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贺卫方做了些什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7: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说贺卫方是中国法学界的名人应该并不过分,他为什么会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让我们看看作为编辑的贺卫方做了些什么?作为学者的贺卫方做了些什么?作为社会活动家的贺卫方做了什么?



贺卫方做了些什么?

——一个“有机知识分子”的个案分析


作者:萧瀚

  许多人在网络上批评贺卫方,内容归纳起来不外下面几条:

  曰几年来没有什么高质量的论文发表,学术上没有进步;

  曰上课内容陈旧,缺乏新鲜知识;

  曰到处抛头露面,成为明星式的人物,有浮夸之嫌。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这些批评只要不捏造事实,批评还确实反映了批评者的真实心态,这至少比当面的恭维和阿谀,背后的挞伐要真实得多,从这个角度来说,批评的态度是“真诚”的——当然,在现实生活里,既不容易找到真诚的赞美,也很难找到真实的批评,更多的是当面的阿谀、谄媚,背后的不屑,网络世界里,赞美心是真的,批评心也是真的,因此对待来自互联网的声音,必须重视。

  仅仅凭着个人观感,不结合特定的时空背景,不结合特定人的个性,不结合特定时代的变化,最要命的是不全面地看一个人具体做了什么,评价一个人往往是偏颇的,容易盲人摸象。因此,既然批评贺卫方的人这么多,我想索性好好讨论讨论所谓的“贺卫方现象”,看看他到底做了些什么,倘若因此而引起一点争鸣,也未必就是件坏事。

一、作为编辑的贺卫方做了些什么?

  在中国知识界,编辑是一个没有准确社会地位的职业,他/她往往被当作作者的婢女或者评职称时行贿的对象,但是很少人能够把他/她看成一个埋名隐姓的批评家,编辑的重要性甚至远远超过作者。贺卫方就一直是这样一个重要性超过作者的编辑,在他实际负责的《比较法研究》刊登大量高质量的论文和译作,影响了一代学者;到北大以后,脱离了近五年的编辑工作, 2000年,贺重作冯妇,再一次负责一个法学学术刊物《中外法学》,并且一改原有办刊风格,把一个险些沦落为北大法学院“自留地”的《中外法学》变成真正开放性的“公园”。贺还是不少大型法学丛书的编委。因此有刊物为证,有书籍为证,作为编辑的贺对于中国法学界有很大贡献,而且这种贡献还在继续。从上述成果来看,贺的作为已经远远超出一个编辑的职责,其贡献已经使他成为一个对当代中国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活动家——一个越出本学科视野;不仅在自己的领域耕耘,同时还在法学界引领潮流,推进法学界全面发展的重要人物。


二、作为学者的贺卫方做了些什么?

1、著述

  贺的著述根据目前坊间流行的书籍上的简历,和我们所能够接触到的杂志,以及他本人的列举,主要有如下主要著作、译作、论文,共有13部著译编作品,21篇论文,在这些作品中,《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对抗制与中国法官》、《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是贺文在学术界最有影响的三篇文章,尤其是最后一篇,在实证的基础上呼中国司法独立于欲出,而第一篇由于发得较早,虽然在学界颇有影响,但是那时的司法问题还没有现在这么显得紧迫,因此未能在学界外产生大的影响。

2、教书匠

  听过贺讲课的人恐怕都有—个感受,即贺是一个启发式的教师,他喜欢与学生交流,他从来不把学生作为诲人不倦终而让人疲倦乃至厌倦的对象,他与学生的交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他尊重学生的个性,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从来不会随意打断学生的发言——除非离题太远,而且他对于听他课的人无论是北大的还是外校的,无论是考上大学的还是旁听生,在他眼里只有学习的人没有身份的差异,的确北大的不少教师都多少具有这方面的教师品格,只是在那么多的老师里,贺的教师风度可能是少数几个最受欢迎的之—。因此,同学们往往都喜欢与贺接近,他是开放的,也是严格的,例如他就曾经顶住压力,不允许太差的论文过关,这一品格在北大法学院另一位知名教授朱苏力那里更是杠头开花,决不含糊。贺对于找他帮忙办事的学生也是很少拒绝,除非要求非分,而且恰恰是他的学术品格使得没有人敢提非分要求,以免自取其辱,当然在现在的社会风气下,有眼无珠的人还是会提非分要求。


三、作为社会活动家的贺卫方做了什么?

1、“豆腐干”文章

  贺是当代法学界里为数不多的几个愿意写小文章的教授之一,许多人对此不理解,认为那些“豆腐干”没有什么价值,而实际上文章长也好短也罢都不足以成为评价文章有没有价值的标准,长篇的严谨学术论文可能会加深自己的学养,为学术提供新的创造性资源,同时,这样的论文往往也是学者们在现有条件下扒饭的饭碗,它们可以用来评职称、分房子,学者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但是,有大量的论文除了评职称分房子就没有别的价值,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学者,其基本的学术品格应该是在自己研究的领域里,尽最大能力说他人未说的话,而不是人云亦云,炒别人的冷饭,嚼别人剩下的口香糖,因此不屑于写小文章的人如果热衷于大制作,做鸿篇巨制状,那么学术本身对他的要求就是言之有物,在本领域有创新,否则不写也罢,甚至不写还可以减少一点纸张和油墨的浪费,节行一点读者的时间和金钱。话说回来,由于中国传统法治资源的匮乏,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都还需要引进、传播西方可资鉴的法律资源,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本土的学者没有超越自己的义务,如果一个学者一直在自己既有的学术领地里,几十年如一日地种学术土豆,培育不出新品种,经常能够吃到土豆的人是不会有兴趣总吃土豆的。但是,贺在这方面对自己是有自律的,如果他没有什么新思想,他就不写大论文,我曾经问过他为什么写得不多,他说做过翻译的人往往觉得自己想写的别人都已经说过了,所以经常缺乏写论文的冲动。他说出了自己作为一个学者所奉行的基本学术伦理,也正是他奉行这样的学术伦理,他的论文才显得不够多,换一个角度猜测,如果他并不奉行有新意才写作的学术伦理,要写几篇布满脚注的几万字论文,恐怕也没有什么难度吧?如果他不是因为参加了那么多的社会活动,创作有新意的学术论文对他而言也未必就有什么难度。

  贺一直愿意写短文,在报纸、非学术性杂志上到处发表,这是许多人瞧不起他的理由,而实际上,学术作为天下之公器,其本身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能够应用于社会——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因为研究问题的目的是寻求解决之道,学术不是只为了挣房子、挣职称的工具,更不可成为纯粹的把玩。而贺写的短文在社会影响力上恰恰远超过长篇大论,他的不少“豆腐干”发表以后都引起巨大反响(如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那篇文章),而且他的社会活动多也与他发表的小文章有很大关联,这说明他的小文章在社会上已经发生影响,别人看他文章觉得他说得有道理,才会找他去演讲、拍电视节目。以小文章来推动全社会观念的转变应当说是极有效的,这—点我们从西方历史中也能够得到证明。

2、“巡回教授”

  贺不仅仅是北大司法研究中心最重要的负责人之一,尽管他并不认为自己最重要,但是知情人都知道,他是北大司法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他将自己组织研究的司法改革成果以迅捷的方式向社会传播,这就是他经常上电视的原因,这些研究成果并不仅仅通过大众媒体对广大观众发生影响,还对许多地方的司法系统发生影响,这就成为他接受邀请,动不动到处飞的原因。

  贺还对许多发生在现实中的法律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尤其是对一些大案要案的判决发表评论,如轰动海内外的武芳毁容毁身案及其引发的名誉权案件,贺就曾经在北大司法研究中心组织研讨会;贺有时还发表一些在某些人眼里是禁区的言论,例如他曾经为国内某著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受侵犯而公开表示同情,并且反对政策性侵权的做法。

  这些年来,司法领域的许多改革措施都与贺的倡导有间接甚至直接的关系,这说明他的鼓吹开始发生实际影响了,从法官制服的改革到现在统一司法考试,我们不能说这些改革措施就百分之百的合理,但是至少可以说,司法在改革,而这些改革中都多少融会了贺的鼓吹。


四、“有机知识分子”

  到目前为止,贺的所作所为其荦荦大端已经比较清晰,剩下来的就是对其行为如何判断了。

  意大利共产党理论家葛兰西在他那部名著《狱中札记》的开篇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有机知识分子”,他认为知识分子应该与他/她所出身的阶级融合,而不要成为仅仅是从事某种脑力劳动的职业者。

  中国法学学者如果不介意做“有机知识分子”的话,一个不是唯一但最重要的出路就是尽量介入现实生活,贺实际上已经非常具体地在充当“有机知识分子”的角色。在这里,针对批评贺学术上没有进步,讲课老调重弹,我想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贺并没有以学术论文的形式老调重弹,因此,从学术上讲,贺只是没有更多地做出学院化的论文,但是,这并不说明他就不做研究了,而且研究的成果未必非要以经院体的法八股来表达,甚至他现在的沉寂未必就不是为新的创新做准备;当然,不少学生对贺的批评也是有理的,一方面作为学生,教师的课缺乏新意,学生有权利不满——我交学费,你拿俸禄,我有权挑剔。另一方面,不少学生的批评更是因为他们对贺的学术能力寄予厚望,希望他做出更大的贡献,这也说明大家对贺的期许,用苏力的话来说,“批你也算看得起你”。因此这些人的批评无论多么尖锐,贺能够替自己辩护的唯一理由就是他干了别的,其重要性未必低于写论文。

  第二,学术创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贺认为其原有的学术创新在现实中根本还没有过时,不但没有过时,而且还传播得远远不够,同时他坚信自己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那么到处传播这些理念不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吗。学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新而新的时装发布会,因此新旧是相对的,例如后现代主义在西方产生并且发展是他们对现代性反思的产物,而中国也冒出一坨一坨的后现代专家,他们研究的东西是新的,如果仅仅研究或者为西方学术做贡献倒也罢了,他们非要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中国岂不滑稽?这跟—个乳臭未干的10岁小男孩郑重其事地号虑孙子的尿布问题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差别。我打这个比方只是要说明贺的知识讲授是在中国特定语境之下而不是纯粹为学术而学术。

  第三,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奔走全国,传播司法改革的理念,期间从他自己的学术生涯来说,也许是浪费了时间,但是如果我们通盘考虑贺的作为,也许就不会那么过度责备他“老调重弹”了。我们可以在贺传播法治理念获得的成果与他少写几篇论文之间做出权衡,是前者重要还是后者重要,我想只要有点社会责任感的角度,都不会认为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此,我认为如果能够让法治的基本精神深入民心,论文少写几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最多无非就是学术史上少记贺一件功劳,但是作为现实社会的人却能够从贺以及贺们的努力中直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那么社会就应该赞赏和鼓励贺们的行动。贺成为公众人物实际上说明了这个时代人们需要法治精神,而现在的法学家走出书斋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结语:呼唤更多的“有机知识分子”

  即便在单纯的学术领域,贺实际上也比大部分的法学学者为中国做出更多的贡献,但是,中国是一个枪打出头鸟的社会,就因为他在公众面前不断露脸,使得某些人无法适应。中国当前社会里,被某些人恶意讥为学术明星的“有机知识分子”本来就少之又少,有人自告奋勇出来传播一点理性而清明的法治思想本就不易,如果还要受到种种非议,那么中国社会到底还需不需要有理性的学者直接介入社会生活?中国社会还需不需要有人以自己的名望对不良的政府行为稍事制衡?

  呼唤更多的贺卫方们出现!

  呼唤贺卫方们做得更多、更好!


  编后:贺卫方教授在法学界,因其独特的处世和治学方式,被人称作“贺卫方现象”,是很有意思的;对”贺卫方现象”加以讨论更是有意义的。


  文章出处:《重庆律师》2003年第五、六期合刊。




附录:贺卫方作品目录

  1.《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等合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2.《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等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3.《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及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4.《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5.《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

  6.《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7.《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8.《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 Berman著,与高鸿钧等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9.《比较法律传统》,M.A.Glendon, M. W.Gorden and C. 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比较法总论》,K. Zweigert & H. Koetz著,与潘汉典等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11.《比较法律文化》,Henry W. 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

  12.《美国法律辞典》,Peter 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3.《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即出)

  学术刊物主要论文

  14.“天主教的婚姻制度和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第73-89页。

  15.“与友人论法制现代化书”,《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2期,第39-45页。

  16.“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与潘华仿、高鸿钧合作,《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期,第31-42页。

  17.“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18.“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19.“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20.“《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页105-109。

  21.“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 Cultures,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Special Issue, No.1 (1994), pp.37-44.

  22.“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

  23.“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

  24.“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页155-162。

  25.“法律教育散论”,《湘江法律评论》创刊号(1996年11月),第5-20页。

  26.“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与朱苏力、张志铭),载刘军宁、王焱等编《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6年,第149-182页。

  27.“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

  28.“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

  29.“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98年第1期,第112-115页。

  30.“序文三篇”,《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页201-207。

  31.“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

  32.“对电视直播庭审的异议”,《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

  33.“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34.“司法与传媒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35.“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页365-374。

  上述目录截至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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