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3: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
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与美国田径运动员蒙哥马利有关的兴奋剂争议是国际体坛上没有尿检阳性、但证据确凿被禁赛的第一人,对于国际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斗争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再次显示了在全球反兴奋剂斗争中各方全力合作的重要性。在这次仲裁中,其涉及程序、实体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证据在本争议中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

【关键词】蒙哥马利, 兴奋剂, 国际体育仲裁


  北京时间2005年12月14日凌晨,瑞士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对美国短跑运动员、前男子百米世界纪录保持者蒙哥马利作出最终处罚决定:蒙哥马利禁赛两年,禁赛开始时间是2005年6月6日,也即他第一次出席听证会的日子。仲裁庭同时裁定,蒙哥马利过去5年(从2001年3月31日至今)的比赛成绩全部作废,其中包括他2002年9月在巴黎创造的9秒78的百米世界纪录。蒙哥马利也成为了国际体坛上没有尿检阳性、但证据确凿被禁赛的第一人。蒙哥马利并没有在药检中被检测出阳性,体育仲裁庭作出的禁赛两年决定的根据是他们对美国巴尔科实验室的详细调查和有关人员的证词,提供证词的人还包括前美国女子短跑选手凯莉•.怀特。由于同样的原因,体育仲裁庭同时也对另一位美国田径选手盖恩斯也作出了停赛两年的处罚。[1]






蒙哥马利的兴奋剂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尽管在赛场内外的历次检验中并没有发现蒙哥马利呈阳性反映,但根据美国反兴奋剂组织的新规定,只要证据确凿,没有尿样检查阳性也可以给运动员定罪。这个决定对国际田联反兴奋剂的斗争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因为认定蒙哥马利和盖恩斯服用兴奋剂的依据不是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而是通过其他各种形式的证据,这些都是“非分析性的发现物”的间接证据。[2]这表明在查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时可以运用各种有利于调查的手段,而不必只局限于检测结果是否呈阳性,同时这也再次显示了在全球反兴奋剂斗争中各方全力合作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促进国际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完善我国的兴奋剂惩罚措施提供借鉴作用,笔者认为对本案的一些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1. 与蒙哥马利有关的兴奋剂争议的由来

事情最初的起因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2003年9月3日对美国巴尔科实验室的搜查,FBI获得了大量的文件以及该实验室向其客户提供的所谓清洁类物质的样品。巴尔科实验室负责人维克多•.孔特向联邦调查局“招供”出15个客户,包括蒙哥马利以及其他职业橄榄球和棒球运动中的体育明星。随后司法介入,并经大陪审团裁决对孔特和其他几位同谋实施了刑事处罚。不过,美国参议院得到了巴尔科实验室的有关文件,并将其交给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巴尔科实验室提供和使用的兴奋剂物质和技术要么是一般的兴奋剂检验程序很难检查出来的,要么是无法发现的。巴尔科实验室承认其曾经向一些从事田径、棒球和橄榄球运动的职业运动员提供了禁用的兴奋剂物质,其中包括THG,根据巴尔科实验室和其用户的观点这是一种“清洁”的物质。在2003年前THG一种根据一般的兴奋剂检验程序不能检测出的人工合成的类固醇,但毫无疑问,根据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则这种所谓的“清洁”物质是一种禁用的物质。

2004年6月7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通知蒙哥马利,指出其从巴尔科实验室得到的有关证据表明后者卷入了一个涉及许多知名运动员和教练的兴奋剂共谋行为,同时根据2004年8月13日之前适用的《美国兴奋剂机构备忘录》第9(a) (1)段的规定,该机构将该问题提交其兴奋剂审查委员会,有关运动员也应提交一份详细的解释声明。6月22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通过一封信(也即“指控函”)告知蒙哥马利,根据《美国兴奋剂机构备忘录》的规定,反兴奋剂审查委员会认为对后者进行处罚是有足够的证据的。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蒙哥马利参与了巴尔科实验室的兴奋剂事件,尽管在当时不但不能被发现而且按一般的检验程序也很难查出阳性反映,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5.2条、第56.3条、56.4条以及第60.1条的规定。

至于对蒙哥马利的处罚,根据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美国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定,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决定对蒙哥马利实施如下处罚措施:从蒙哥马利接受处罚或者听证会裁决之日起终生禁赛,包括禁止代表美国参加奥运会、泛美运动会等比赛;根据《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三部分第60.5条的规定没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到处罚之日比赛所得到的所有收入。

针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蒙哥马利在2004年6月28日指出,根据《美国兴奋剂机构备忘录》第9(b) (iv)段的规定,他有权选择“避开国内的听证程序”而“直接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而根据该段内容的规定,一旦某运动员作出了这样一个选择,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就是终局的,并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得再进一步申诉。

2. 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

2004年7月5日,申请人即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蒙哥马利在7月6日提出了答辩状,双方对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了一致意见。

在最初阶段,仲裁庭承认,鉴于该争议的复杂性以及独特性质,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就很多实质性和程序性的问题提供文件或者解释。2004年9月8日,仲裁庭发布的标准“程序指令”就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费用、程序的可信性、提交书状的时间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作了规定,并进一步指出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38条的规定,“本仲裁适用一般仲裁而不是上诉仲裁程序”。

2004年11月1日,在洛杉矶举行了本争议的调查听证会;12月15日在蒙特利尔又进行了一次调查听证会;最后的调查听证会也是在蒙特利尔召开的,时间是2005年1月9日。2005年3月4日,仲裁庭就一些证据和程序性的问题作出了裁决,指出在本争议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有举证责任。尽管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2004年4月1日的《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不能适用于此前的兴奋剂事件,但是仲裁庭还是认为其应当就指控蒙哥马利服用兴奋剂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为2004年4月1日新的《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3条第1款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考虑到指控的严重性,举证责任就是一个反兴奋剂组织能否使听证会确信存在违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2005年6月6日至10日,仲裁庭就本争议的实体问题在洛杉矶举行了连续五天的听证会。其间,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也听取了有关证人为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及蒙哥马利所作的证人证言。[1]

3. 仲裁中的实体问题

3.1 适用的规则

如前所述,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最初的指控根据是《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5.2条、第56.3条、第56.4条以及第60.1条的规定。该条例是在2002年由国际田联发布的,因此可以在本争议中适用。尽管针对蒙哥马利的指控较广,包括保存、使用和同意使用禁用的物质和技术(第55.2条和第60.1条),帮助和引诱他人这样做(第56.3条和及第60.1条)以及非法买卖禁用的物质(第56.4条和第60.1条)等,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日渐明显的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主要涉及禁用物质和技术的使用而不是“帮助和引诱”以及“非法买卖”,最终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放弃了后面的指控。

3.2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提供的7种证据

针对蒙哥马利服用兴奋剂的指控,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提出了7种证据:(1)墨西哥的一个实验室于2000年1月的血检结果显示蒙哥马利的睾丸激素在一天之内提高了两倍;(2)巴尔科实验室的有关文件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在一起确定蒙哥马利服用了兴奋剂”;(3)从1999年3月到2004年9月间由国际奥委会鉴定合格的实验室和巴尔科实验室对蒙哥马利的进行的56次尿样检验结果表明有对内生类固醇的抑制和反弹的证据;(4)2000年11月到2001年7月间得到的5次反常的血检结果;(5)蒙哥马利向怀特承认他服用了通常认为是“THG”的禁用物质;(6)巴尔科实验室的负责人孔特在调查期间对有关当局和媒体所作的陈述;以及(7)《洛杉矶编年史》基于秘密陪审团的证据所作的报告,其中蒙哥马利承认使用了许多不同的禁用物质。

尽管蒙哥马利对于上述证据中孔特和巴尔科实验室文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以及怀特证言的可信性提出质疑,尤其是其对非国际奥委会鉴定合格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权威性、可靠性、重要性以及对血检结果的整体解释有不同意见,但是总的来看,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对这7种证据的真实性来作出决定,这是因为仲裁庭成员一致认为蒙哥马利事实上已经向怀特承认服用了禁用物质,仅仅基于这一依据就可以裁定蒙哥马利服用了兴奋剂。事实是,仲裁庭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分析和评价不利于蒙哥马利的证据是不必要的,不过,这也不能认为其他的证据就不能证实蒙哥马利服用了兴奋剂。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加以证明,本争议就是一个根据“非分析性的发现物”推出服用兴奋剂的事例。

3.3 怀特的证据

前已述及,怀特已经承认服用了兴奋剂并且被禁赛两年。在经过对怀特的当面询问以及听取怀特的证言后,仲裁庭对其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产生任何怀疑,她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没有任何的夸大或者淡化。作为一个聪明的女士,她对这个问题是坦率的,并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总之,仲裁庭认为怀特的证据总体上是可信的。

根据怀特的证言,2001年3月,在葡萄牙举行的一次国际比赛上,她和蒙哥马利就THG 能否使人的腿肚子更加紧绷有过一次小范围的讨论。在怀特对蒙哥马利的询问作了肯定性的答复后,后者当场打起了电话并且说了“她的腿肚子也紧绷”这样的话,根据怀特的猜测对方可能是孔特先生。怀特认为,她对她和蒙哥马利讨论的物质是THG没有任何的怀疑,并且他们也都承认这种物质具有使人的腿肚子紧绷的作用。关键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这是蒙哥马利服用兴奋剂的一个直接证据,是无可争辩的。尽管蒙哥马利的律师可能会对怀特的动机以及她与巴尔科实验室的关系提出疑问,但仲裁庭仍然认为,作为证人,怀特提供的证言在仲裁程序中是可信的,她讲的是事实,因此这次谈话的证据是明确和毫无疑问的,其本身就足以证明蒙哥马利服用了兴奋剂。

3.4 蒙哥马利不出庭的影响

如果蒙哥马利对2001年3月的谈话选择一个不同的解释或者拒绝承认前述怀特所讲的这样一个事实的话,这就可能会影响到仲裁庭的决定,但是蒙哥马利并没有出庭作证,这并不奇怪。在仲裁程序开始时,蒙哥马利的律师在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及仲裁庭的交流中就表达了这种意思。蒙哥马利出庭为自己辩护是自己的权利,他也可以放弃。不过,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仲裁庭能否从蒙哥马利不出庭参与仲裁的决定来作出一个对其不利的裁决,以及如果其确实有权这样做的话,在本争议中能否作出这样的裁决。

2005年9月17日,在考虑到有关的书面和口头争议以及做出一个不利裁决的法律上的权威性后,仲裁庭裁定,它确实有权力来就蒙哥马利不出庭参与仲裁的事实作出一个对其不利的裁决,尤其是,可以针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以及有关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不过,仲裁庭又进一步告诉当事人它还没有决定是否作出这样一个不利于蒙哥马利的裁决,并且将推迟作出决定,这样一来蒙哥马利就可以重新来考虑不出庭的决定。

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诉考琳斯一案中,仲裁庭裁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出庭作证的话它就可以作出一个对其不利的裁决,尽管仲裁庭没有这样做的任何义务。在考虑到对科林斯不利的证据后,就没有必要再作出一个对其不利的裁决。本争议和这种情形类似,蒙哥马利本来有很多的机会可以就其服用兴奋剂的指控进行为自己开脱责任的解释,他有足够的机会来表明自己的立场。但是由于他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为怀特的指控进行反驳,仲裁庭只能依据怀特的证据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这样一个直接以及强制性的证据,没有必要再就被申请人不出庭作出一个对其不利的决定。证据本身就足以作出裁决。仲裁庭最后裁定,根据国际田联规则第55.2(iii)条以及第60.1(iii)条的规定,蒙哥马利已经承认自己服用了禁用的物质。

3.5 仲裁庭的处罚裁决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最初要求仲裁庭对蒙哥马利实施终身禁赛,但后来在听证会即将结束的时候修改了自己的请求,只要求对其实施禁赛四年的处罚。仲裁庭认为,在本争议中,根据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则,蒙哥马利使用禁用物质的事实只能对其禁赛两年,禁赛期间从2005年6月6日算起,也即举行听证会的第一天。根据本争议的特殊情形这个起算日是公正和合理的,因为听证会的多次延迟不能归咎于蒙哥马利。

同时仲裁庭裁决,从2001年3月31日涉嫌服用兴奋剂起,蒙哥马利的所有比赛成绩无效,所有比赛收入也将被没收,这方面的根据是国际田联规则第60.5条,即“一旦某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被宣布无效的话,自其服用兴奋剂时起就没有获取成绩和奖金的任何权利”。[1]

4. 结语及启示

前已述及,本争议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在缺少“非分析性发现物”的情况下,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仍然试图去证明蒙哥马利服用了禁用的物质。事实是到就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作出裁决为止,已经有14个与巴尔科实验室有牵连的运动员因为兴奋剂问题而得到了禁赛处罚,其中包括5例“非分析性发现物”争议。[3]这也不同于其他与巴尔科实验室有牵连的兴奋剂争议,譬如怀特和哈里森等,因为后者是在反兴奋剂的过程中向美国兴奋剂机构承认服用了禁用物质。但不管怎样,本争议不能认为是体育运动中最后一个涉及所谓“非分析性发现物”的争议。需要铭记的是,认定服用兴奋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加以证明。反兴奋剂的运动不同于阳性检验过程,体育管理部门在举证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不过,无论如何,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有关的证据不包括阳性检验结果时对服用兴奋剂的指控会更加困难,但这不能阻止体育管理部门极力使用各种可以施行的调查方法来履行惩罚兴奋剂行为的责任。最终决定举证责任承担问题的应当是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裁决机构而不是实施处罚的体育管理部门,而且要根据具体的争议进行裁定,并且这个裁决机构应当是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审理组织。

本裁决历史上首次以间接证据而非尿检或血检阳性对违禁运动员进行仲裁处罚,也使得蒙哥马利成为国际体坛上没有尿检阳性、但证据确凿被禁赛的第一人,同时也表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以间接证据认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法理已经得到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认可。而且,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决所具有的判例法的作用,今后国际体育界在查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时可以运用各种有利于调查的手段,而不必只局限于检测结果是否呈阳性。也正恰如国际田联主席迪亚克所言:“这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决,……这再次显示了在全球反兴奋剂斗争中各方全力合作的重要性。”[4]

国际体育界反对兴奋剂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对于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女子长跑选手孙英杰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事件更是引起了国人的关注。且不说到底是别人诬陷还是误服,只要在运动员检验样品中发现阳性反映,就是服用兴奋剂的证据,根本不用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失。[5]蒙哥马利裁决在此基础上更是前进了一大步,这也使得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加以衡量的问题是,如果在我国出现类似情况的话应该有关的兴奋剂主管机构应当怎么做?能否仅仅依据有关证据而不是阳性检验结果就裁决嫌疑运动员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笔者认为就当前的现状来讲,也许我们做不到这一点,但考虑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日渐临近以及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取得好成绩的次数越来越多的情况,我们应当加大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力度,修改现行的不太完善的有关规则,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体育运动的声誉以及纯洁性,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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