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律师业对外开放的设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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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提高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是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任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我们根据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结合上海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对我国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初步思考。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为显著的趋势和现象。国际贸易、跨境商务和跨国公司的增长以及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对法律服务业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法律服务日益表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跨国商务交易和涉外商贸活动的法律服务需求会不断增长,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将会加大在我国的业务扩张,而实现这种扩张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法就是聘用、吸收当地律师、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联盟甚至合伙。在这种扩张背后,反映的是法律服务市场无形之手的铁律,体现的是跨国法律服务无缝隙和一站式的固有要求。只有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所推动的法律服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才能更清醒地认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服务开放政策的核心问题是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本土化发展,这些限制政策在实践中基本到达了预期目标,限制和延缓了外国所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为国内所的发展提供了宝贵时间。我国法律服务的入世承诺也很好地守住了这一条。

  法律服务本土化的限制,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法律服务国际化的趋势下,也具有明显的反国际化作用。一方面,限制本土化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跨国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限制本土化使外国所在国内的业务规模无法扩大,成本难以降低,不利于吸引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进一步发展业务。

  限制本地化还阻碍了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的成长,不利于我国律师国际业务能力的迅速提高。据统计,2003年6月,71家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机构雇佣的具有本地律师资格的人员只有80人左右,平均每家仅1.1人,其中有过中国执业律师经验的更少。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培训国际性法律服务人才的功能,与引进外国所的主要目标发生冲突。

  扩大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无法回避本土化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和检讨目前限制本土化政策的利弊得失,逐步放宽和解除本土化的限制。

  上海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国际大都市以及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未来上海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应当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国际大都市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快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步伐,为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国外的经验表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环境与金融、贸易和商务中心存在共栖现象和集聚现象,由此在一些国际经济中心城市,形成了开放和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根据这一特点,必须提高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和自由化程度,保障上海在未来国际大都市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上海在我国经济、金融、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上海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首先,上海正在成为外国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聚集地。整个20世纪90年代,上海一直是亚太地区接受国际资本较多的城市,外商投资企业达2.2万家。《财富》500强企业已有300家进入上海,100余家在上海建立起跨国研发中心,60余家在上海设立地区或中国总部,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已经把亚太总部从其他国际大都市迁来上海。第二,上海已经成为中国的金融中心,国际金融服务机构纷纷落户上海。据统计,已有115家中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落户,其中外资为59家,总资产占大陆境内外资银行总资产的46%,24家外资银行把上海分行作为主报告行,汇丰、花旗、渣打等银行已将中国地区总部设在浦东。在沪外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代表处占全国总数的比重,超过50%。第三,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以上海为中心的世界第六大城市群兴起。如果将长江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和吸收外国投资的因素考虑在内,其经济影响力更是不可估量。第四,上海正不断成为国外律师事务所的聚集地。目前,上海共有外国和香港所代表机构71家,占全国的45.5%。《美国律师》2002年11月公布的世界法律100强中,已有21家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其中排名前10位的有7家。2002年,上海外国和香港所业务创收超过3亿人民币。

  上海的经济发展向法律服务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上 海市司法局提出了加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步伐的几个设想:

  设想之一——鼓励沪港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
  要充分利用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政策出台的时机,鼓励沪港两地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和发展包括联营在内的更紧密合作和交流关系,便利具有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执业人员和香港律师加盟上海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法律界的交流合作。

  设想之二——允许国内所聘用外国律师执业。
  目前,国内一些涉外事务所已开始尝试聘用外国律师,以此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增强事务所竞争能力。这是国内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现阶段,可以考虑在外国律师不享有国内事务所控制、管理和表决权的前提下,允许国内所聘用外国律师以外国执业律师或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允许采取较为灵活的分配方式。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管理完善的国内所,还可考虑在控制外国律师比例和国内律师享有绝对控制权的条件下,允许外国律师成为国内所的合伙人。特别是要鼓励不具备中国律师资格但具有国外律师资格的中国公民以这种方式加入国内所。此外,要研究采用国际通行的外国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外国律师在国内执业的管理和规范。

  设想之三——允许国内所成为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国内联络所或成员所。
  从国际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开放的经验看,国内事务所成为国际事务所的联络所或成员所,是国内所与国际所一体化的重要过渡措施。特别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事务所政策开放之前,这既可有效利用国外所的业务、管理、品牌资源,密切双方的人员和业务上的合作,又可保持国内所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此外,应当允许国内所参加国外松散型律师业务推广联盟,扩大国内所在国际法律服务舞台上的知名度。

  设想之四——研究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律师事务所聘用中国律师的可行性。
  中外合资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聘用中国律师问题,实质上是中国法律事务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开放的问题。我们认为,从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的要求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迈出这一步将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尽早研究,并在条件成熟时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试点工作。

  设想之五——研究进一步吸引国际一流事务所的政策措施。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战略,需要提高引进外国所的质量,吸引真正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使上海真正成为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聚集之地、发展之地。

  设想之六——鼓励上海和长江三角其他地区律师所的合作和一体化。
  要加大上海法律服务业对国内开放的力度。首先应当鼓励上海律师事务所走出上海,采取设立分所、组建律师集团、采取连锁执业或业务联盟等形式做大做强。其次鼓励上海律师事务所和长江三角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和一体化,研究长江三角地区律师服务一体化的课题。再次,鼓励国内一流事务所进入上海执业,在简化程序、优化环境、人才引进、人事政策等方面,予以更大便利,提供更好服务。

  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开放事业和律师事业的发展,为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课题。我们要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贯彻和落实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探索法律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做法,以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促进我国律师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中国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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