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说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8: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事辩护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革命党人为捍卫人权,反对封建专制的司法制度而设立的一种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是从清未移植到中国的,这样一个代表着民主法治的制度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漠视人权的的国度,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认可和公众的理解。在一个人治的社会,在一个没有民主人权观念的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注定就象一株缺乏水肥缺乏阳光的秧苗苍白而瘦弱。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大力提倡民主和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逐渐地影响着我们的思想也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但是对于刑事辩护,对于辩护律师,许多善良的公众包括一些有权机关的公务人员仍然存在着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辩护律师做的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勾当,没有公平和正义可言。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么这个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要回答辩护制度及辩护律师这所以存在的理由,那就要解决为什么辩护律师为什么要替“坏人”说话的问题。

  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作为臣民都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是没有自由和人权可言的,在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中,触犯“王法”的人所谓的“坏人”是没有抗辩权的,否则就视为态度不老实而酷刑加身并进而罪加一等,也就是说只要怀疑你,你就是有罪了。你所作的申辩也只能是狡辩,这也就是几千年来传统司法理念中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为反对封建专制的野蛮司法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在西方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后,为保障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贯彻人权保护的理念,辩护制度得以确立。具体地说辩护制度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确立的一种司法保护制度。其初衷是保护人权。目前,我国的司法理念也确立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因而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确实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无罪推定制度,上诉制度,及严禁刑讯逼供的制度。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因此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是手段和目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些让公众不能理解的现象,可能事实上一个人真的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是由于证据不足经律师的辩护最终使一个可能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出现这样的现象公众不免产生疑问,律师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还是在助纣为虐?回答这个问题就引发了对刑事辩护价值更深远的意义的探索。也就是刑事辩护终极的价值取向是什么?仅仅是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吗?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职责不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秩序的完整性。既然法律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那就应该严格依法判决无罪,如果不依法判决,那社会公众谁还会相信法律,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怎样得到体现呢?法律的制定就是要体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可能放纵一个罪犯”和“践踏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律的完整性”两方面做出选择的话,你会选择哪一个呢?西方有句法谚: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河流,而不公正审判则好比污染了的水源。那什么叫公正呢?公正的准则是什么呢?答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了法律就体现了公正。不尊重法律就是践跳公正。因此,刑事辩护的深层意义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法治的秩序。

  尽管刑事辩护肩负着这样伟大的使命,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地却不容乐观,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率却直线下降,来自各种各样的压力使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化。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渴望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辩护律师的生存环境,在这里我借用美国总统林肯在废除黑人奴隶运动中说过的一句话来提醒公众:今天发生在美国黑奴身上的命运,明天就可以发生在你们身上。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器来说,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被告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尊重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创造一个有利于刑事辩护的环境不仅仅是他人的事情同时也是为了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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