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仲裁风波暴露法律真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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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著名仲裁专家王生长因涉嫌经济犯罪的新闻,将公众的目光重新集中到了百事仲裁风波上来。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美国百事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百事中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终止其与四川百事--其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的合作合同。仲裁庭虽然认为被申请人不构成根本违约,但仍裁决终止申请人与四川百事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并全部驳回四川百事的反请求。这就是受人瞩目的“中国加入WTO第一仲裁案”。

  仲裁结果一出,国内反响强烈。许多人认为,该裁决与中国的法律相违背,不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却被终止了合资协议,曲解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政策。如果此案被中国法院执行,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不利。那么,阻止该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有无合法根据?






  根据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那么我国法院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是,如果四川百事能证明至少存在着《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可以达到阻止该裁决在中国执行的目的。《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或者仲裁协议因其他原因无效;被执行的当事人没有收到仲裁的有关通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陈述其主张;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的法律相抵触;裁决尚未产生约束力,或裁决被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停止执行或撤销;争议事项不可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公共政策相违背。可见,纽约公约并不禁止缔约国根据上述规定对该裁决进行审查,停止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

  但是,该公约同时也表明,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时,被申请地国法院不能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如仲裁庭适用法律是否妥当,使用的证据是否充分就不属于审查的内容,虽然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这样的审查。因此,由于从案件现有情况看,该仲裁裁决超裁漏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的法律相抵触等出现的可能性不大,而最有可能成立的理由是,法院可以该裁决违背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诚如一学者所言,该案实质是跨国资本利用中国法律和管理出现真空,加速进行掠夺性扩张。一旦裁决在中国生效执行,其对中国司法和中国政策的曲解将在别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中被作为“先例”引用,将对中国法律、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利益造成难以估量和挽回的危害,应当断然阻止该裁决在中国生效执行。这也正是该案对中国公共利益之所在。

  此案件也对中国法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更不存在反对有关特许经营在中国进行的行业垄断问题。在当前的背景下,仅仅依靠当事人自治进行合同约定,只依靠私法层面上的自治对公司的管理进行规治,不可能从根本上保护我国的利益。同时,合资(合作)企业法是中国引进外资的法律,仅仅从资金引进上考虑给予外商优惠,而没有从公司法内部治理的角度来规范合资公司的管理和收益乃至并购等更为复杂的跨国公司法律问题,所以,从根本上解决外资法律问题,必须将我国的合资和合作企业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上重新予以审视和全面修改。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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