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贺卫方教授的背后(我看死刑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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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北大法律信息上拜读了贺卫方教授的演讲辞,即:“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中)??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新生讲座。”贺教授的演讲艺术令人折服,可惜没有耳濡目染的机会。在演讲辞中,知道了贺教授希望能够彻底的废除死刑,而且加了条件是“无条件的,立即的,彻底的”,贺教授作为一个学者,在忙碌的学术研究中抽出大量的宝贵时间致力于在全国各地法院,高校演讲。我想关于他声称不招研究生是不是和这个有点关系,为自己挣得一些时间去演讲呢?众所周知,在中国,学者的理论一向被称为“学理解释”是最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可以想象一个学者真要把自己的观点让人大接受,是一个如何漫长的历程。


  序 

  在北大法律信息上拜读了贺卫方教授的演讲辞,即:“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中)??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年新生讲座。”贺教授的演讲艺术令人折服,可惜没有耳濡目染的机会。在演讲辞中,知道了贺教授希望能够彻底的废除死刑,而且加了条件是“无条件的,立即的,彻底的”,贺教授作为一个学者,在忙碌的学术研究中抽出大量的宝贵时间致力于在全国各地法院,高校演讲。我想关于他声称不招研究生是不是和这个有点关系,为自己挣得一些时间去演讲呢?众所周知,在中国,学者的理论一向被称为“学理解释”是最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可以想象一个学者真要把自己的观点让人大接受,是一个如何漫长的历程。 

  站在贺卫方教授的背后 

  我看死刑制度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要不要废除死刑,仍然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当然这是在国际上,在中国,这种问题是被高高挂起的,我们国家对“死刑”制度是看的很重的,制度一旦确立,就很难去变动,贺教授在这样的情况下到处演讲,而且要求无条件的,彻底的立即的废除它,没有留一点余地。不可想象,幸亏是民主社会,不然必要定个“目无王法,欺君惘上”之罪,那么也就玩完了。 

  这里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死刑并非与自己毫无关系,而是一项切身利益,金无赤足,人无完人,一旦失足,果要留下千古恨吗?为什么就被剥夺了重新做人的权利呢?在社会文明的今天,死刑这种野蛮时代的法律应该被丢弃在故纸堆,博物馆里。死刑的存在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怪胎现象。贺教授也谈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古时一种朴素的法律观念,我们现代的文明人应当站在另一个高度去看待它,到底什么高度呢?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们可以找到答案。法律的真正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仅仅去惩罚。”支持死刑的人认为‘被判处死刑的人所犯的罪是具有不可饶恕的性质,我们无法再去同情他们’那么我想知道,假如一个男人杀人,被判处了死刑,那么对于他的妻子呢?是不是就对他们的现存的婚姻权的一种侵犯呢?对于他的孩子呢,是不是构成剥夺了作为一个孩子应该享有的受到父亲关爱的权利呢?对于死刑犯的老母亲呢?老人是无罪的,可是她却从此没了儿子。是的,我们承认他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不是让他“去死”。 

  “任何罪行也不能证明国家有理由去夺去一个人的生命”美国废除死刑的州的大法官这么说道,“对犯了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是根本不能维护所谓的正义的,因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这是不能通过判处死刑加以亵渎的道德准则” 

  这里有一个小小的插曲:一个劫匪在抢劫银行时,对准备反抗的营业员说道:“钱是国家的,命是自己的,结果一个人都没有反抗”,这里佩服强盗的逻辑智慧,一语道出了人生的真谛,命永远是最宝贵的。作为强盗,尚有这种观念,我不能乱杀人,我的目的是抢钱,我不能乱杀人不能亵渎生命,但国家要是冠冕堂皇的赋予自己一个权力“合法的杀人”。哪有该如何理解呢? 

  这里我不知道我们国家有没有做过民意调查,不过我想应该也不会,在有些官员的心中仍然存在这种偏见,他们那些小把戏懂什么,大字不认识一个,搞了调查也是白搭,所以一部法律的出台之后,总是怪百姓不守法,太难治理,咳,怪谁呢,这法又不是经过我们的表态,我又不知道那些活动叫合法,那些活动叫犯法。当然这是题外话,这里讲的是要不要废除死刑。 

  当问及一些支持死刑继续存在的人时,90%的以上的人说“为了复仇,血债血还”,天哪,只是为了复仇,为了自己的一时之愤。这时国家就扮演了刽子手的角色,喀嚓一下,正义维护了,世界清净了,同时世界上又多了一个寡妇,又多了一个单亲孩子,老人的眼眶里多了几滴浊泪。社会又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我们无法预料孩子在父亲是死刑犯的阴影下如何健康的成长,而不至于以后迁怒与社会。会不会走上一条不归路呢?这里也就不是简简单单的1 1>2的问题,到底等于多少?我们不知道,但却留给后代一个隐患,那颗炸弹在畸形的环境下随时可能爆炸。这就是复仇所要付出的代价。 

  那么“复仇的价值又有多大呢?”我们知道要决定一个人的死刑要经过多少程序,死刑判刑要比普通的刑事案件多花费多少,死刑要经过一审,上诉(而且规定必须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费用如砌楼一样,层层高,死刑审判要符合程序啊,事先要进行全面调查,这些刑事犯罪调查所花费的时间比非死刑案件多出3到6倍,这里又有一个小笑话,“湾的女人都想找大陆的机关干部作丈夫,为什么呢?因为她们嫌台湾老公办事效率太快。”不过这里还好,刑事诉讼法对每一项过程都做了规定,规定了下限,相对拖拉并不那么严重。为什么不把每年花在死刑案件上的所需的巨额费用花在制定防止或减少犯罪的计划上呢?在我们对犯罪分子表示深恶痛绝并发誓绳之于法的同时,却把宝贵的注意力和有限的资源从着眼于暴力犯罪根源的基本结构改革方面转移开了。我们得到的是执行了死刑,但是我们同时失去的有如何计算呢? 

  同样,贺教授也提到了一旦错杀冤杀呢?我只听过佘林祥,因为他平反了,贺教授提到的另一个叫什么聂树斌的我从来没听过,也许是我孤陋寡闻,但是一点可以肯定我们有些地方政府的保密工作做的太好了,媒体也听话啊,警记孔老夫子的话“非礼勿视,非礼勿言” 

  对于刑讯逼供(我的另一篇文章《对社会平等的怀疑和挑战》中阐述过)的威力下,再铁的汉子也屈招了,多少冤假错案,多少活生生的生命被无情的否决,几年过去了十几年过去了,终于不小心发现以前的案子错了,道个谦给多少国家赔偿金表示安慰。满肚子的委屈,怎一个钱字了得,人是永远回不来了。 

  而且我国执行死刑场景也的确让人心寒,头天晚上告诉你,明天要上路了,今天可以向政府提出一点要求,政府表示人性化,会满足你的遗愿,告诉了什么时候死,早就不省人事了,还会有什么要求啊,于是在对死亡的恐惧下,大小便失禁,于是会帮你扎上裤眼,我的天那,人家还是人呢,待遇却早已比畜生还低了(畜生还有随地大小便的特权)而一个临死的人却只能往裤子了掉。这是对人尊严的一种极大的亵渎和羞辱。 

  在论坛上看到执行死刑的场景,和贺教授知道的略有不同,一个女死刑犯,被两警察架着拖着到执行的丘旁,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反正另一个法警是用步枪顶着死刑犯的后脑勺打的,枪响后,身上半个脑袋,地上半个脑袋,血肉模糊。惨不人睹啊。家属来收尸,还要出子弹费。无语! 

  法律赋予了人的各种权力,宪法明文规定了人的人格不容受到侵犯,可是在一旦被判处死刑后就一文不值了,死刑否定了生命权,否定了不能受到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的处置和惩罚的权利,死刑是宪法的一种矛盾,宪法赋予各种人权,死刑却在一步步否定,很奇怪,却相安无事。 

  我们一直听到死刑的威慑作用如何之大,到底有多大呢?铤而走险的人不怕死,他们不要命,他们是自杀,珍惜生命的人一不小心触犯刑法,要命的也丢了命,那无疑是他杀。对于不要命的人杀头有什么可怕的,就象剃头一样,那么为什么不考虑废除死刑,把那些家伙判个终身监禁呢,永远不能假释或减刑,让他们在劳改场出力干活,看还有谁敢犯罪,你伤天害理,我们就让你牢底坐穿,接受惩罚。 

  道德尺度是当代死刑的争论基础,历史教导我们,如果死刑继续的存在,那么不要命的人会更加疯狂,杀一个,平了,以后杀的都是赚的,不可想象。无辜的错杀的人也会继续上升这是不可避免的,人死是不能复生的。佘林祥,聂树斌,那些我们以前已经埋葬的“过失”将会重蹈覆辙。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我们太注重自己所失去的,而不去关注正在失去的东西,对于钱财我们可以再挣,人,就这么一条命,就这么一辈子。生命权在裸露的法律制度下苟延残喘。 

  蒙住眼睛的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的形象代表着美国人的法律思想,我希望我们的法律制度睁开双眼,把死刑从自己的怀中踢出去。 

  在贺教授致力奔波的同时,我们作为普通的民众不该漠视,这是我们的权利,自己的任何人都容许侵犯的权利,唯一属于自己的彻彻底底的权利。我们不想成为第二个佘林祥,聂树斌,我们不想重蹈覆辙,你无权判我“死刑” 

  结语, 

  写这篇文章的同时考虑了很多现实的东西,这里我只作为一个重视自己权利的普通的民众来写这些内容,我没资格代表任何人,贺教授是法学界的权威,一个高大的形象,一个接济天下的志士,必将会给脚下的土地大片阴凉,我一个只代表自己的普通的公民,站在他的背后,给以我自己脚下的土地一米见方的土地阴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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