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3: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方面 法律的强大与软弱


那么,第四个问题呢?我想讲法律又强大又软弱,我们搞了一辈子法律,我现在深深体会到,法律又强大又软弱。可能在座的人也会得出这个结论。法律应该是强大的,可实际上又是软弱的。

在欧洲的国家里面我们知道法和权利是一个字,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从俄文、到德文、到法文、到西班牙文、到意大利文,为权利而斗争也可以翻译成为法而斗争或者为法律而斗争。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东西是利用现代化的交易手段,有价证券就是现代交易手段,有价证券就是权利和书面凭证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是世界上强大的武器——票据,现在世界上90%以上的国家结算都是用票据,汇票、支票、本票更不用说期货这种已经超出了有价证券的一些东西,可是我们在制定票据法和有关的法律时,大家深深感觉到这样的一些东西,既强大又软弱。有价证券要完全建立在信用基础上,比如,我开了一张支票,开了张汇票,5000万,5个亿到银行去,由于是空头支票不给承兑、不给支付,这样再巨额的支票、本票、汇票也是废纸一张。所以有价证券,它的强大的威力要完全建立在它的信用的基础上,没有信用,这个东西只是废纸一张。所以它不建立在人人都能接受的信用基础上是不行的。通过了一个法律之后我国都要执行,如果得不到执行,它本身没有必要的权威,法律也是空头支票,也是废纸一张。律师可能最懂得什么时候法律是强大的,什么时候法律是软弱的,那么对于律师来说他的任务应该是扬它的强——法律的权威,而抑弃它的弱——法律的软弱,而不应该倒过来钻法律的空子,看到什么时候法律的弱利用起来,而把法律的强给抛弃掉,这对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汉武帝死前十几年的时候,由于挥霍无度,国库空虚的很,一遇到天灾,就有很多很多的流民,先是乞讨后聚众抢劫,于是社会治安就很不好。汉武帝崇尚竣刑,凡是抓到了就斩首,可是最后还是解决不了,流民蜂拥而起,自立旗号,大的数千人,小的几百人,多的不可胜数。于是,汉武就派高级官员到外面餐办,但还不能奏效。汉武帝就想出了最后一个厉害办法,制订了一部叫做《沉命法》,规定凡是有盗贼而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了以后没有全部捕获的,从太守到小吏都要杀头。《沉命法》出来以后,各地治安状况马上就好转了,天下太平了。但实际上呢?盗贼活动照常,不仅照常,有的还更自在了。因为大小官吏觉得往上一报有盗贼,没杀掉盗贼的脑袋,自己的脑袋先没了。所以这个法一出来谁都不往上报有盗贼了。这么一部法律你说他威力大不大,但最后软到不能再软,所以我说这个法律很有意思。

北京前些年编了一部新编的京剧叫《画龙点睛》。这个新编京剧讲的是唐太宗李世民看到一幅画,画了一条没眼珠子的龙,他一看知道这是讽刺当今皇上有眼无珠,不了解下面情况,所以就决定微服私访。当他微服私访到一个县城的时候,县太爷不知道是唐太宗驾到还是作威作福,李世民就问他当今的唐朝天下不是有王法吗,这个县太爷回答他八个字,就是:“王法管人,我管王法。”可见,王法也是又强大,又软弱,它要靠人去实施。严格实施了就强大,否则就软弱得很。

刚才讲的这两个例子与中国今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有法律下有对策,差不多嘛!你再严的法律我下面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谁还找不出法律的空子来,这个法律不是又软弱了吗,那法律不就系于一人之手了吗!所以我说以史为鉴很重要。我们中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人治大于法治,包括刚才讲的,我想都与此有关系,每个人都有他自己不能够跨越的历史鸿沟。

我看了一篇文章讲中国离现代化有多远,里面讲了十条标准,比较国民收入是多少、多少人有一个医生、多少人订份报纸、多少人有一个大学生这都是有标准,可以量化的。那么我说中国现在离法制化有多远,我们先还不提离民主化有多远,到底有没有量化的东西,我们可以说社会科学本身就有一个不可能很精确、不可能很量化的一面。所以英国的著名哲学家罗素有一句话,他说所有的学说的一端是自然科学,另一端是神学,而在这二端中间的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可以很精通、通过实验、通过数字算出来,神学是最模糊的,到底上帝在哪儿,那谁也证明不了,而在这两者之间的是社会科学不是那么很容易通过实验把它量化准确化。在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我们应该在将来达到一个什么目标,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实现物质生活的标准二十几年都很准确,但是谁也没提出来哪年我们要进入民主与法制社会。

请大家特别注意,就是作为一个律师来说应该重“学”而不仅仅重“术”,术是一种技能。春秋的时候有一家叫做刑名家,跟希腊的诡辩派一样,主要是能说会道能言善辩,说话辩论很厉害。我在给大学生辩论会讲辩论主张做为一种“术”,辩论不能成为职业家,这人是辩论家到那儿我都去辩论。辩论构不成职业,辩论只是一种“术”,我们律师也有辩论术,走哪律师都要能言善道会辩论。但是春秋战国的刑名家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虽然这个是非从辩证法来说是对的,但是从我们法律上来说法律是有度,不能法律一会儿说成这样子,一会儿又说成那样。我说法“术”的来源就是诡辩,诡辩就是一种“术”,单纯的“术”。我想法律本身的特点就是应该有一个度的感觉,法律不应该是无度的,不应是非无度。我们律师里面现在确实有一些人解释法律的条文时候,今天可以这么来说,明天可以那么来说,再加上我们现在法律也不很健全,或者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有些地方还很欠缺,如何把我们所学的法律当作一种学,而不是当作一种“术”,这对于律师是很重要的。有时候我觉得一个人不学无术可能是一个笨蛋,但是不学有术,什么都没有光会术,可能有时候会成了坏蛋。所以我说对于我们律师来说要有学有术,无学有术就是讼棍,就是绍兴师爷,那就不是律师了。

敬请继续关注



相关文章


试析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从律师举报犯罪谈律师保密义务
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五)
机长与木匠之间的博弈
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四)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刍议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
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课程为什么重要?
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