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3: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键词】轻伤案件 委托人民调解


随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内容、成因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新的、复合型、深层次矛盾纠纷不断出现。这些矛盾有的转化为群体突发事件,有的激化为刑事案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较大压力。单凭诉讼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互补互助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形势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杨浦区司法局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在探索多元化冲突解决机制的道路上,始终注重挖掘本土传统法律资源,寻找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分别与公、检、法三家单位签订了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委托调解,将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民调解与现代司法程序融为一体,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和统一。实践证明,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以及提高矛盾冲突的社会自我消解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司法新模式,不仅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带来了重要的启发和尝试,而且也为推进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带来了新思路。






一、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与实践

1.公安委托人民调解??积极探索“刑转民”

作为基层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人民调解承担了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内容、成因等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复合型、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涌现,尤其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压力。据统计,上海市每年发生的凶杀案件中,50%以上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上海市公安机关每年立案处理的刑事伤害案件中,90%是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的。以往,此类案件往往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从结果来看,法律问题虽然解决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往往无法解决,而且还可能越结越深,从而导致“官了民不了”,带来诸多后遗症。而运用人民调解,可以把原有的关系维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僵化。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在全力预防“民转刑”的基础上,推动和实现“刑转民”,妥善处置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课题。为此,杨浦区司法局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领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实践 “刑转民”的工作机制,于2002年7月30日与杨浦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民间纠纷引发伤害案件联合进行调处的实施意见(试行)》,创设了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

根据规定,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双方愿意调处解决的,由派出所委托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处成功后,由调委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不再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如,于某因家庭琐事与弟媳由争吵到大打出手,造成弟媳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于某的弟弟得知其妻子被其兄打成轻伤后,鼓励其妻子要求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家庭纷争上升为刑事案件。承办此案的公安民警认为,由于此案由家庭纠纷引起,且加害人事发后主动赔礼道歉,认错态度较好,将处理案件着力点用在调解上,尽量避免走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加害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被害人则对加害人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家人避免了对簿公堂,重新和睦相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年多来,杨浦区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轻伤害案件890件,其中轻伤343件,轻微伤547件。调处成功828件,不成功62件,履行825件,反悔3件。调处成功率93%,履行率99.7%。实践中取得了“两高、两低”的办案实效,即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解决成本低、再犯率低。

2.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大力推进“刑转民”

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把大量的轻伤案件排除在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但每年还是有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时,鉴于人民调解在调处伤害案件中的成效,杨浦区司法局仍以轻伤案件为突破口,将人民调解进一步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总结公安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4月,杨浦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刑事诉讼的公诉阶段。

根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因民就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如,在校大学生小锦及其同学在踢足球时,与正在打篮球的小顾及同学发生矛盾。小锦因一时冲动,拿来自来水管击打小顾的头部,致使小顾受伤,触犯了刑律,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而且终身要贴上“犯罪标签”。这对一个大学生说是非常不幸的,但借助 “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这种司法新模式,小锦既可免除牢狱之灾,又不会留下任何“后遗症”。杨浦区检察院将该案件委托给五角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人员的悉心调解,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截至目前,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的6起轻伤案件,人民调解都圆满调解成功,实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截至目前,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的6起轻伤案件,人民调解都圆满调解成功,实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3.公、检、法、司联合发文??彻底实现“刑转民”

无论是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杨浦区司法局积极开展调研,设想建立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彻底实现轻伤案件“刑转民”。这项工作也得到了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政治文明办、市司法局的关心和支持。最终,杨浦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于2005年11月联合制定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在诉讼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这一规范性文件,就轻伤害案件在受理、立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等各个阶段的委托人民调解程序以及调处成功后公诉权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做法,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彻底实现了轻伤案件的“刑转民”。这里所说的“刑转民”,就是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伤案件,通过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在对民事部分达成一致赔偿结果后,对刑事部分的加害人分别作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范围,使人民调解从民事案件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从诉讼外进入诉讼内,使其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同时,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诉讼爆炸”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据统计,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逐年减少,由2003年的110件降为2005年的51件;由公安委托人民调解的则逐年增加,由2003年的53件(调解成功48件)上升到2005年的126件(调解成功114件)。

二、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带来的三点启示

从办案实效来讲,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无论是在节约司法成本上还是在减少整个社会的“犯罪标签”以及促进邻里和睦、社区稳定及社会和谐上,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更为重要的是,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也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三点启示:

1.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会产生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需求,基于社会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和纠纷类型、成因等因素,就必然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发展过程,应鼓励各种探索和尝试,并及时将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人民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素质中,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全能够为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同时,在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的价值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人民调解的领域也应进一步扩大。

3.处理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刑事法律只能解决其中一部分问题,把刑事法律作为处理犯罪的万能处方是不对的,更多的办法是在刑事法律之外。因此,将人民调解参与调处轻伤案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引入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也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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