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提前介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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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确立是被告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

  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因素,我国长期以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轻视程序自身的价值,重人治轻法治、重打击轻保护、重控权轻辩权。实行审问式诉讼,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变。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作出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诉讼制度向民主化、法制化迈出重要一步,同时也是我国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长期以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忽视被追诉、指控人的权利保护,将司法机关置于刑事诉讼中的绝对权威位置,并已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习惯,律师介入仍然存在诸多人为障碍,律师提前介入没有发挥其应有效用。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存在限制。刑诉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义务,因而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知道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而错过及早获得帮助的机会。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侦查机关不及时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及时转达给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这仍然是长期以来“有罪推定”倾向和司法权力绝对权威以及由此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歧视的反映。

  其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受到限制。因为每个案件繁简程度不同,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各异,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每次时间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是合理的,并且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32条规定:“侦查期间,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日期、时间、地点和次数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予以确定。”这样的规定违背了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同时也是不合理的、不必要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并无这样的规定而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是超越了这一基本法。若有权机关都照此按己所需作出如此扩大解释,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将遭到破坏,从而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局面。此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在诉讼中控、辩作为相对立的双方,其地位是平等的。而此规定却打破了平等,违反了公平原则。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讯问几次甚至无数次,并且每次讯问没有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可以通宵讯问直至获得口供,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没有规定,为什么与侦查人员相对应的律师为了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却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确定?此规定的不合理性也很明显。各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各异,律师技术水平不齐,律师对于会见次数只能取决于律师掌握案情的全面情况。律师是具有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并且有严格执业纪律的约束,自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早了解案情而不会无理地频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均有明确的诉讼期限制,律师当然要在期限内完成会见工作。可见,这种次数的限制与现行刑诉法规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相违背。

  对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仅应予以安排,还应强调侦查机关不能妨碍会见。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常以此为据而妨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派员在场甚至就站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这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说出有利于自己的案情.另一方面律师与其的谈话内容全在侦查机关的洗耳恭听下所掌握。然而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并不在场而无法知道讯问的内容,这又体现出控辩的不平等。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受到刑事控告而被逮捕或监禁,由警察拘留或监狱监禁但尚未审讯和判刑的人在会见律师时,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和律师的会谈,可以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规定:“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与律师联系协商时可在执法人员能看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其立法意图主要在于保证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安全。我国刑诉法如此规定的目的也是如此。因此,侦查人员在场的方式应以采用目光监视为宜,以不能听见谈话内容为度。否则将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由于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还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适合担任此案的辩护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前介入困难重重。

  总之,对于辩护制度不仅在立法上应强调控辩平等,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彻底地保障控辩平等的实现。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推动我国向法治国家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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