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给律师办理案件进程知情权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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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能使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完全实现,律师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律师的介入不仅使被告人独立平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可能,而且也使得被告人得以借助权利的武器达到制约司法权力扩张,防止司法专横的目的。但要使律师能够更好的介入刑事诉讼,最大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首先要给律师以办案进程知情权,使律师知悉办案的进程。但综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知情权的设定成了一个盲区,使部分律师在收了案件后无法为委托人办事而扣上了“不诚信”的帽子,或者收了案件后为了办点实事去与 “贿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师在“不诚信”和“贿赂”边缘徘徊,或者干脆不办刑事案件了。




 

  我国形式诉讼法设定许多程序性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都为办案机关设定的程序性权利较为诸多,对于办案机关主体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序权利较少,而且过于笼统。对于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规定就更少了,其中办案机关办案进程的律师知情权表现的尤为特出。

  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对案件进程有告知办案律师的义务,比如什么时候办案期限的延长,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退回侦查,什么时候撤销案件,什么时候作出不起诉决定,什么时候又提出撤诉了等等,律师无法得知案件期限延长,什么时间已经侦查终结,什么时候退回侦查,什么时候审查起诉结束,……。这样一来,会使律师承办的案件一时摸不到头绪,案件究竟到哪个机关,处在什么程序。如果委托律师的就是办理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的话,从律师办完的案件的卷宗当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时候已经结案。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律师接受案件后,向侦查机关有过第一次的会见。之后,就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里有没有寄来明信片需要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一方面三天两头向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打听,但由于侦查人员经常出差,后又放了一个假,到最后向侦查案件的承办人了解到这个案件假前已经移送,又匆匆的赶到检察院,第一次去内勤不在,第二次去找不到承办人,当找到承办人时说检察院为了赶年终结案,这个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被法院判了。这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很难抓住在什么一个时段内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什么期间内可以行使辩护权,往往使律师不能很好的提供法律帮助,甚至延误了辩护时机。使律师不仅保护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获得辩护权利,律师也无法向委托人交待。

  收了案件的律师在没有这种案件进程知情权保障的情况下,很难正确的向委托人汇报情况,加之许多诸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都不能实施到位的情况下,委托人就开始怀疑律师的能力,甚至认为律师收了钱不办事,是社会骗钱之流,把律师列为“不诚信”之列。在这种状况下,有一部分律师为了自己提供能够更好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通过非法定程序设定的权利的途径进行了解,甚至有律师就铤而走险,用“贿赂”私下换取了这种案件进程的知情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之中,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律师,应当当然的具有刑事案件的案件进程知情权及取得相应法律文书的权利。为了这种权利能够能够确保实现,建议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设定办案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律师案件进程的知情权,比如办案机关应当在作出案件进程中的程序决定的时候书面告知办案期限延长、侦查终结、退回侦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终结、提出撤诉了等等。同时,相应的规定律师有权取得案件进程知情权。因为,这是办理案件最基本的一步,有了这一步,才能更好的,切实的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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