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卫清: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格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0: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代公司是多种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有机统一体,形成了独特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公司的财产权独立于股东权,而由董事会为主体的经营层所控制,大股东又可通过对经营层的控制

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债权人作为公司投资者也成为利益一极。公司权力(利)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经理,小股东与大股东,乃至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多重利益冲突与失衡。

(一)股东(公司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

股东(严格的说是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即

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公司的生命来源于公司发起人最初投入公司的财产,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公司的命运和前途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此时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都没有最终到位或运作起来,公司发起人有可能进行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使公司成立后,股东也会试图通过各种形式抽回出资,进行“无本万利”的商业冒险。另外,公司发起人会借口公司设立的需要而将大量的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公司,甚至会借口公司设立的需要而代表未来的公司缔结有损公司利益的契约。






(二)董事、经理人员与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关系

董事、经理人员包括通常所说的董事、经理以及担任经理职务的董事(即经营董事)。董事、经理人员的谋私行为会对所有其它公司参与人尤其是股东和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一是渎职,二是掠夺和挥霍。这两类行为会使股东、债权人蒙受代理成本。在这方面,英美法是通过规定董事(主要是经营董事)对公司负有某些法定义务来实现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约束的。

(三)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分为业务债权人、机构贷款人(如银行)、债权证书持有人(如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同时股东对公司有很大的控制权,相反,公司债权人却只对公司本身拥有普通的债权请求权,除非在个别的“否定人格”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与股东冲突表现在:(1)公司低价把公司财产转让给股东。股东会获利而债权人可能受到歧视(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会恶化);(2)公司采取慷慨的分红政策。股东当然乐意但债权人借以保护自身债权的屏障则受到一定程度的侵蚀。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违约风险增加,且清算发生时会减少清算财产的价值;(3)举借新债。这可能对股东有利,因为股东因此不必向公司追加融资,公司可能因此抓住潜在的商业机会。而债权人并不能因公司的高利润而获得更多的回报,新债反而会提高公司的负债率,稀释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请求权,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从而使违约风险加大;(4)股东利用债权人的钱进行冒险投资。股东将得到大部分利益而债权人最多只能得到贷款本息,如失败,股东最多只失去其投资的那部分资金,而债权人却负担血本无归的风险。

(四)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虽然在很多场合可以被视为一类公司参与主体,但股东之间也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根据股东的持股数量而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可以划分为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两个基本的类别。这两类股东因“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而可能引发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

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控制权,从而少数股东有理由担心控股股东可能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或把公司的业务转移给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企业,而实际上公司的控制股东往往无视小股东利益,通过关联交易牟取私利甚至直接侵夺公司财产。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表现得更为明显,大股东经常以各种伎俩肆意掏空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小股东从参与公司活动之始就抱有强烈的投机心理,实际上很少参与公司的经营,只想搭车获利,从而也会与大股东的利益取向发生冲突。另外在家庭经营的公司(家族式公司)中,也潜藏着较强烈的利益冲突,公司外部的事件,如婚姻不和,会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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