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霆锐的雅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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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名字承载一段往事,一段往事铭记一页历史,而历史的加法与减法,经历了时间的祛魅之后,蓦然回首,往往会感觉竟然不堪生命承受之轻。
  行进在连绵百年的历史三峡中,涵盖法制在内的器物、制度与理念的变革,则是对“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的纠结与应对,其间,法政精英浓妆登场与人世浮沉,折射出大时代下知识分子与国家的血脉相连,观乎法政学人依依往事,更多的记忆与纠葛,大风大浪冲刷剥离之下的价值与理想,人生与人心,每每令人低回叹咏。本刊特辟法政往事专栏,向读者展示那段不应尘封的往事,唤醒人心深处的记忆







  对于民国时期大名鼎鼎的陈霆锐律师,今天恐怕已经没有几个人知道。陈霆锐先生1890年出生于江苏吴县,东吴法科毕业后赴美就读于密歇根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23年回国后,陈霆锐律师执业于沪上,同时执教于东吴法学院、暨南大学、群治学院及中国法政学院,并应《申报》、《新闻报》特约撰写政治法律专论。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陈霆锐曾代表上海遇难学生控诉上海工部局巡捕房。在沪上执业期间,陈霆锐联合同道积极争回司法权,使会审公廨于1927年1月正式改组为临时法院,陈霆锐成为临时法院庭上的常客。当时沸沸扬扬的刘海粟模特儿风波进入司法程序之后,陈霆锐就是刘海粟聘请的代理律师之一。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陈霆锐赴重庆任国民参政员,1944年曾代表国民政府赴美考察司法。1945年返沪仍理旧业。

  笔者之所以留意到陈霆锐这个人,跟上述他的这些成就没多大关系,而完全是因为薛光前博士在1976年陈霆锐逝世之后的悼念文章中提到的一个细节。通过这个细节,陈霆锐虚怀若谷、从善如流的雅量跃然纸上,比之今日法学界之诸多占山为王者,实在是高出不止千万倍矣。

  薛光前博士如此描述这个细节:

  我认识霆老,远在四十余年以前。当我于一九三三年在东吴法科毕业未久,参加一次在上海静安寺路华安大厦召开的校友会成立大会。人数很多,大概在二三百人左右,采西菜叙餐方式。我刚从东吴毕业,初出茅庐,霆老那时在上海已赫赫有名,当然不会认识我。他和终他齐名的江一平大律师,站在主席台上,主持会议,提出了预先拟定的名单,宣告组织校友会,正式成立。我在东吴读书时,因夜间上课,白天在上海市商会做事,半工半读,主管工商业同业工会的指导工作。所以对于党政机关规定的人民团体组织秩序,相当熟悉。因之当场起立,说明主席团提出的组织方式,与法不合。依照规定的人民团体组织通则,应先推举发起人,由发起人推举筹备员,组织筹备会,起草章程,呈请主管机关备案,然后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职员,报请主管机关立案,方能完成合法手续。我还强调:“台上的各位老前辈,都是鼎鼎有名的大律师,当不能草率从事,知法犯法。”

  经我一番陈说之后,台上的一班大佬,相顾愕然。其中霆老认为我说得有理,当向左右询知我的姓名后就说:“方才薛同学指出的各点,很有道理,我们应即推出发起人,再由发起人推定筹备员,组织筹备会,依法进行。”大家自然同意。我当即被推为发起人,以后也参加筹备会,成为校友会组成分子之一。

  就这段经历而言,后人可能会更多注意到薛光前独立思考、坚持己见的精神和勇气。但在笔者看来,薛光前独立思考的精神和坚持己见的勇气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恐怕是,他碰上了陈霆锐这样虚怀若谷的前辈师长。千里马常有,但伯乐不常有啊!设若此一幕放在今日,像薛光前这样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首先就不是校友办公室职员们密切联系的对象,别说对于校友会的筹办提出意见,恐怕连参与校友会筹办的机会都没有。即便因为极其偶然的机会参加了这样的筹备会,斗胆鼓起勇气讲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最终的结果也绝对不会像薛光前那样被推举为东吴法学院校友会发起人,最可以预测的结果恐怕是,台上的大佬们恼羞成怒,同仇敌忾把放言无忌的学生扫地出门。

  呜呼,师道之不存久矣。一些人提出要汲取“南东吴、北朝阳”法学教育经验,殊不知,没有虚怀若谷如陈霆锐这样的师长身体力行地熏陶,光靠骗课题与建大楼,想要在人文的荒漠里重续东吴朝阳神韵,简直就是缘木求鱼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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