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为什么有些律师会行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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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行贿,法官受贿,尽管是少数人之行,小部分人之为,却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最近还不得不联合发文,要求严格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应当说,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律师协会还规定了“法官行为准则”。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律师法》、《法官法》及有关的规章和规定之中。这些规章和规定体现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审判公开、公正,维护法官与律师的形象而规定的禁止性的法律关系。

  相比而言,律师与法官虽然被内在地分为不同的角色,但他们处于共同的实践活动之中。因为,律师为法官提供需要判决的案件,法官则为律师及其客户提供了判决。于是,有人把他们两者之间的互动行为看作是旨在生产一件共同产品的联合行为。律师和法官共同生产的这个产品就是法治本身。

  可见,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除了禁止性的法律关系之外,在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定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

  然而,现实中的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不正常的利益交换关系。律师为了达到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或裁定而向法官行贿,为法官提供吃喝玩乐等有关费用,而法官则为律师提供案源,按律师的要求违法裁判。那些涉案律师,有的直接行贿法官,试图影响法官的执法活动;有的通过给予高额回扣的方式来寻找案源;有的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为法官受贿和当事人行贿牵线搭桥……当然,名义较多,“沟通联络”有之,“增加感情”有之,支付“办事费”有之,奉送“感谢费”也有之。

  何以如此?

  除了司法体制问题和法官素质问题以及那些主观上意图通过行贿达到目的的个别律师之外,主要还有律师执业环境和条件方面的原因。

  一是少数律师执业思想不正,执业动机不纯,执业目的不明;二是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促使少数律师动起了歪脑筋,想出了坏主意;三是律师在诉讼中无法发挥作用,法官的审判权力失去监督,法院的判决也缺乏可预期性,四是制度建设不配套,程序设计不合理,使行贿与受贿有了滋生的土壤。于是,少数律师对当事人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法官则“三陪”:陪酒、陪赌、陪开心。

  培根说:“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尽管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十万律师没有谁天生就愿意行贿,也没有谁兴高采烈、心甘情愿地将自己口袋里的钱送给别人,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从个案方面来讲,律师行贿是源头。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因素,作为律师无论如何也不能为一时之利和一己之利而失去职业操守,制造和纵容这种不正常的关系。而从共性角度看,法官受贿是源头。如果法官坚持不收,如果法官毫不动心,如果法官正大光明,则自然没有律师行贿的空间。但是,有的法官轻视律师、排斥律师,对律师的意见置若罔闻,有时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甚至还有当庭呵斥、辱骂、哄赶、殴打律师、或间接、变相报复律师的。有的法官与律师相互指责,有的说:“律师是司法腐败的润滑剂”、“法官被律师带坏了”,也有人说:“法官逼良为娼”。于是,万般无奈的部分律师就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与法官套近乎、搞关系,请吃、请喝、请玩……

  如此,既污染了水流,更污染了水源。

  其实,行贿和受贿,就像一块硬币的两面。单纯地指责一方面,都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的律师对法律的忠诚是被分裂的。一方面,他们被认为是客户利益的盲目拥护者,另一方面,我们又希望他们是法庭上正直的官员,责无旁贷地维护法律的完整。当这些忠诚相冲突时,相关律师就陷入了道德上的两难境地,他必须从中进行选择。这里,真正的挑战不是在于克服这一窘境,而是抵制总想把客户的利益置于法律利益之上来解决问题的诱惑。事实上,优秀的律师的确关注法律秩序的完善。

  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就不那么容易了。除了必要的把好诸如“敲门关”、“吃请关”、“说情关”之外,主要是把法官的职业化搞起来,从而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作为法官个人,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坚守自己的信仰和荣誉。

  这是一条漫长的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路。真可谓任重而道远。法官与律师之间完全隔离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现实的,更是不必要的。应该是一种“隔而不离”的理性的关系,两者永远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摆在我们眼前的这个“规定”还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还只能是治标而无法治本。况且,我们从中也未见到多少新妙方、新内容。一味地规定这么多“应当”和“不得”,实际上只能说明我们缺少办法,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律师与法官关系都不正常,也并非律师与法官的接触必然产生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还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社会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律师队伍也必须严格自律,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建设,加大对律师违纪的处罚力度。目前,在法官与律师均应洁身自好的同时,还应着眼于制度设计和行业规范建设,着眼于从源头上思考,在源头上采取措施,要让律师不愿行贿、不敢行贿、不能行贿,让法官不想受贿、无法受贿、没必要受贿。

  所以,对律师行贿,一经查实,应立即扫地出门;对法官受贿,若事实成立,则应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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