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的逻辑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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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必破是一个广为流行的口号。命案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包括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命案必破,着意于对人民、对社会负责,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但是,责任意识和办案效率的根本改变取决于系统的制度化建设,而非取决于决心的大小。

  况且,一旦将“命案必破”设定为目标,即使有一些防范制度,诸如对命案的讯问、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实行严格的错案追究制或者违法追究制等,但仍难免有人会走非法程序侦破罪案。在有侦破率的压力下,侦查人员会在采取技术手段、勘察犯罪现场、寻找目击证人等多种措施中,优先选择使用获取口供证据这种最为便捷的途径。果真如此,人们所担心的刑讯逼供情形就会真的发生。刑讯逼供广遭诟病不仅仅是因为这一手段违反人性,更为重要地是刑讯并没有带来案件侦破率的提高,相反却不时造成冤狱。

  破案率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把命案必破加以绝对化。破案必须依赖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技术条件,离开这些,不可能破案。表达决心式的口号,虽然听起来悦耳,但是,其本身却含有非理性的因素。因为无理性,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把破案率作为衡量与考核警察业绩的硬指标的工作机制,还可能与奖励、擢升直接联系起来。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公安机关推进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完善现场物证、无名尸体、指纹与DNA数据库等信息储备,查获、证实、认定犯罪的科技含量提高,为侦破命案提供了保证。但是,这只是破获命案的必要条件。

  据统计,2006年全国命案侦破率超过90%,北京市命案侦破率达89.40%,低于全国平均值;江苏省侦破率高达95.38%,位居各省之首,但尚未达到命案全破。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对于命案的侦破都没有达到100%,能达到八成以上已经算得上高破案率了。命案必破与把命案办成铁案的“铁案之说”相似,从诉讼意义上讲,命案必破与铁案之说均不符合诉讼逻辑。

  命案告破必须在证据上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命案确实发生了,一是命案确系犯罪者所为。但是,必需认识到,这两个方面所涉及的环节很多,每个环节的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建立起来,而证据的取得要受技术条件和程序法制的制约等等。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杀人、抢劫等犯罪案件确实已经发生了,但却有“船过水无痕”的情况存在,根本就没有蛛丝马迹或全部都只是传闻而无确切证据。这样,凶杀案件虽然存在却没有查获到犯罪人,或者犯罪证据指向的关联度不够,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只好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将嫌疑人释放作罢,这些案件因此不得不悬置起来或者石沉大海。更何况,命案是否真正发生有时也很难判定。

  要判别命案是否真的发生,必须查明死因确系他杀。这就应当绝对排除自杀、疾病等自身原因这些可能性。有时场合比较特殊,时间间隔较远,真正现场无从确证,现场无遗留证据,导致他杀证据不能认定,而自杀可能性又不能排除,命案呈现混沌模糊状态。如果把自杀认定为他杀,其结果要么是根本不能破案,要么是冤枉了无辜;如果把他杀认定为自杀,其结果必然是放纵了罪犯,更谈不上破案了。

  有时,侦查认定的命案破获与法庭的最后认定的结论不一致。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宣布命案已经侦破,但到法院审判时,根据证据可采性和关联性等证据规则的检验,有些案件却不得不宣告犯罪不能成立,以无罪判决结案。这样,命案的真凶到底是谁又可能再次回到未破获的初始状态。

  命案侦破还要取决于应对新型犯罪职业化和智能化挑战的能力。同时,人、财、物的大流动,给调查犯罪带来新的问题。北京命案侦破率低于全国平均值,是因为流动化犯罪比例大,犯罪职业化水平高,侦破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从诉讼角度上讲,有的命案没有侦破并不仅仅是侦查能力存在问题,其中既有程序法制保护人权的原因,也有侦查技术方面的原因。结果虽然只有一个,但原因却可能是多样的。这种现实虽然让人不满意,但是,这又是符合诉讼逻辑的。命案侦破是人类所面临的永恒难题,一个永远无法逾越却又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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