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法无信而不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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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能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以南门立信木的幽默方式,确立了先秦法治的威严。这段历史故事,两千三百多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认为正是“南门立信”一举,奠定了秦国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等辉煌伟业之根基。至二十世纪,中华民族再次面临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的大转型,几经跌宕挫折后,这十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渐次响彻云霄。但现实中我们看到的,也有一而再、再而三的反例――或是有法不依的失信,或是朝令夕改的轻信。  

  今年3月14日国务院举办大型记者招待会,温家宝总理面对涉及失地农民抗议活动的尖锐提问,特意强调了两点处理方针:第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表达合理的诉求。并批评一些地方违反法律法规,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六天之后,言犹在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就开庭审理所谓“黄维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不仅没有追究地方有关部门滥用权力、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责任,反倒要对按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农民定罪量刑。据到看守所会见黄维忠的律师介绍,当事人从亲身经历得出感慨万千,归根结底却只冒出一句话:“被中国的法律欺骗了”。  

  黄维忠本来是原告,是名正言顺响当当的集团诉讼代表。他以676户失地农民的名义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进行上访,都属于依法行使固有的请求权,是想通过正当程序在体制内合理解决征地补偿的争议。这样的行为不仅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还应该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和鼓励。因为从法治的观点来看,正如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所说的那样,“法即永无止境的行动,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行动,也是全体公民的行动”;“为权利而斗争正是权利者自己对自己的义务”。即使在求告无门之后,黄维忠们转而申请游行示威,同样是一种与程序可兼容的权利斗争,所作所为不仅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现行制度和秩序。对此决不应该以“不予受理”的方式拒之于大门外,更不可以对坚持办理申请手续的维权者妄加逮捕。  

  令人惊诧不已的是:依法诉求的原告最终却被推到审判的被告席,违法操作的被告反倒摇身一变、居然成了原告。如此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法治何以立信?!不得不指出,在这里,问题的严重性其实已经远远超出违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的弊端,比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禁制也显得荒唐无稽太过。如此处理,等于在公开宣告守法有罪,法将不法!按照程序规则维权尚且有罪,试问天下何人得以免罪?如果此案审判者真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别说什么立信、失信了,简直就是一整套法律制度的集体自杀行为。  

  法律的欺骗,或许只是黄维忠的一时激愤之辞。但对法律的信心危机,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他被捕受审之前,即使涉案农民面对制度的“鬼打墙”不得其门而入,准备走向街头向舆论呼吁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对国家和法治的期待和信赖,相信只要立案和审理,就会作出“农民必胜”的公正决定。在2005年8月4日呈递的游行示威申请书中,黄维忠及其伙伴是这样陈述其理由的:  

  因“征用土地纠纷”的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申诉等各案都历经折腾。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已经堵塞了受侵害人的救济途径,对此人大常委会又 无能履行法律监督。所以土地使用权人的最基本利益得不到保护。上述事实,下附旁证。  

  当农民的权益确实受侵害时“他们”却关门闭户;当受侵害者要申诉时“他们”却对人封喉断舌。所以我们心中怒火燃烧!我们要宣泄!!我们要呐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请依法许可。  

  尽管这里已经出现了区别“我们”与“他们”的阶级意识,出现了“心中怒火燃烧”的情绪化表述,但他们提出的标语口号仍然是温和理性的。无非“请求司法作为”、请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请求行政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并向舆论界发出“农民要生存、农民要人权”的呼吁。值得特别注意的倒是农民希望批准的行进路线,即省人大――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由此可见,即使边远乡村的农民,也已经开始认识到向三种基本权力表达意愿、施加压力的重要性。这样的行进路线其实也暗示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突破口以及操作层面。  

  当农民们打算在游行时喊出“请求司法作为”的口号时,显然对审判机关的终局性判断还抱有信心。但始料不及的是,司法者不作为则已,一作为就以“聚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由,逮捕了黄维忠并对他提起公诉,甚至还大有定罪判刑的架势。在这样的状况下,当事人中产生出“被中国的法律欺骗了”的幻灭感,倒也不足为奇。2006年2月15日,为了营救集团诉讼代表,676户失地农民联名向社会各界直接发出了求救公开信,结尾处是这样写的:  

  在此我们恳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助我们失地农民一臂之力,推翻中国地方政府现行腐败的法制建设,还我们诉讼代理人黄维忠一个公道,让千千万万失地农民尽快觉醒,象黄维忠那样敢于直立行走,不畏强权,敢于向地方腐败群体宣战,拯救我们的国家,让我们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民心所向,中国才有光明的未来。  

  朋友,特别是担任此案审理重任的司法界朋友,我奉劝诸位还是对照这里引用的两段大实话,认真看看、仔细想想吧。这些朴素无华的文字,前后仅相隔六个月,涵意已经大异其趣了。让我们平心静气,抱着商鞅“恐民之不信己”、“以明不欺”那样的谦诚和机智,先从中找出农民意识开始质变的征兆来,再设身处地想象更多的群众在依法诉求而四处碰壁之后的心境和行为方式,那么法院究竟应该如何判决才能“南门立信”,也就不言而喻了。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能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以南门立信木的幽默方式,确立了先秦法治的威严。这段历史故事,两千三百多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妨认为正是“南门立信”一举,奠定了秦国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等辉煌伟业之根基。至二十世纪,中华民族再次面临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的大转型,几经跌宕挫折后,这十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渐次响彻云霄。但现实中我们看到的,也有一而再、再而三的反例――或是有法不依的失信,或是朝令夕改的轻信。  

  今年3月14日国务院举办大型记者招待会,温家宝总理面对涉及失地农民抗议活动的尖锐提问,特意强调了两点处理方针:第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表达合理的诉求。并批评一些地方违反法律法规,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六天之后,言犹在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就开庭审理所谓“黄维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不仅没有追究地方有关部门滥用权力、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责任,反倒要对按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农民定罪量刑。据到看守所会见黄维忠的律师介绍,当事人从亲身经历得出感慨万千,归根结底却只冒出一句话:“被中国的法律欺骗了”。  

  黄维忠本来是原告,是名正言顺响当当的集团诉讼代表。他以676户失地农民的名义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进行上访,都属于依法行使固有的请求权,是想通过正当程序在体制内合理解决征地补偿的争议。这样的行为不仅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还应该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和鼓励。因为从法治的观点来看,正如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所说的那样,“法即永无止境的行动,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行动,也是全体公民的行动”;“为权利而斗争正是权利者自己对自己的义务”。即使在求告无门之后,黄维忠们转而申请游行示威,同样是一种与程序可兼容的权利斗争,所作所为不仅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现行制度和秩序。对此决不应该以“不予受理”的方式拒之于大门外,更不可以对坚持办理申请手续的维权者妄加逮捕。  

  令人惊诧不已的是:依法诉求的原告最终却被推到审判的被告席,违法操作的被告反倒摇身一变、居然成了原告。如此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法治何以立信?!不得不指出,在这里,问题的严重性其实已经远远超出违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的弊端,比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禁制也显得荒唐无稽太过。如此处理,等于在公开宣告守法有罪,法将不法!按照程序规则维权尚且有罪,试问天下何人得以免罪?如果此案审判者真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别说什么立信、失信了,简直就是一整套法律制度的集体自杀行为。  

  法律的欺骗,或许只是黄维忠的一时激愤之辞。但对法律的信心危机,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他被捕受审之前,即使涉案农民面对制度的“鬼打墙”不得其门而入,准备走向街头向舆论呼吁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对国家和法治的期待和信赖,相信只要立案和审理,就会作出“农民必胜”的公正决定。在2005年8月4日呈递的游行示威申请书中,黄维忠及其伙伴是这样陈述其理由的:  

  因“征用土地纠纷”的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申诉等各案都历经折腾。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已经堵塞了受侵害人的救济途径,对此人大常委会又 无能履行法律监督。所以土地使用权人的最基本利益得不到保护。上述事实,下附旁证。  

  当农民的权益确实受侵害时“他们”却关门闭户;当受侵害者要申诉时“他们”却对人封喉断舌。所以我们心中怒火燃烧!我们要宣泄!!我们要呐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的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请依法许可。  

  尽管这里已经出现了区别“我们”与“他们”的阶级意识,出现了“心中怒火燃烧”的情绪化表述,但他们提出的标语口号仍然是温和理性的。无非“请求司法作为”、请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请求行政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并向舆论界发出“农民要生存、农民要人权”的呼吁。值得特别注意的倒是农民希望批准的行进路线,即省人大――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由此可见,即使边远乡村的农民,也已经开始认识到向三种基本权力表达意愿、施加压力的重要性。这样的行进路线其实也暗示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突破口以及操作层面。  

  当农民们打算在游行时喊出“请求司法作为”的口号时,显然对审判机关的终局性判断还抱有信心。但始料不及的是,司法者不作为则已,一作为就以“聚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由,逮捕了黄维忠并对他提起公诉,甚至还大有定罪判刑的架势。在这样的状况下,当事人中产生出“被中国的法律欺骗了”的幻灭感,倒也不足为奇。2006年2月15日,为了营救集团诉讼代表,676户失地农民联名向社会各界直接发出了求救公开信,结尾处是这样写的:  

  在此我们恳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助我们失地农民一臂之力,推翻中国地方政府现行腐败的法制建设,还我们诉讼代理人黄维忠一个公道,让千千万万失地农民尽快觉醒,象黄维忠那样敢于直立行走,不畏强权,敢于向地方腐败群体宣战,拯救我们的国家,让我们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民心所向,中国才有光明的未来。  

  朋友,特别是担任此案审理重任的司法界朋友,我奉劝诸位还是对照这里引用的两段大实话,认真看看、仔细想想吧。这些朴素无华的文字,前后仅相隔六个月,涵意已经大异其趣了。让我们平心静气,抱着商鞅“恐民之不信己”、“以明不欺”那样的谦诚和机智,先从中找出农民意识开始质变的征兆来,再设身处地想象更多的群众在依法诉求而四处碰壁之后的心境和行为方式,那么法院究竟应该如何判决才能“南门立信”,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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