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问题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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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国加入WTO后,律师业面临外国同行冲击与竞争,本文拟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外国同行业的差距、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内部运行机制、行政管理体制、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及国际化等方面来阐述如何进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及其发展方向。文章围绕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和律师的专业化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中国律师业向更高更全面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规模化 规范化

  前言

  基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律师业面临外国同行冲击与竞争,本文拟从中国律师业的现状、与外国同行业的差距、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内部运行机制、行政管理体制、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及国际化等方面来阐述如何进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及其发展方向。全文写作的重点,紧紧围绕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和律师的专业化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中国律师业向更高更全面的方向发展。

  一、中国律师业的法律定位与现状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事务所按照出资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分为国家投资事务所、合作制事务所和合伙制事务所三种形式。

  另外,中国目前已经在北京、上海两地开始进行成立个人所的实验,对申请人的执业年限、注册资金、办公场地、执业风险准备金等均有详细要求。

  《律师法》修改建议稿已将我国律师事务所形态设定为三种形式:即有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这预示着鼓励律师事务所向多元化的经济模式发展。

  目前在市场上占主流地位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在中国1.1万家事务所当中,采用合伙制形式的就占了70%,可见合伙远比其他体制的生命力要强大。因此,本文将主要讨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问题及其发展方向。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指由部分律师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的财产属于事务所的合伙人集体所有,各合伙人对外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协议规定区分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合伙所的优势是产权明晰,权责清楚,容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而且经历了外国律师业上百年的时间证明,合伙制是目前律师业切实可行的组织形式之一。

  (三)新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现状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二十世纪50年代中期,新中国开始有了律师。1957年初,由于政治运动的来临加上数千年文化传统对法律的蔑视和社会民主意识的普遍缺失,新生的律师业遁于无形。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律师人数约200余人,主要是二十世纪50年代那些当过律师的人们。律师事务所均为国资所,业务范围局限于诉讼,尤其是刑事辩护。1986年中国实施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它是律师职业化的孵化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始形成。1992年后,随着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时期,法律服务业也随着国家经济热点的产生和转变而迅速壮大。二十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推行事务所体制改革至今,已经从当初的国资所一统天下,发展到目前的合伙所遥遥领先、合作所和国资所并存的局面。据统计,截至2004年上半年,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0.2万人,律师事务所1.1万家,其中合伙所占了中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目前,就律师事务所规模而言,全国平均每家事务所律师不足10名,超过100名律师的不到10家,唯一超过200名律师的事务所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就事务所收入而言,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收入不到200亿人民币;平均每家事务所律师收入不足180万元人民币,年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只有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之相比较,目前世界排名前50强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为800人;排名前10位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平均每个事务所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在全球有40多个分所,2700名律师;世界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是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有3600名律师。〔1〕

  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不仅反映了一国法治文明程度,更反映了一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需求程度。美国85万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三十二;英国律师总数9万,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五;德国6.8万名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八;法国3.6万名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六;日本1.5万名律师,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二。我国当前律师数量只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八,与世界发达国家的数字相差很大。〔2〕

  二、律师业面临的挑战

  从长远来看,随着“入世”后中外法律事务的交流迅速增长和中外法律服务合作加强,外国律师业的一些先进服务理念、娴熟的法律服务业务、优化的内部管理制度等都将会对整个中国律师业执业观念的转变和执业行为的规范产生积极影响。然而,从近期来看,加入WTO后由于中外律师业在经营规模、专业水准、服务质量以及执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国律师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面临着与机遇并存的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的挑战

  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竞争,必须要求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我国律师在这方面又显得尤其不足。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为小而全的“万金油”所,经办的业务从法律咨询、各类诉讼、仲裁、申请执行以及无所不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其明显的缺欠就是杂而不精。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跟国外律师事务所相比还处于一种自由市场状态。律师业务开展状况基本取决于律师个人的能力和素养,与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无多大关系,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只是各个律师业务的简单相加。

  当今的律师业务,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非诉讼业务,往往需要多个领域的专门人才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比如有的项目同时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诉讼业务方面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我国目前这种小作坊式的小所难以与欧美的大所相匹敌。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WTO有力推动下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正在加快,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正在日益加速发展,跨国经营必然要求律师的跨国服务即律师服务国际化,从而导致律师业的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律师要参与国际竞争,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的挑战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从管理模式上看,可以分为“主任管理型”和“民主管理型”,其基本特征是经营管理者与专业化律师职能不相分离。由于国内律师业发展历史较短,职业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效应、规模效应认识不足,所以有的律师事务所缺乏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合伙人变动频繁,承担风险的能力很低,管理滞后。以这种整体上处于初级阶段的管理状况与境外的律师事务所竞争,国内的律师业确实有很多亟待改进之处。加入WTO以后,在跨国经营与垄断经济的刺激下,律师执业形式的公司化与规模化已成趋势。它必然要求律师组织内部管理向经营管理型发展。经营管理型的特征是挑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主持事务所的管理业务与日常业务工作,使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化律师的职能相分离,从而大大提高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三)对律师行政管理体制的挑战

  目前的律师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即“两结合”的管理模式。这较之以往由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已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由于律师的管理体制既涉及到律师的整体发展方向,又关系到律师作用的发挥,因而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如何巩固完善律师体制改革成果,保护和促进律师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中国律师业普遍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律师管理的规章与律师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以及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律师业的发展壮大,与应对入世挑战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我们转变观念、探索方向明确、科学合理、富有成效的律师管理方式。

  (四)对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的挑战

  即使在北京,400多家律师事务所也仅有3家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且全部在美国。相反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却有55家,分别来自1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表明,我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未真正走向世界,与法律服务国际化还相差很远。如不尽快加以改进提高,势必导致中国律师与境外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的竞争中整体上处于劣势。在专业化方面,从整体上看,能够自如的运用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高水准、专业化服务的律师还不够。目前中国律师中,大约有70%?80%左右的律师 在从事普通刑事和民事法律事务,只有大约30%?20%的律师能够从事新兴行业,高科技领域的法律事务。可以预测,入世后带来的法律服务需求中,大部分将是与经贸领域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事务。因此,我们在与境外律师专业化竞争中并没有什么优势可言。对于中外律师在国际化及专业化水平上的差异,国外同行心里也十分清楚,我们若再不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并加以改进,这种差距将会越来越大。

  (五)对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的挑战

  虽然律师的性质、职能已经在国家立法中得到明确,但律师职业在整个制度构建中应有的地位尚未得到完全确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律师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的机会和途径较少,律师的作用和影响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律师高层次的职业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也难以激发律师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律师在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的交往中,被限制正常执业活动的情况屡有发生;法律服务主体鱼龙混杂,影响了统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

  律师执业的社会条件和环境不宽松,大大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比如,律师的取证行为缺乏最基本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向政府行政机构取证的过程中,如果取证行为对出证的行政机构没有直接利益,通常根本不可能得到行政机构的配合。不仅如此,一些政府行政机构还通过一些内部规章限制律师的行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规定,律师只有持法院立案通知才能查阅工商档案;国家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对律师查阅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也作了种种限制并收取不合理的高额“查询费”。这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律师参与企业兼并、资产重组以及其他非诉讼业务的可能。更不要说公安部门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所设立的重重关卡更让律师们不堪重负了。这与国外律师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普遍受到社会尊重,律师阶层始终是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的宽松的环境形成巨大反差。

  三、更深层次地考察中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制度创新的意义

  当前,无论是对于律师或是司法行政部门,更多关心的是律师在知识和技能上的提高,如培养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知识复合型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何规模化、规范化的问题,其本身无疑是正确的,但人们远远没有象重视律师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一样来重视律师制度自身的建设,由此不得不引起这样的思考:仅仅局限于律师知识与技能的提高、律师数量的增加、事务所纷纷合并形成“规模化”,就能适应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如果不解决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问题,律师知识和技能的提高能否获得常规的、可靠且有效的法律保障?面对加入WTO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面对中国律师在许多方面都与WTO成员国在同一舞台上一比高下,面对中国律师的社会政治地位与成员国的律师地位的巨大反差,笔者认为:中国律师制度全面创新比律师知识、技能的提高更具有战略意义。

  中国律师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尚缺少应有的地位,具体表现:

  1、中国律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政治影响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在西方国家中,律师作为一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运作过程。毫无疑问,中国律师并未能获得其在西方国家中具有的那种政治力量,更未能展示出在西方国家政治进程中所具有的那种社会功能。

  2、中国律师与主导政治力量,包括司法机构的对话和交涉能力较为羸弱。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中国律师在整个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并未真正解决。与其他社会阶层或社会职业相比,律师职业或许有其经济地位上的优势,但决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优势,是政治上的弱势群体。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并不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势的制度条件。

  3、律师自身作为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西方国家的重要政治家通常都有过从事律师的经历。美国历任43位总统中曾担任过律师的有23人。美国1789年宪法的起草者中有45%的人是律师,在作为民意代表和立法者的国会议员中,参议院三分之二和众议院一半以上的议员曾担任过律师。英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都是法律科班出身。然而,在中国,县长、市长、省长(政府部长)、政府总理、国家主席,学社会人文专业的少,法律专业的更少,没有曾担任过执业律师的人士成为行政首长。光靠法律专家、学者不定期给行政首长、政府官员讲课是无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的。所以,我国的上层人士缺少法律专业背景,其决策缺少法律思维。美国现有律师85万,占世界律师人数的30%,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5%。让占世界律师人数的30%的律师在占世界5%人口的一个国家执业,竞争自然非常激烈。但是美国的上层及其决策最有法律思维,讲求公开,讲求程序,律师当然有其广阔的生存空间与用武之地。虽然我国计划律师数量要发展到30万,但是,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数量的增加,显然应该是法律纠纷频繁的结果和民众权利意识提高的结果。所以参政议政对中国律师来讲,确是一个遥远的理想。有朝一日,律师出身的人当选为政府部长、政府总理,参与国家立法、参与政府决策、参与治理社会,我国的政治环境和法律思维才能达到较好的境界。目前,律师与其他政治机构、司法机构职业互换的可能极小。现实社会中“律师永远只能是律师”或“律师不过就是律师”。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律师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在此境况下,商业化的功利不能不成为律师的主导追求。我国全国及地方人大和政协中的律师成员屈指可数。据报道,第八届全国人大2900名代表中的律师代表也不过6人,即使这6人,也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执业律师。中国律师的这种境况决不是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我们对律师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功能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加以认识。

  (二)加入WTO后中国律师所面临的深层问题

  一个国家律师的整体水平及整体作为,特别是在世界贸易这一特定领域的作为和业务水平,与这一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尤其是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一致或相对应的。具体地说,当我们企求中国律师与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一样驰骋于世界贸易这一舞台时,我们应考虑的基点是:中国律师与发达国家律师在社会地位上是否应大致接近?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加入WTO后,中国律师所面临的问题除了我们所共识的律师的智识或技术能力上的差距外,更主要有这样一些方面:

  1、中国律师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能否适应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 世界贸易所体现的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往,其内容虽然是经济性的,但所关涉的层面决不仅仅是经济性的,某一经济行为常常牵涉到政治、外交、司法乃至军事等多个领域。不仅如此,虽然特定的交往发生在不同的工商企业之间,但其所关联的往往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利益立场。这就要求参与其间的律师不仅要有熟练的专业技能,更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从另一方面说,WTO的理想目标是对国际交往的一般秩序和民族利益的双重尊重和维护。这一目标的实现也需要律师以敏锐的政治觉悟和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上去处理具体的业务实践。 当前中国律师受制于个人政治前途的局限,普遍缺少明确的政治抱负。同时,由于长期隔膜于主流体制之外,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弱,价值取向上的商业性特征过于突出。在处置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冲突时,往往缺少政治家所应具有的认识能力和经验。所有这些,都会对中国律师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实践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中国律师在中国加入WTO后能否在更高的层面上发挥作用?毫无疑问,加入WTO,这只是中国在建立和维护世界贸易秩序过程中走出了关键的一步。加入WTO后,围绕这一任务所要进行的工作将是长远而复杂的。表现为各种多边或双边谈判,表现为各种关税和非关税手段的运用或对抗以及其他贸易摩擦等现象将长期、经常性地存在。以此为背景,在具体世界贸易中的法律服务仅仅是律师职能的一部分,更深刻或更高层面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是律师参与国家在WTO中方针、政策和策略的确定,或者说,律师作用的另一个领域是,律师以其特有的经验和智识直接参与世界贸易一般规则或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贸易规则的制定。在一定意义上说,律师的这种作用才是最富有意义、最富有挑战性的实践。客观地说,中国律师距离这种实践还较为遥远。这并不在于中国律师完全不具备这种素质,更主要还在于中国律师尚不具备这种社会地位;或者说,中国律师在这方面的潜在能力尚未引起政府决策者应有的关注。可以推测,如果中国律师的整体社会地位不发生相应变化,律师在这方面的作为也将是有限的。    

  3、中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能否在中国加入WTO后有较大的改善?不难预料的是,中国加入WTO后,由于世界贸易交往的复杂性,社会主体对律师的需求将会有较大程度的增加。但是,同样应当看到的是,在中国现实体制下,决定律师业务范围的不仅仅是市场的需求,政府的倡导、许可甚而政府对待律师业的态度都会直接影响着律师的业务范围。因此,加入WTO后,中国律师实际参与国际贸易的范围和程度仍然同律师的政治地位、同政府对律师的定位有直接关系。如果政府不从制度上为律师提供一定空间,律师在这方面的参与世界贸易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依赖和求助也会增加,需要政府部门配合的情况也会增多。这些条件能否得到改善,也直接决定着中国律师作用和功能的实际发挥。

  (三)律师制度创新的设想

  1、广泛吸取律师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民主建设中的作用,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依照中国现实政治体制,应更多地吸收优秀律师进入人大、政协,更加充分地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应根据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律师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占有一定比例。通过立法形式,把各级政府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设定为一项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分解政府部门的部分职能,将应由或可由律师从事的事务转给律师,例如现在破产案件增多,破产案件的事务繁杂、办案时间长,给政府造成相当大压力,可交由律师承办。让律师更多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以政府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尊重带动全社会对律师的尊重,从而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2、逐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提升律师的品位和素质。现代发达国家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已形成职业共同体,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乃至法学教育工作者之间职业互换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常规现象。不仅如此,律师自体始终是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正如西方一位学者所说:国家常常需要一大批能干的律师去充实政治机构中的上层政治职位,以便不论在朝在野都能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建立起法律职业互相转换的常规性制度和机制,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选拔录用。同时不断吸收优秀律师进入各级领导机构,激发律师的政治热情,强化律师的自觉意识,藉此提升律师的品位和素质。

  3、完善律师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突出并更好地发挥律师行业组织的作用。目前律师行业自律组织的精力较多地集中于琐碎事务,而在重大社会事务中的声音较为微弱。特别是在与其他权力机构的交往中,尚不能显示其作为律师这一职业代表者的作用。鉴于此,司法行政机构要把律师行业自律组织推向社会,帮助其赢得与其他权力机构直接对话和交涉的权利,并以此作为律师管理工作的一项指导思想。

  4、中国的律师业应当尽快在向多元化体制上进行变革。采用多种法律形态,制定有效的方针、政策,引导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和律师专业化。既允许小型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存在,也要发展规模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5、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保证律师执业的基本条件。在这方面,应围绕律师执业的实际要求,特别是根据中国加入WTO后律师在世界贸易业务中的实际需要,为律师执业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律师执业提供制度上的支持。〔3〕

  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

  律师事务所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二十一世纪的趋势。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吸取。德国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和我国一样都比较小。在其开放之初,由于无法和英美律师所团队式的经营方式相敌,在办理金融、投资、证券和融资等国际业务方面一度陷入被动。后来,通过鼓励合并、强强联合,德国律师事务所在近十年内发展较快,情况已大为改观。法国也有类似的经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近几年来律师责任盛行有限责任制。律师及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资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实行产业化经营,是律师事务所必然的发展方向。实现股份化,按照公司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国际型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作为西方国家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其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和综合实力已对国内律师拓展业务空间造成威胁。在此情况下,我们只有尽快组建一批“航空母舰”才能与之抗衡。在组建“航空母舰”时,股份化应当是最佳选择。股份有限形态能够使律师事务所迅速走上规模化经营。

  规模化事务所应当是律师人数较多,具备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及管理部门齐全,办公软件硬件设施齐备,除了承担传统的诉讼业务外还能够胜任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资产重组等错综复杂的大型的非诉讼业务的事务所。
要建立这样的事务所,笔者设想:

  (一)突破合伙模式

  在我国一些地方对合伙问题已大胆改革,吸收英国合伙的法学理论,突破了《民法通则》的合伙规定,把合伙规定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规定:普通合伙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其中一名以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我国理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借鉴英、美国家的合伙理论,在法律的支持下,设立: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新型合伙律师事务所。因为我国合伙律师年龄较为年轻,合伙的组合没有经验的阶梯距离感。国外成功和有规模的律师行基本是老、中、青三结合的力量。笔者设计:由中年人当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老年人和青年人当有限合伙人。当然,随着合伙年限的增长,他们应按合伙协议更替地位。这样的模式会让合伙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长远化、国际化,优化人才组合。

  2、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大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对现代企业是较为理想的模式。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应参照现代企业的责任构成和风险承担方式设立。内部设有专业经营部门,实行电脑化管理。与全国各地和世界主要律师行有电脑联网,及时获得信息。由于目前法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给合伙人带来了许多心理约束。如果将合伙人改为承担有限责任的话,合伙人不再为无限责任而在吸纳合伙人时处处小心行事。

  3、律师与非律师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大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但有赖于优秀的律师队伍,还要有一支优秀的经济管理英才合伙。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产生规模化事务所,才能产生优秀的业绩。

  4、跨省、市区域的律师进行合伙。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是允许跨省、市区域的律师合伙的。但在现实操作却是行不通的。但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必要的。

  5、跨省、跨国设立分支机构。为中国企业跨省、跨国经营和外商到中国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6、个人事务所。该设想似乎与规模化相悖。其实不然。个人事务所限于人力物力,一般致力于专业化、精品化。该等律师往往是某方面法律事务的专家。一旦若干个该等专家出于利益的需要而联盟,其规模效应是巨大的。在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系个人事务所。正是众多的个人事务所形成的坚实基础,孕育出许多大型的国际性事务所。

  (二)政府税收与部门、行业费用扶持

  由于律师业在我国尚属起步发展期,因此国家应该予以相应的扶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对律师业的税收制度较为苛刻。律师所作为合伙制形式的组织,不仅律师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律师个人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且纳税额往往没有合理地扣除再教育、职业赔付风险、保险等业务成本。律师每月的收入不固定,有时收入高,必须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有时收入低甚至分文无收,个人所得税却不能合理摊销。按月征税的法律规定,对无固定收入的律师,很不公平,有悖税收法律的公平原则,应当按年度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大所发展。对所有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一致,减少大规模事务所成本。大幅度降低或取销律师年检费用和会员费。

  (三)对事务所合伙人的要求及规范

  与企业股东不同的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仅是事务所的所有者,还是经营者和劳动者。现实中存在合伙人由于业务能力不佳或不积极拓展业务又不愿意履行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责任,却因其合伙人的身份而享受事务所分红。当其业务收入和能力明显低于聘用律师时,往往出现聘用律师的不满。聘用律师如果不能及时被接纳为合伙人,就另某出路或另与他人成立事务所。这种现象的循环往复,对于急需规模化的中国律师业和律师事务所,杀伤力极大。因此,笔者认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和完善合伙人的自愿入伙与强制退伙制度。以保持合伙人群体与聘用律师群体的协调,否则,规模化无从谈起。

  (四)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1、在严格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目标管理、人才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管理、纪律管理和档案管理等。为使管理做到科学严密行之有效,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使每位律师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自觉置身于各项管理制度之中,自觉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养成守纪律、讲文明,守职责、讲道德的好习惯。

  2、在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方面,应着重抓好收入分配、业务分配、专业分配和教育选择等运行机制。从而建立了一个合理高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以增强事务所的活力和凝聚力。

  3、在收入分配方面,要坚持同工同酬、按劳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在提存的比例上,必须兼顾个人所得,集体留利和储备发展三个方面。建议:储备发展基金年创收1000万的不得低于5%,年创收500万元的不得低于8%,年创收100万元的不得低于10%,年创收100万元以下的不得低于15%等等。

  4、在业务分配方面,要根据业务性质、难易程度等,结合律师的特长、水准而定,不搞平均分配。要从保证工作质量角度出发,条件许可时,应当统一调配业务。

  5、在专业分工方面,要根据律师个人的知识面、业务水平和特长与事务所开拓的业务领域相结合,做到发挥律师的所长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融为一体。按照实际需要出发,专业分工分到10~20个。使事务所的专业化分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成为一个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整体。

  6、在教育选择方面,要按照每个律师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方式的教育。有的在学业上需要提高,有的在实践经验上需要提高,有的在某一个专业上需要提高等。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计划,促使每个律师努力工作、发奋学习,促使事务所成为一盘棋的有机运作。

  五、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

  规范化必须强调规范和拓展相结合。规范就是要规范律师业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市场主体的资质条件、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拓展就是要拓展律师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业务领域和律师结构。

  (一)建立信用法律服务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1、律师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取决于法律传统、法律环境、社会定位等众多因素,然而,律师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则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律师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品质,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社会的重视,才能履行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近年发生的美国安然(Enron)事件和世通(WorldCom)事件,暴露的几乎是同样的假账丑闻。导致位于全球前五名的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倒闭。这一事件的发生,使得整个社会对中介资信机构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如何从安达信事件中吸取教训,造就律师的社会信用品牌,是当前律师执业活动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社会就无法维系;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当代社会分为高信任社会和低信任社会。高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相互信任,有强烈的社会合作意识和公益精神,信用度高,社会交易成本低;而低信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相互提防、相互间在培养信任关系方面有较大的难度和风险,社会交往的成本很高。随着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加快,面对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如果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不良,律师信用低下,就会严重制约我国律师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尽管已经加入WTO,但是我们仍然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社会生活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都会逐渐地暴露出来,但是最集中的应该是社会的信用问题。作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信用使者。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建立在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利限制的基础上的机制;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活动主要就是为了维护“私权”。目前,保护市场经济中“私权”的中国民法的理论观念也正在变革,变革的主要特点是:否定了不承认私法而认为公法就是一切的理论观念;树立了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以及私法优先的理论观念。实际上,区分公法与私法,是两类不同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这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立的要求。因此,中国律师的性质也应随之变革,应该主要为“私权”提供法律服务。然而,为“私权”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律师必须树立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的理念,这种理念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诚信。

  3、律师执业必须以诚信为天职。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帮助。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我们可以随便看几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格式条款,就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条款的规定含糊不清,经常含有免除自身责任而加重当事人责任的内容;即使有的法律服务合同详细地表述了律师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履行时,敷衍了事、玩忽懈怠,千方百计收费,千方百计开脱;有的律师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代理费,故意作虚假承诺等。试想,如果律师的社会公信度丧失,那么律师这个职业所依托的社会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非常可怕的事实。法律服务中的信用危机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律师最重要的资本。

  4、建立“信用中国律师”的几点建议

  (1)尽快制订“律师信用管理制度”。应建立“律师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严重失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加大其失信的成本;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律师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律师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2)建立统一的律师信用数据库。建立律师信用制度,信用数据是基础。可利用“中国律师网”(www.chineselawyer.com.cn)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执业律师信用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的信用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该数据库。

  (3)律师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根据零点市场调查公司所做的一次调查显示,律师业收费不透明已成为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对律师不信任的重要原因。没有价格标准的服务,是一种没有规则、不透明、不讲信用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其法律服务的特点,采取公告、公示栏、价目表、互联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完善分配制度

  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事务所目前并不是采用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

  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只是冰山一角,仅仅是给司法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个醒而已。

  (四) 完善律师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社会各界对刑法第306条伪证罪的批评,相信只要是对法律略感兴趣的人都曾听说过,笔者在此不再详述。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社会大众根本就不理会,甚至连一些政府机关都不愿意配合与支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更不用说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对于拒绝作证的人或组织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都很难保障,如何来保护他人权利呢?据悉,上海市的法院已经有给律师出具“调查令”的做法。国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律师的调查权。

  (五)加强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

  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特别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学习与研究。随着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的补充与更新。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是收费多而服务少,律师的继续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必将对律师业的后续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听讲座、听报告等方式,还要结合到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与培训方式的尝试,大力开发远程教育与培训,多举办一些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律师自觉地、主动地接受教育与培训,增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需要。      

  (六)鼓励律师参与政治及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公益活动

  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理念,公民对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中国法治社会的拓荒者,当代律师负有一个特殊的历史使命,就是为了中国法制事业必须作出更大的牺牲与贡献。律师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经济效益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不仅要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让律师融入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法制、理解律师、支持律师执业,从而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将律师的形象直观展示给公众。在媒体上以协办法律专栏或律师信箱等形式,宣讲法律、宣传法制,提高知名度。积极承办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若能取得满意的诉讼结果,便可增加事务所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捐资助学,展示律师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合伙所在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捐助公益事业,既回报社会,又弘扬律师事业,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律师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救助贫困无助的人是律师的本分。应对贫困无助的人提供资助和法律援助。

  (七)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管理

  从实习律师来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践,掌握初步的实践知识,培养必要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以对律师行业进行初步的了解。从律师所来讲,主要通过对实习人员的指导与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办案经验,并可从实习中发现人才,增加人才储备。但是现在的律师所对实习人员有着两种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有些律师所,由于业务量的严重不足,律师所普遍不给实习人员支付工资,从实习申请之时起,实习人员就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着想,必须挖空心思去寻找案源。不仅如此,对招揽到的业务出于对业务收入分配的考虑也不愿与其他律师合办,因此实际上从其实习之时起就已经在独立办案了,根本就没有人会对其进行指导。其二是有一些律师所几乎是一个专供实习的场所,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实习工厂”,大量招聘实习律师,而且只要实习期满一般都会以各种原因让其离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以较低的工资支出来赚取较高的利润。而让这些实习律师来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疑会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从而也会给律师所自身的业务稳定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短视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八)运用法律程序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纪

  可以借鉴德国律师法,为了制约律师的行为,专设荣誉法院,专门用来解决律师违纪等问题,通过法律程序做最终结论。

  (九)以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法律服务的保障

  用约束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模式接轨。为更好适应法律国际化要求,提倡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标准建立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成为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律师事务所。

  (十)建立优质服务的品牌意识

  所谓品牌就是品质、品位、品德。品质就是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队伍素质等几个方面。品位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符号。品德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口碑。规模可能出品牌,规范也能出品牌,专业更能出品牌。

  1、选拔高素质的执业律师是创立品牌的关键,聘用律师必须有良好的品行,受过系统法律教育,执业经验丰富,执业规范。由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应少聘或不聘兼职律师,以使律师能力充沛的精力、充裕的时间投入工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同时,应注重律师的专业化和知识更新,所内应有专项资金为执业律师提供培训、交流、深造的机会,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拓展其视野。

  2、实行主办、协办律师制度。为了对客户负责,监督律师的服务质量,强制推行主办、协办制度。凡熟悉律师业务、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三年以上、能独立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的律师为主办律师。主办律师负责具体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事务性工作,不能单独会见客户和出庭代理诉讼,打破一旦取得律师资格就单独办案这种对客户不负责、也不利于律师成长的传统作法,树立合伙所全新的执业形象。

  3、实行案件合议和集体讨论制度。为了把好法律服务质量关,结合律师专业特点将律师业务划分为若干业务部,律师必须将承办案件提交各所属业务部进行合议,就案件的事实、性质、代理思路等广泛听取、征求全面意见,达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以保证服务质量的目的。凡各业务部合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发挥整体作战的能力。对客户负责,让客户对法律服务质量满意。

  (十一) 创建客户部,进行跟踪服务

  律师的服务质量怎样,客户是否满意以及何时需要何种法律服务,事务所应有专人和客户沟通。为此,创设客户部,与客户保持热线联系,就律师的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客户的法律服务需要,联络与客户的感情,处理客户的投诉,便于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客户,促进新的发展。

  (十二)改善办公条件,加强硬件设施投入

  合伙所经过一段时间的创业,积聚了一定的资金后,必须走规模化、档次化的发展之路。要上规模、上档次,办公条件的建设和办公形象的改善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展示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增强客户的信任感。同时,律师拥有一个宽敞、明亮、雅致的办公环境,也便于开拓业务。

  (十三)妥善解决员工福利,增加凝聚力

  1、律师、行政人员购房、购车可向事务所申请一定比例的无息借款。
  2、定期组织全体员工旅游。
  3、关心员工生活。妥善解决员工的医疗、保险等后顾之忧。
  4、公费培训律师。

  (十四)注重律师的外在形象。执业律师怎样树立自己的外在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客户的信任程度
  1、注重仪表,行政人员着职业装,律师着西装、衬衫、领带,穿着应整洁、有品位。
  2、注重社交礼仪与司法礼仪,讲普通话。

  (十五)进行视觉识别形象包装

  任何组织给人的第一形象都是视觉识别形象。律师事务所的视觉识别形象,表现在办公环境档次、风格、律师衣着,交通工具、各种诉讼文书、文件格式、色泽等等。视觉识别形象有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整体形象,保持高昂士气并形成温文尔雅、严谨慎的作风。〔4〕

  (十六)培训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管理人员

  在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管理人员与拥有一批资深律师同样重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在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上多下工夫,通过举办有关的讲习班、介绍发达国家的经验、组织考察和学习等,尽快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专业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不断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的需要。

  (十七)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各律师事务所通过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以法律服务对象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掌握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如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对客户进行质量跟踪随访的制度,随时监督和改进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每位客户均由一位合伙人主要负责与其联系,并对具体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负责;合伙人除亲自为客户工作或主管该客户的服务业务外,当需要专门法律业务知识时,还负责聘请合适的专家,或组织专门的律师小组来完成任务。在一项法律服务业务结束时,都要及时征求客户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作为考评执业律师的依据。据了解,在澳大利亚对执业律师业管理的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律师职业特点,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具体约束责任,主要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仅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如何管理律师有明确要求,而且各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也都想方设法地加强对所属律师的管理措施。因此,要改善我国律师队伍的遵纪守法状况,一个重要而且当务之急的措施,是要想办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管理职能。一方面要通过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的责任具体化,通过明确的政策制度保障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当处罚违纪律师时,必须追究所在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的责任,视情给予秘要的经济、行政及行业处罚,以达到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目的。〔5〕

  (十八)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应当进行电脑培训和制度教育

  重视对所属律师的业务培训和再教育工作。每个新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无论是执业律师还是各种业务辅助人员,都必须首先经过一定时间的电脑计算机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实现现代化办公,律师之间的工作联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日常管理、法律文件的起草传送、查阅法律规定或有关资料等,均通过电脑网络进行处理。以保证每个人员都能熟悉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操作程序,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各种规范性要求。

  五、关于律师业务的专业化
  律师业务专业化是指某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根据自己的特长、优势或者志向,专门或者偏重从事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法律事务的一种现象,比如专门从事证券法律事务、金融投资法律事务、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海事海商法律事务等,以有限的精力将自己所从事专业的法律规定、法理精髓吃准吃透,向专业纵深方面发展,积累娴熟的办案技巧。

  (一)关于律师专业化问题
  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被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律师事务所“垄断”的例子,说明国内律师业的专业化分工发展极不平衡。随着涉外、大型工程项目、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证券、海事海商等法律事务的增多与复杂,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法律的修订完善,有相当多的律师越来越感到相关知识的欠缺和不足。除了上海、北京和沿海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少数律师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已经形成自己的专业化优势外,全国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上无较细的分工,不是律师擅长做什么而去做什么,而是客户需要什么,就去做什么,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纷繁复杂的全面法律服务中。这样既没有规模又没有分工的律师事务所很难提高档次,很难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无法与规模化的跨国律师事务所相抗衡。中国律师业要提高档次,除了走规模经营之路,还要努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发挥律师的特长,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一个律师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专家,在他熟悉的领域,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挥较大的作用,而要发挥在某个领域的特长,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为基础。没有规模,不分专业,一个人的精力往往作无谓的消耗。〔6〕

   (二)关于专业化的设想

  1、专业教育培训是当前实现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前提。笔者认为在严把律师入口关的同时,加强对已经执业律师的专项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半年以上的强化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律师的专项业务素质水平是当务之急。在此方面律师协会应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要制订自己的规划,积累必要的资金,有计划地选派具有潜质的律师进行专项培训,而律师个人也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加强自学,努力使自己成为本专业的专家学者型律师。

  2、尽快成立国家律师学院,为中国律师业培训专业化的高层次后备人才。由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设置的法律专业的课程跟不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因此,根据英国拥有林肯、内殿、中殿、格林四大律师学院为英国培养了大批的优秀律师人才的成功经验,尽快成立国家律师学院为我国培养专业的律师后备人才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3、律师业务是动态工作。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就必须经常学习同行的经验,在相互交流与合作中广泛吸取营养,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进步,不断推陈出新,提高国内律师业国际业务中的知识水准、办案技巧等竞争能力。学习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有计划的选派优秀骨干律师到国外律师机构短期工作,聘请外国律师进行专题讲座,聘用外国律师到国内律师机构工作,也可以让律师在职再深造,参加专业研讨班,或请名师进所进行授课。
          
  六、加快中国律师业的对外开放
  
  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市场进行改革开放,外国资本开始进入中国,国内逐步建立起一批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整个运行态势来看,这些合资、合作企业运作普遍较好;从地域上看,沿海比内地开放更早,沿海的经济发展更快,这都得益于开放的政策。笔者认为这也同样适用于中国的律师业,律师业在开放策略上,早开放比晚开放更好。我们注意到,中国对于法律市场的开放的承诺和步伐仍然是谨慎的。法律服务业的开放速度是否应该再加快些,胆子是否可以再大些呢?

  (一)修改、增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立法机关及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借鉴国际律师业的成熟做法,尽快建立一套与国际法律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律师法的修改,健全律师机构、业务、人员管理方面的各项法规、规章,为中国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借鉴外国律师业开放经验

  世界各国律师业的开放程度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香港、欧美国家律师业实行比较开放的政策,故律师业比较发达,而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律师业选择的是比较低程度的开放,故律师业还不如香港、欧美国家那样发达。亚洲金融危机后,出现了许多包括金融重组在内的法律问题,而日本、韩国的律师经验不足不得不请欧美律师处理。外国投资和融资的快速增长,使人明显地发现日本律师没有足够的力量和经验来提供市场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日本全国只有1.5万名律师,要满足1.3亿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是非常困难的。从日本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晚开放不如早开放,被迫开放不如主动开放。

  (三)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客观的原因,中国律师事务所和英美主要律师事务所存在着各方面的差距,而缩小差距的捷径,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给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从开放律师服务市场的角度,目前国内的律师业面临着一个“松绑”的问题。当下,国内律师业还受到很多方面的条块限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已有代表发言指出,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首先必须允许内资进入,这个意见非常中肯。外国律师事务所经过在中国的“本地化”后,通过聘用中国律师就可以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其实,无论对我国律师业予以何种保护,这都是迟早的事情。所以,最令人担心的是,外来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而大多数中国律师事务所反而被排斥在这个大门之外,或者,到时候虽然我们也都可以做同样业务(如证券)了,但由于长期被排斥在外,我们没有能力做得好,没有竞争能力。就现在的证券法律业务市场看,主要是由个别几家在垄断,从短期看,可能是好事情,但是当有一天,外国律师大批涌进来该怎么办呢?因此,当务之急似乎还是给国内法律服务市场松绑,让我们成长尽快的成长起来。

  2、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合资事务所。为了加快中国律师业的对外开放,应当允许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中取得中国律师资格的律师从事中国法律服务工作。在犹豫、徘徊多年之后,日本、新加坡都已经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本国律师事务所合资。新加坡下令同意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是因为要与香港竞争成为亚洲金融中心,也是因为看到了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英美主要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认识到允许办合资律师事务所是缩小差距的最好办法。日本政府同意开放本国的法律市场,是因为不这样做已不能满足本国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加快这一工作的进程。加入WTO为中国律师创造了一个与世界发达国家律师在同一舞台上平等对话、相互竞争的契机,我们应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促进中国律师业的全面发展。
结论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是一项历史使命。要实现该使命,除了加强律师业、律师的自律,还有待于政府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待于中国法律对律师业、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功能角色给予重新的准确定位。



参考文献
〔1〕《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高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5页。
〔2〕《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高云,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7页。
〔3〕《加入WTO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创新》,顾培东,《中国律师》杂志,2000年第6期。
〔4〕《如何创建名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袁小彬,《中国律师》杂志,2000年第2期。
〔5〕《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的几点思考》,夏露,《中国律师》杂志,1999年第6期。
〔6〕《律师业要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林文学,《中国律师》杂志,199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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