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3: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方面 为权利而斗争


那么第三个问题呢,我讲为权利而斗争。一百多年前德国有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是叫做耶林,耶林写过一本小册子,字数不多,但是这本书和他的名称影响之大在法学界都知道的,它的题目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我觉得我们现在作为律师来说要非常明确的一点就是坚定,为权利而斗争这个概念。

首先我想跟律师说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十几年前《民法通则》起草的时候对《民法通则》第五章的名称发生了争论,现在的第五章的题目,写的是民事权利。但是当时就有人反对这样的想法,马克思不是讲了吗?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为什么民法通则里面只写民事权利不写民事义务。所以有人主张把第五章的题目改为“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表面上听起来很有道理,权利义务都有嘛!买卖合同里面有民事权利又有民事义务,为什么你只写民事权利啊,但是最后第五章仍然用了“民事权利”。请大家不要小看这两个字,这说明我们民法体现的是现代法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就是民事权利是权利本位。与公权不同,从私权来说权利是本位,我们不能够从一种意识形态的情况来看,权利是索取,义务奉献,如果我们多强调义务大家就可以多奉献一点,少要一点,如果你天天讲权利,讲人权,那不就天天老要自己的权利吗?天天去为权利而斗争去了,那国家就要麻烦了。我们应该承认,尤其我们搞市场经济以后,市场经济的利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市场经济就是权利为本位,在市场经济下不管经济活动,不管政治活动,不管经济基础,不管上层领域都要重视人的权利——人权。我看,是不是重视的人权利,这是我们国家根本的一个问题。在各个领域,如果每一个人都发解了法律赋予他的这种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手段,那就很重要了。权利的价值要比金钱的价值高得多。但是我也不赞成走到另一极端。

前不久,消费者报社给我打了个电话,他说让我就一个案子发表意见,就是福建有一个人到北京来出差,元旦在招待所打了一个电话,应该是5角5分,招待所给他算多了,算了1元1角,最后告到北京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判决只按5角5分来赔,就是按《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返还,而不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返还,但是另外赔了他五六百块钱作为路费等支出补偿,他不服告到中级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赔1元1角,而不是5角5分。消费者报问我的时候,我说一个人为权利而斗争,不在于5角5分,这是对的,只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果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打5角5分的官司也值得。但是如果仅仅是一个财产权,为了5角5分从一审打到二审,咱们国家司法机关花了这么大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审判机关的成本来说合适不合适,我给他提了这个问题。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并不在于权利本身的金钱价值是多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一个律师的使命来说,就是要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委托我们的人不管是诉讼案件,或者非讼案件或者公司企业,那么这些人往往是最不了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那么你给他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程序,这就是律师的任务。所以从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你的委托人,而进行的权利的斗争。

当然律师本身,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我们现在律师的地位,应该说和法律所赋予他的社会职能、社会使命,还相差很多,比如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现在就受到很大的妨碍,更不用说在侦查阶段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我想律师的职业完全纳入法制轨道而且比较完善,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调查取证的权利。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我们现在企业的改制,需要解决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那么一个企业要跟对方打交道,怎么能够了解对方的资本信用呢?到工商局去查只能查到注册资本多少,而且注册交足没交足也不知道。我们讲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资本企业而资本企业的基础是资本信用原则,那么你要和对方签订合同也好,去投资也好,首要要了解他的资信状况,如果现在公司要订合同让你到这家公司去取证,那么这家公司绝对要拒你于门外,你到我这里调查什么来,我这是商业秘密,我这个东西一概不许让人知道,当然一家上市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不一样,我想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制建设里面一个很大的弱点。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说来本身也应该包含着是为一种信仰而斗争,要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

最近看了《读书》杂志一篇文章很受启发,我们知道美国有一位匈牙利籍的著名投资家叫索罗斯,文章讲在股票市场上有两种人,一种人是单纯为了赚钱而买卖,另外一种人赚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理论是优秀的,证明自己是聪明的,有一种自我实现的快乐。乔治·索罗斯就是后一种人,他投资有一套理论体系,很深奥,很抽象的,但是他就想证明他的理论正确。1979年欧洲刚刚成立汇率稳定机制时,他看出了英国的英镑不稳定,当时他就提出英镑不稳定,但是英国人好面子,要维护汇率不能动,他看出了英镑的弱点,所以他就应用了这套理论来搞英镑,认为英镑必将走软,法郎和马克会增值。到最后证明他自己的理论正确,把英国政府打败了,英镑不得不贬值,他一下就赚了几十亿美元。这次索罗斯看出东南亚经济的脆弱,他有这个问题,他就要论证这个问题,实现自己的理论。不以赚钱为乐而是证明自己的信念、理想正确。大家都知道索罗斯是一个大的投资家、投机家,同时又是大慈善家,他拿出许多亿美元在前苏联、东欧建立各种慈善、教育和科研基金。他大量赚钱,又大量施舍,但是赚钱有一种快乐,这个快乐不是建立在自己财富多大而是建立在我这个投资的信念是准确的。我为什么讲这个呢?因为我想到也有这样的律师:一些律师仅仅为了赚钱,另一些律师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

我们律师最高的信念,或者说我们作为一个服务之道也好,做为一个治国之道也好,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我是非常欣赏的。一个国家如果真正实现了为权利而斗争,每个人都知道他的权利价值,而且作为律师能够为保卫他人的权利而尽心,他就实现了这个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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