导层不一致的意见,着实是颇让人为难。然而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独立性,如果失去了独立性,我们就失去了这种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关系而就任独董,一旦到任,都应该在其任期内保持独立性,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合理的警惕,时刻关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决不可麻木不仁,听之任之。不能恪守独立地位和立场的独董对自己来说是危险的,对公司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一、独立董事应履行何种职责

  我国《公司法》目前尚未规定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程序、履行职责及其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董事,首先应该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其次还要充分体现其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即独立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虽非控股股东但其单独或者联合有可能对公司事项施加影响的股东,以及有可能影响或者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关联人,特别注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熟悉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对外投资、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再融资条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规范性要求,这些条件实际上对拟任独立董事的人士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二、目前都是哪些人在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我们对已任职独董的职业背景归纳如下:1大学教授;2注册会计师;3律师;4投资银行专业人员;5科研机构专家学者;6企业老总、财务管理人员;7已退休的政府官员;8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贤达、知名人士;9其他人员。

  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来自于大学教授的最多,约占独立董事总人数的60%以上,这充分反映出上市公司对教授担任独董的认可和欢迎,而教授们也愿意通过担任独董一职,深化对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比如清华大学的魏杰、首都经贸大学的刘纪鹏等知名教授,几乎达到了最多只能任职于5家上市公司独董的上限。

  注册会计师担任独立董事有两种,一种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另一种是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指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未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必须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实践过程中上市公司聘请的来自于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主要是会计学教授、已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担任独董也是一种十分令人瞩目的现象,据悉全国约有2000多名律师参加了独立董事培训,执业律师担任独立董事的热情十分高涨。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老总认为,执业律师由于其职业特点,过分强调风险,办事往往太较真,公司经营一旦有不甚合规之处恐怕不太好通融,因此似乎对律师担任独董有点敬而远之。

  上市公司聘任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有其内在的原因。公司能够上市,肯定接触了较多的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管理咨询公司等投行人士。这些人跟上市公司的老总比较熟悉,并且精通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自然也就容易被聘为独董。

  上市公司聘请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担任独董热情很高,目前数十位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被聘请出任独立董事,两院院士的盛誉和学术权威使众多上市公司趋之若骛,希望借院士之名为公司发展助力。但不少院士们对独董一职的风险有所顾虑,自知虽已达学术颠峰但并不一定精通公司经营,上市公司的运作那么复杂,公司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将影响自己的名声。因此有不少院士面对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渠道盛情相邀,仍予以婉拒从而远离独董风险。

  上市公司聘请其他企业的高管人员、已退休的政府官员、社会贤达知名人士等担任独立董事,大多是希望借助于他们的管理经验、人际关系资源、名人效应等对公司的发展有所帮助,同时也折射出了一定的社会现象。而引人注目的是,有的公司聘请涉世不深年龄仅20出头的人出任独董,不能不让人感到有充数之嫌;也有公司聘请影视文化名人、媒体编辑记者等出任独立董事,而有的独董候选人已经公开表示不懂公司经营,也不会参加公司经营方面的事情,如果真是如此,作为独董将如何参与董事会经营决策,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正常职责呢?

  无可否认,在现有的中国国情下,尚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主观上并不愿意接受独立董事,但面对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聘任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也只好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在聘任独董时,有些公司一直拖到证监会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前才匆匆忙忙拼凑独董人数,有的公司则拿着独董这顶帽子当礼送或者把其作为安置熟人朋友的一种方式。这样的事情是证券市场人士所不愿看到的,也绝对是监管部门应该大力加强对此事项进行监督制约力度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而就职的独董们,面对监管部门所赋予的那么多的专业职责,是否有能力、有精力而又积极主动地去履行好这一重大职责,从而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尽力避免从事这一特定职位的风险与责任呢?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要求担任独立董事者需熟悉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懂公司经营、通晓企业财务、了解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依法治理的明确规定,具备担任独董的基本素质以及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并且具有《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独立性。

  然而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一年多的实践来看,独立董事要想真正“懂事”,既有能力(基本素质)、又有魄力(敢于善于)行使独董职责,的确是任重而道远。

  让独董去对这些极为专业的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至少在目前独立董事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又对所任职公司各方面详细状况了解甚少的情况下,的确有点勉为其难。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担任独立董事所具有的优势


  前已述及,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独董的履职意识和风险意识都比较淡薄,相当一部分独董缺乏应当具有的履行职责的专业能力,难以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积极作用,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是十分有害的。而执业的会计师、律师(指从事证券业务的,下同)作为正在履职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有一定的组织和机构,又专门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财务或法律方面的审查工作,比其他人员更具有履行独董职责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能够比较清醒地认识独董所面临的职业风险,再辅之以较好的制度约束,就能够较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所应起到的积极作用。

  我国对执行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实行特许制度,即除了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外,还必须经过特定的考试取得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实际上,在经过考试取得证券业务资格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证券业务实践后,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运作已经非常熟悉和了解,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完全有能力担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容易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在经营运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财务方面的问题。

  证券律师作为一种特许资格虽然在2002年12月已明文取消,但证券业务作为律师行业中一个专业类别已经根深蒂固,不熟悉公司改制、重组、购并、上市业务的律师,在经过专业学习以前,实际上也不可能直接来从事证券业务。也就是说,目前活跃在证券业务领域的大批律师,基本上算是既精通法律、又与公司的投融资、资产管理和运营以及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治理等比较熟悉的专业律师。律师由于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处理事情上比其他人更为谨慎、认真,不会轻易表态,更不会随意发表意见。这种理性的思维和态度,正是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们所应该具有的。

  虽然监管部门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执业律师担任独立董事,但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数百名执业律师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与来自其他行业的独立董事相比,也许律师们没有知名专家学者的名气大、权威性高,但对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风险控制这些重要方面,应该比其他人士更为专业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知名人士担任独董,很大意义上是为了借助于专家学者的名声来发挥作用,操作过程中专家学者独立董事的角色往往演变成了上市公司的顾问,彼此十分谦恭,谁也不肯得罪或者伤害对方,而处于这种众星拱月状态下的专家学者独董,多由于其文人特点,碍于情面不愿发表针锋相对的或者与他人立场不一致的独立意见。而这种心态恰恰是与独董的职责格格不入的。

  随意担保是引爆上市公司严重危机的重大问题。中国企业秉承国人几千年来感情胜过理性的传统,往往在酒酣耳热之际,胸脯一拍,就签下了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担保协议,为此曾毁掉多少企业,又有多少企业家和党政要员因此丢官去职甚至是身陷囹圄。上市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亏损、巨亏早已不算稀奇,其中有些公司已黯然退市。随着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日益严格,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逐渐深入人心,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集体决策讨论通过,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在董事会通过后还要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批准。如果董事会成员中有专职律师、会计师经历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以其对担保合同、担保纠纷的处理经验,以及对企业财务稳健、减少或有负债风险等专业角度考虑,他们必将对担保事项投上自己慎重的一票,并对规避此类风险起到重要作用。这样做能够充分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在董事会内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比出现担保纠纷后再找律师打官司要理性得多,更能起到未雨绸缪、防范风险的作用,而不是亡羊补牢。

  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们,由于其日常工作就是审查、纠正企业的不当行为,以防范风险为其天职。这种专职人员在长期的本职工作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职业心理和风险意识,对明知不对的、潜藏巨大风险的,由于其职业本性,敢于说不,敢于对董事会决策事项进行更认真的审查,这样做不但规避了其作为独董自身的职业风险,实质上也会避免董事会运作的风险责任,客观上也减少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能够认真尽职的董事还太少,敷衍充数的董事数量太大,这对公司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随着公司经营法制的日渐完善,董事不尽职承担责任的案例已越来越多,面对已远远不止是做一个挂名董事的法制时代的来临,你还能若无其事地做一名闭目只管签字的董事(独董)吗?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公司治理这一课题上,可以说是开创了一个新的篇章。现在不但在上市公司,而且在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也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极有可能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甚至任何较大规模的公司,都会强制或者自愿地设立独立董事,以优化董事会的成员结构,强化董事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我国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更趋理性。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开创我国董事问责机制的新纪元。

  
四、建议在相关规章中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应当有来自注册会计师和执业律师方面的专业人士


  综上所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应该有更加明确的导向,目前多数公司倾向于聘请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担任独董的风尚应有所制约,过多的学者教授担任独董对改善董事会的作用意义有限。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由于其本身的职业特点,比其他人有更专业、更丰富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由他们参加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为此,适时修订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独立董事的职业来源上,应该至少有一名来自现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至少有一名来自执业律师(有证券业务从业经验)。而仅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律师资格,未在相关机构正式执业的人士,不应视为该等专业人士。其他独董应是与该上市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本行业专家或专业人员,以避免目前流行的纷纷找社会名流出任独董,甚至随意推举与公司业务风马牛不相及的人来凑数,而不问其专业知识和公司运作知识,以致一些独董到任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此外,把散见于《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的内容,加以系统化、具体化,让独立董事明白自己应当如何去履行职责,并建立一定的监督、检查、约束机制,明确履职不当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加快全国独立董事协会的建立和运作,将独立董事的酬金交由独立董事协会来筹集和发放,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倡导、检查和奖惩独立董事的工作,使这一良好的制度尽快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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