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云川:“交易价款资金结算监管”防范交易中资金风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9: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交易价款资金结算监管”防范交易中资金风险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94.15%股权转让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20亿元,是我国七大电信网络运营商之一,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租赁和全国连锁网吧经营许可证,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涵盖了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20多个大中型城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技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通信”)分别持有中电华通94.15%和5.85%的股权。

  然而,中电华通却成了中电科技集团的负担。中电科技主业是军品,中电华通成立近两年以来,由于与中电科技集团主业发展方向不符合,虽然集团公司在成立中电华通时投入了近20亿元的巨额资金,中电华通也拥有非常好的电信资源,但是中电华通在内部管理体系上一直沿用国企老的管理制度,缺乏优秀的经营和管理人才,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发展缓慢。集团在承担巨额财务费用的同时,还承担着巨额亏损。

  中电科技集团在综合分析了中电华通的整体情况下,制定了注销中电华通和转让中电华通股权两种方案,目的是为收回在中电华通投入的巨额资金或者盘活中电华通的有效资产。由于中电华通有着良好的电信资源,中电科技集团最终决定采用后者,通过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给中电华通一个全新的发展空间。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对中电华通严格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截至2004年9月30日,中电华通总资产为19.26亿元,总负债0.12 亿元,净资产19.14亿元,其中现金资产近18.39亿元。

  中电华通股权转让涉及资产金额较大,属于国资委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因此,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后,中电科技集团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了其转让中电华通94.15%股权的挂牌申请。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后,于2004年12月1日在北交所正式挂牌,然后在《中国证券报》进行信息披露,挂牌价格为18.2亿元。

  在挂牌公告中,中电科技集团对该项目受让方的行业、规模、资质、付款方式及为保证公司顺利过渡而对职工安置做出的承诺等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经过20个工作日的公开挂牌,仅有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受让方向北交所递交了收购意向。

  信通数据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电信骨干网的大型通信企业,如能完成本次收购,就能将中电华通拥有的无线网络通信资源与其本身拥有的骨干网资源有效的结合起来,同时该公司是民企背景,汇集了一大批资深的管理、技术、市场、财务及运营高手,将为中电华通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交易双方均比较谨慎,谈判中双方在资金和财产交割环节上表现了各自的担忧和顾虑,买方担心一旦其支付了转让价款,如股权不能及时过户到其名下的话,将面临每天近三十万元的利息损失,而卖方则担心能否及时收到转让价款,因为其也同样面临每晚收一天需支付近三十万元财务成本的风险。同时,对为了配合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而要将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的全套材料提前提供给受让方的做法表示出很大的担心。

  北交所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经仔细研究并在征求了交易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资金监管方案》,派出工作组专门负责实施该方案。

  制定该方案的原则是:(1)要保证中电华通的现金资产(至少18.2亿)处于受控状态和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首付款(至少17.7亿)确实支付,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至工商变更登记结束期间,上述两笔资金由北交所负责监管,交易双方及标的企业均无法单独动用资金,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2)要保证中电华通的股东变更及时、迅速,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北交所的积极协调下,经过近5个月的艰苦谈判,双方在中电华通的巨额自有资金、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资产交接和余款担保等方面最终达成了一致,并于2005年4月2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电华通根据北交所的要求,在北交所指定的银行开立了中电华通专项监管账户;中电华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北交所负责人分别保管该监管账户的公司财务章及人名章。中电华通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中电华通将人民币18.2亿元现金划入监管账户。受让方在中电华通将人民币18.2亿元现金划入监管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价款人民币17.7亿元现金转入北交所的账户。

  北交所确认受让方支付的价款到账后开具了产权交割单,同时,中电华通法人代表(总经理)携中电华通工商变更所需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工商手续。中电华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递交北交所后,北交所将人民币17.7亿元转让价款划转至中电科技集团,同时,中电华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北交所负责人与新中电华通的授权负责人共同办理监管账户的印鉴更换工作。办理完成后北交所将保管的印鉴交还给原中电华通法人代表(总经理)。

  北交所派出的工作组对该项目的资金结算交割和工商变更进行了全程监管,保证了该项目的顺利完成。中电华通股权转让项目是北交所完成的交易金额最大的单笔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在整个产(股)权转让过程中,钱、货如何易手始终是交易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北交所的“交易价款资金结算监管”职能就在本项目的操作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及时防范了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风险问题。

  由于工商登记程序的后置,使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在产(股)权交易过程变得很难实现,北交所仔细研究并征求交易双方意见,专门为此制定了《资金监管方案》,高效的运作模式为交易双方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成本,也为产权市场中涉及巨额资产金额的项目转让积累了丰富经验。


  律师点评意见

  股权这一产权类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其交易存在着特定的程序,即除交易前的内部决议及行政审批程序外,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能全面成整个交易。同时,卖方因交易完成前实质掌控企业而对能否及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这恰恰是买方最为关心的权益问题。上述这些股权转让程序方面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情况,加之本案例中交易标的巨大、现金资产居多的特点,使得交易的安全性成为转受让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而言,公证处因其提存公证业务而承担了保证交易安全、保存交易价款的职能,更多地表现在房地产交易方面;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依当事人的约定某些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亦承担着相应的职能。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场所,其发挥着对交易方案的参谋、交易过程的操作、交易方式的指导等多方面的作用,更承担着“交易价款资金结算”的职能,所以由其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基础。本案中北交所的监管作用的发挥,从根本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解决了双方对交易价款安全的顾虑,对整个交易的顺利完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向全面发挥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作用的目标前进了一步。

  (注:本文原载于《产权市场》2006年第2、3期合刊)


  作者简历:敬云川律师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学术委员。个人网站:http://www.china-la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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