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与坏律师的争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7: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们习惯于用评价一般公民行为道德的标准来评价律师的道德状况,符合一般公众道德要求的就认为是好律师,不符合的就认为是坏律师。还有些人干脆把律师看成是替一方说话的,只要能让被告人少判刑、少拿钱,就是好律师。这不仅说明律师队伍自身存在形象问题,更重要的是,说明社会对律师的职业性质、职业功能以及职业规范等不甚了解和理解,甚至存在误解。这使得律师业常常在面对下述这些问题时变得很尴尬:规避法律的律师是不是好律师?不接受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诉讼委托是不是好律师?一个好律师是不是先是一个好人?是否经济上越成功的律师就是好律师?不该打赢的官司打赢了是不是好律师?等等不一而足。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律师的评价标准,还涉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律师的职业素质、律师的职业道德以及律师在国家宪政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律师的社会性属性来讲,律师有权利选择案件,就像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律师一样,这里本不涉及律师的好坏问题;就律师的职业素质来讲,律师应该有能力娴熟地运用法律方法和调动良好的辩才表达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就律师的职责要求来讲,无论诉讼法,还是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都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要求其做到兼顾双方的公正;就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讲,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而且,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就自己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或犯罪情节进行揭发的话,就违背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要求,破坏了宪政结构中公权和私权的角色关系,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总之,与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作为与普通老百姓接触最广泛的法律职业,正确的认识它的性质和功能,正确的评价它的作用和价值有利于法治意识的建立,有利于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法律文化的重树。

  笔者认为,为每一个人提供充分的、在法律张力许可的范围内的保护,正是律师这种制度和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重要社会价值之一。这样的评价显然需要浓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理论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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