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的地位、作用和教育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3: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兼谈当前少年法庭审理的现状与流弊


  

   文章关键词:律师 法庭教育 角色 职责 作用 方法

  文章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是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案中进行法庭教育工作环节问题,阐明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从事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辩护业务时,在少年法庭审理程序法庭教育环节中,如何正确认识法庭教育的立法精神、性质及内容,如何认识律师的地位、作用、职责、工作准则及方法,如何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参与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诉讼活动,完成神圣的使命。同时剖析目前在少年法庭立法方面的不足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情形,以此警示和呼吁国家应当加快少年法庭立法工作力度,以完善法治机制,做到有法可依,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职业生涯中,必然涉及到刑事未成年人案件,即在刑事少年法庭的审理案中担任少年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少年法庭诉讼案与一般刑事诉讼案在程序方面比较,有一个显著特点和区别:前者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设置一个审理环节??法庭教育,即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设置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少年被告人)进行针对性的思想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环节,以帮助少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改邪归正,预防其重新犯罪。进行法庭教育的主体一般有五方面:公诉人、审判人员、陪审员、律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这个法庭教育环节中,律师的角色定位如何?应注意些什么?下面,笔者围绕律师在少年法庭审理程序法庭教育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准则及教育方法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法庭教育的概念、特征、宗旨与性质

  法庭教育是指在特定的刑事少年法庭审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统称为少年被告人)犯罪嫌疑案件时,依照一定的程序,在法庭上由参与审理活动的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分别对涉案少年被告人进行针对性的思想和法律内容教育的活动。

  法庭教育与平时讲的法制教育的概念是不同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有所区别。法制教育是指广义的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法律教育的活动形式。法庭教育具有四方面的特征:(1)、特定的主体。法庭教育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人员,即参与审理该案件的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监护人。除监护人外,前者是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人员。(2)、特定的环境。法庭教育必然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发生的活动,是公开进行的,没有旁听的观众。(3)、特定的对象。法庭教育的对象是针对涉案的少年被告人,一个或若干个,不是针对成年被告人,不是针对一般的社会公民。(4)、特定的内容。法庭教育的内容是针对少年被告人所涉的特定案件及罪名。

  法庭教育的宗旨目的是为了通过教育手段,以感化少年被告人的思想,帮助其矫正不良行为习惯,使其知错悔罪,迷途知返,改邪归正,预防其重新犯罪。我国设置法庭教育审理环节的根本出发点,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爱护,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践体现。

  法庭教育虽然仅是在少年法庭审理中发生的一个工作环节,但它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因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症结问题,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降低与消除青少年重新犯罪(目前我国青少年重复犯罪率约为30%),是一项艰巨的法治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法治教育方面,主要是指三大方面: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法庭教育毫无疑问应是属于“社会教育”的范畴,是社会教育在特定环境下的延伸行为性质。

  二、少年法庭审理案法庭教育的现状及流弊剖析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情况看,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在司法实践中也作了许多尝试,如设立少年合议庭(统称为少年法庭)和“圆桌审判”方式。然而,笔者认为我国在少年司法立法和现实中少年法庭在执行法庭教育环节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足和弊端。

  (一)法庭教育立法制度不完备

  目前,我国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部法律中,均没有设定少年法庭或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程序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存在缺陷。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但这个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设定,过于简单化,未构成司法程序立法的意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少年法庭上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概念和法庭教育的内容范围。但《规定》本身并不属于立法性质,仅是一种内部工作指导性文件,有欠严肃性和规范性。所以,有必要建议修改和补充完善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增强与加快少年法庭工作的立法力度和速度,真正把“法庭教育”内容立法,使之有法可依。

  (二)《规定》中对法庭教育程序设计不科学

  《规定》中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在法庭进行宣判后进行法庭教育。根据司法实践看,《规定》中这种做法并不科学,笔者认为立法时修改为法庭辩论程序后进行“法庭教育”为宜,即是在法庭宣判前进行法庭教育。现实中,许多少年法庭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如果在法庭宣判后才进行教育,反而是弊多利少,效果不好。因为法庭教育环节在先,可以在少年被告人在未知道宣判结果之前,通过法庭教育,使其心理上有一个认识与提高的过渡缓冲阶段,对自己罪行的认知和思想感化有一个递增与强化的过程,从而对意料内或意料外的法庭判决结果有一个心理适应基础。如果宣判后才进行法庭教育,因法庭教育欠缺,少年被告人缺乏心理承受力和心理准备。如果少年被告人认为判刑重,会产生抵触和逆反心理,再进行法庭教育可能会听不进,刑罚则不达到真正的目的,事倍功半,甚而没有教育效果。如果其认为判得轻(合适),他也可能在心理上认为这是应当如此的,其不一定体会与认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意义和少年法庭审案制度的初衷,也淡化了“感化、挽救为主”的作用与效果。

  (三)少年法庭审理中法庭教育环节中存在的流弊情形

  (1)法庭教育人员配备不理想。

  《规定》第三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然而在实际中,由于经费开支困难等客观原因影响,很少有少年法庭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到的。少年合议庭绝大多数没有专业陪审员,只是在一般刑事庭审判人员中组成,许多是临时组合方式,缺乏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庭教育人员,这必然影响法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2)法庭教育过程形式化,走过场完成任务。

  有的少年合议庭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因缺乏职业责任感,缺乏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感化教育挽救的热情,无心研究少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难以作认真细致和有效的思想教育,只能是随便讲几句,以求完成庭审任务。教育内容贫乏、方法平淡无味,缺乏真情,激不起少年被告人的心灵共鸣,则法庭教育陷于形式主义,失去有效教育少年被告人的有利时机。

  (3)法庭审理中“审多教少”。

  按规定在少年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坚持“寓教于审”方针。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涵:一是在案情的审理过程中随时有针对性地对少年被告人作思想教育,不要一味地“审”(调查犯罪事实);二是注意加强“教”的力度,增加“教”的时间。笔者观察有关少年庭审理情况,认为普遍存在“审多教少”现象,或只审不教,当作一般刑案办理;或审教比例失调。例如一次庭审活动全过程用去240分钟,法庭教育环节往往只占5~10分钟,审教时间分配比例不合理,教育力度不足,达不到感化、矫正与挽救少年被告人的良好效果。

  (4)周而复始,产生厌烦情绪。

  现今,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少年被告人案件增加,作为少年法庭的工作量日增,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每日周而复始地进行审案和法庭教育,一来容易导致千篇一律的说教方式,二来年长月久,也容易在公诉人、审判人员心理上出现僵化淡漠及厌烦情绪,不愿投入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如何教育少年被告人。职业责任感的丧失,必然导致法庭教育流于形式。

  三、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角色定位与优势

  律师在少年法庭刑事辩护案中,担任辩护人,与一般刑事案辩护比较,在角色定位上具有特殊性。这个角色定位的特殊性,影响与决定了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身份和优势,为律师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

  第一,律师参与和担任少年被告人辩护人的执业法律依据,跟一般成年被告人案件不同,后者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成年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才介入刑事辩护活动。前者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少年被告人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由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少年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执业依据不是基于委托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赋权。两者执业依据虽然不同,并不影响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作用,相反有利于开展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因为适当地对少年被告人阐述律师法律援助为其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少年被告人更能认识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爱护,促使其知错悔罪。也能增加少年被告人对律师的信任,有利于法庭教育的开展。

  第二,从“律师”含义中“师”的内涵看。唐代的韩愈在《劝学篇》中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在从事为少年被告人进行辩护业务时,面对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这些少年是人生道路上的迷途羊羔,作为长者的律师,不论从法律的角度或道义的立场,均应负有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的职责义务,向其传授法律知识,指出其错误,指点其迷津,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信念,激励其重新做人。从这方面看,律师是一个特殊的教师角色,要像教师对待学生那样的善待少年被告人。

  第三,律师是法庭教育环节中“五位一体”主体之一。在少年法庭审理中,一般有五方面人员参加:审判人员、陪审员、公诉人、律师、监护人,构成“五位一体”,共同参与和完成法庭审理和法庭教育工作。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自然是这“五位一体”主体中的一部分,履行自我的职责,参加庭审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少年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之进行相应的法庭教育。

  第四,律师在少年被告人案中扮演一个特殊的身份角色。(1)他们首先是以一般辩护人身份,依法充当少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卫士。(2)他们又是一个虚拟监护人身份,即是在法律援助案中,因法律的赋权由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特殊身份角色。在成年人刑事案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请辩护人的制度,是否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中,法律明确规定要为少年被告人设置律师辩护程序,如果少年被告人近亲属因经济等方面原因无法聘请律师的,则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少年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律师扮演的实际上是代理少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职责与身份,形成一种虚拟监护人的身份角色。(3)它又形成一个特殊的“准利益共同体”身份。不论是基于委托关系还是基于法律赋权,作为律师介入案中,从维护少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和责任看,律师和少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之间,无疑已经构成一个“准利益共同体”。律师的这个特殊角色和作用,是其他人(公诉人、审判人员)无法替代的,它决定了律师在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环节中,具有很大的教育优势。理由是??

  首先,律师可以弥补少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在职责和教育能力方面之不足。从司法实践中看,在少年法庭审理中,绝大部分监护人虽然出庭参加法庭教育,但绝大多数没发挥出作用,主要原因是:(1)文化水平低,或文盲或法盲,没有相应的知识和教育方法,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参加庭审形同虚设。(2)有的监护人对少年被告子女失去信心,或不参加庭审,放弃对子女的教育;或不重视在法庭上对子女的教育。有监护人在法庭上不发言,没有什么作用。(3)有的监护人在法庭上想讲话,但教育方法不当,对少年被告人往往指责多,教导少,不利于对少年被告人的感化教育,效果甚微。在上述情形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运用法律知识、教育技巧、人生体会等方面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正好弥补了其监护人教育不足的缺陷。

  其次,在少年法庭人际关系链条中,律师的角色更有助于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在法庭上,公诉人是指控方,要控诉少年被告人违法犯罪,从利益关系看,是少年被告人的“敌对方”;审判人员是裁判方,代表的多是国家利益,从利益关系看,至多也是“中立方”;而律师因与少年被告人之间形成一个“准利益共同体”,律师辩护工作的出发点主要又是维护少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代表的多是被告人的利益。因此,律师角色 对少年被告人之间容易产生亲和力,少年被告人对律师讲的话,少敌对感,心理上易于接受。所以,对比而言,律师在少年法庭上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在地位和效果上应比公诉人、审判人员具有更好的优势。作为律师,也应当善于利用这个角色优势,更好地利用法庭教育这个环节做好少年被告人的思想感化、矫正工作,出色完成自己的神圣职责。

  四、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教育内容、职责与作用

  (一)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教育内容

  律师参与少年法庭诉讼活动过程中,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时,教育内容应当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内容:(1)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2)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3)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当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不同案情和少年被告人特异性,灵活加入其他好的教育内容。

  另外,律师在选择教育内容时,还应注意与公诉人、审判人员的教育内容互相配合,不要进行简单重复式的教育,内容上应采取互相补充式,尽量具有新颖独特性。

  (二)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职责

  在少年庭审理活动法庭教育过程过程中,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第一,它是辩护职责的延续和深化。法庭辩论结束后,律师的辩护职责已经完成。进入法庭教育程序,律师参与法庭教育,应视为辩护职责的延续与深化行为,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已经不同于辩护阶段,律师应按法庭教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以继续完成辩护人的任务。

  第二,它也是律师的一种准法定义务。之所以说是“准法定义务”,是因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有关于少年庭法庭教育的立法,更没有关于律师在法庭教育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的立法规定,只是在最高院《规定》中列有相关内容,涉及到律师的法庭教育职责。但《规定》并非法律,而是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和内部工作规程,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律师履行法庭教育工作职责行为是属于“准法定义务”。尽管非法定义务,但律师也应当责无旁贷,当作一种法定职责,努力去完成它。

  (三)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作用

  也许,有的律师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是“小儿科”,也看不起法庭教育活动。笔者认为这是个错误认识,作为辩护律师,在少年法庭上及法庭教育环节中是大有作为的,具有多方面影响作用:

  (1)法庭教育中,对少年被告人存在“一句定终身”的潜在契机。法庭教育是在特殊场合下进行的,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已经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及认识自己的错误,对法庭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已有所增加,平时听不进的道理这时也容易接受。作为法庭教育主体的律师(包括公诉人、审判人员)如能利用这一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对少年被告人作引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时往往是一句或几句动情的话语,能感动少年被告人流下悔改的泪,甚而失声痛哭。这些可以相应增强少年被告人改邪归正的信心,预防重新犯罪,会影响与改变少年被告人的一生。

  (2)律师优质的法庭教育行为,有“一石数鸟”多重教育效应。律师在少年法庭上,面对的教育对象往往有四方面人员:少年被告人、监护人、其他同案少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如果是在有10个未成年人案中,监护人则有10多个。所以,如果律师能充分发挥法庭教育的内容和效果,法庭教育会产生“教育一个人,影响一大片”的多重教育作用。

  (3)律师优质的法庭教育行为,有“一鸣惊人”的奇观良效。作为律师,在法庭上利用可能的时机,树立与提高律师个人以及律师整体的好声誉和形象。在少年法庭上,律师良好的辩护风格、技巧,以及在法庭教育中能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和能力,会产生“一鸣惊人”的奇观良效,令大家对你刮目相看。在少年法庭上,律师面对法庭教育的“听众”,不仅是你所辩护的少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中,还有其他少年被告人,有少年被告人的父母监护人,连审判合议庭的法官、公诉人都是你的听众,所以作为律师不要放弃这个表现机会。

  五、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一,要注意配合合议庭进行思想教育的准则。法庭教育是一个庭审规程,是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的。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应当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按程序进行,不能违反。在教育内容上,一般也是要围绕案情,参考《规定》中所列教育内容,有的放矢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律师讲话内容不能漫无边际,离题万里。

  第二,要坚持辩护与教育有机结合的准则。就是要求律师先认真对待和履行好辩护职责,在这个基础上再认真履行法庭教育职责,才能产生好的教育效果。如果辩护时儿儿戏戏,法庭教育效果不会好的。

  第三,树立强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准则。首先,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执业律师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其次,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中,有的案件是接受少年被告人监护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这是收费有偿性服务;有许多是受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而担任辩护人的,这是无偿性服务。那么,依照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律师不管是委托案或指定案,有无经济收入,都应一视同仁,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唯利是从,不能“有钱多讲,无钱少说”。再其次,律师社会责任感的要求,即是要律师真正站在教育感化、矫正、挽救少年被告人的立场上,独立履行教育职责,不要受其他人的影响,不论审判员、公诉人、监护人是否认真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律师也要认真履行法庭教育义务。

  第四,坚持维护少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准则。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几方面应予关注:(1)在少年法庭上,律师更应当充分维护少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从每个细节注意,从整个审理过程予以注意。例如笔者在办某案中,审判人员忽略了在庭上解除少年被告人的械具,违反了《规定》第二十五条,我主动提示审判长,从而解除少年被告人的手铐。再进行审理。别小看这个小动作,它可能会使少年被告人对律师增加好感和信任度,为你有效进行法庭教育创造有利基础。(2)现今能实行“圆桌审判”温馨审判方式的少年庭不多,审判庭多是高台式的,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三面拱围被告人席,法庭上显示威严肃穆的氛围,加上旁边法警?立,会导致少年被告人产生紧张、恐惧的心理,影响法庭教育的效果。所以,如果遇到有法警肃立站陪的情形的,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建议,撤去站陪的法警,以营造一个宽松的氛围,有利于开展法庭教育,效果可能好些。(3)遇到对案件定性有异议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时,在法庭教育环节中,律师发言应注意掌握分寸,应向少年被告人提示和说明辩护人为其作了维权辩护,但最后应由法庭认定,引导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即将到来的法院判决,不宜附从公诉人有罪指控的说教法,避免辩护观点与法庭教育观点的矛盾冲突。

  六、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中的教育方法

  在法庭教育环节中,要发挥出好的教育效果,选择教育方法是十分重要的。这要求律师先学习一些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了解青少年心理特征和犯罪心理学知识,结合个人实际和具体个案情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方法,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在现实中,没有现成的方法可参考,笔者根据体会归纳出如下一些教育方法:

  (一)认罪服法教育法

  法庭教育的目的是让少年被告人明辨是非,认罪服法。所以,教育方法上是启示和引导少年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及犯罪应受到刑罚的必要性,促使少年被告人知错知罪,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处理,不产生心理抵触,对其个人今后减少或消除故意犯罪,预防重新犯罪发生影响作用。

  (二)浪子回头激励法

  一般的少年被告人,尤其是初犯、偶犯一时失足者,经过一系列的审理与教育,一般是能够认罪悔罪的,但按犯罪心理学看,少年被告人往往心理上处于?惶不定状态,产生自卑、前途无望的心理,需要别人在心理上扶持一把,引向正轨,所以律师对其进行教育,可以用激励法,帮助其提高自信心和自尊心。也可以选择一些个案或著名人物浪子回头大有作为的事例作素材,进行引导教育。

  (三)亲情感动教育法

  选择恰当、独特的教育切入口,是取得教育效果的一种有效做法。实践中,可以利用人际亲情关系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唤醒其良知和感恩之情,促使其改邪归正。在法庭上,少年被告人的父母等监护人参加庭审,父子母子一堂,百感交集,少年被告人面对父母,终究是有羞愧之心的,监护人同样也会存在监护不力内疚之情。律师可以利用父母子女舐犊之情,以父母养育之恩去教育少年被告人,从管教不周致子失足去警示监护人。另外,个别少年被告人亲情感较重的,因为其犯罪被收审,致家中亲人长辈伤心重病或去世等情况的,可以利用这些现实素材,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能促使其当庭痛悔流泪。要做到这点,要求律师深入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

  (四)因人施教诱导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中,个案内容及少年被告人的个性特点均不同,对其进行法庭教育应因人施教。首先,律师在开庭前,主动向少年被告人的亲属了解该少年被告人的日常行为表现、性格特点、个人爱好与特长,从案件材料中了解其犯罪原因(交友不慎、贪图享乐、家庭因素、迷恋网瘾、黄赌毒)等情况,如果少年被告人曾有信函写回家的,律师尽可能争取阅看,从信函中了解其心理活动(例如有无亲情感、悔罪反映、关心什么),寻找法庭教育的切入口。任何一个失足青少年都会有潜在的好的表现,尽量挖掘与发现少年被告人的心灵闪光点,作为进行正面引导教育的素材和突破口,乃是最有效的教育方法。

  (五)将心比己教育法

  人之所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完全是从个人私利和个人体验出发,不顾被害人心理感受及利益,其心理与行为特征是属于一种单向畸型心理行为。要矫正犯罪嫌疑人的畸型心理行为,可以采取将心比己,设身处地的教育方法。一是用置换角色的方式引导少年被告人,让其充当被害人,使他产生受害方的心理感受,从而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产生内疚悔罪心境,达到教育效果。二是有意识地把被害人受害后的悲惨后果向少年被告人披露,也可利用案卷材料中被害人受害后果的照片资料,让少年被告人知道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性,再引导教育其将心比己,充当被害人角色,使少年被告人的心灵受到震憾,唤醒其潜在的天性良知,产生对不住被害人的悔罪思想,形成自我教育效果。

  (六)反复引导教育法

  这主要是从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时,先要会见被告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除了了解案情,律师还应根据案情对少年被告人进行第一次引导教育,教育其按事实供述,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所在,分析其行为发生的原因,帮助其初步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次,就是到法庭教育阶段,律师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在这阶段的教育,因为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教育的内容和教育的深度自然也应当比会见时有所补充和加强,产生的教育效果也应当更好了。

  (七)法律特殊保护教育法

  这个教育方法,主要是引用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的方针原则,阐明党和政府、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怀。可从三方面进行:(1)法定从轻的法律保护规定。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后只要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得到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2)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保护规定。以此说明国家立法意图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自尊心,不向社会公众公开,使未成年人的心灵免受大的创伤,使少年被告人理解国家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立法精神和少年法庭特殊庭审的初衷和意图,以感化少年被告人。(3)法律援助的保护规定。律师向少年被告人阐明法律援助的宗旨,律师又以自身的工作精神,向少年被告人证明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体现,律师以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的现实行为表现,会使少年被告人产生好感和信任,对律师所作的法庭教育内容更易于接受,从而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相关文章


[优秀论文]: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优秀论文]:律师受托立法的路径探索
[优秀论文]:为谁喝彩---回眸律师与信访
[优秀论文]: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保护
[优秀论文]:律师在法庭教育环节的地位、作用和教育方法
[优秀论文]:试论刑法视野中的欠薪逃避罪
[优秀论文]:论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以《联合国反腐公约》为视角
[优秀论文]:建立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优秀论文]:被害人过错的界定与司法判定研究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