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作为象征的县长“灭门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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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起喋血官场的恶性事件。 

  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兴仁县县长文建刚在兴义市家中惨遭砍杀,亲属老少5人也同时罹难。事件发生后不到一周,负责侦查的公安部门就捕获了犯罪嫌疑人曹辉,并根据自供初步作出劫财害命的定性判断、宣告破案。但是,围绕这桩丧尽仁义、意在灭门的血案,各种猜测和质疑却余波荡漾、远未平息。 

  对作案者的动机,迄今为止主要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意见。(1)被害人亲友以及犯罪报道读者或视听者认为仇杀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文县长生前曾经在事故问责的压力下,采取强硬措施整治违规小煤矿,给业主造成巨额损失,也断了很多人的财路和生路,早就接到过以死威胁的恐吓信。何况从现场勘验和传闻证据中,或多或少也能找出些与既得利益集团报复联系起来的蛛丝马迹。(2)然而警方负责人发言的旨趣迥异,似乎基本上排除了买凶、泄私愤以及共同犯罪的假设,对遗属以及公众提出的各种明显的疑点却语焉不详,还没有作出有说服力的澄清。 

  现阶段,有关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以及采访谈话中提供的破案根据只是嫌疑人的法庭外口供以及刑侦人员对现场的简单描述。按照现代刑事制度的基本原理,不能过分评价嫌疑人自我陈述的证明价值,而必须借助独立的、可靠的补充证据来加强其客观性、信用度,预防和纠正办案人员的心证误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方针。因此,相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推敲,会对社会上的争议给出可信的解答。仅就贵州县长全家遇害一案的真相追究而言,我们不妨静待司法程序的最后结论。 

  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涉及基层官场的暗算、买凶、灭门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正在导致政治生态的恶化。目前这场耸人听闻的血案,再一次警示了围绕财产权的暴力失控的危机。在前述两种不同的观点中,无论哪种被证实,都可以推导出关于“公权力异化”的类似命题。 

  首先来考虑第一种分析意见。假如文建刚的确死于报复性谋杀,而起因仅仅是他铁腕收拾违规小煤矿,那么有关的罪行属于暴力抗法的范畴,是既得利益集团或者黑社会对整个国家秩序以及政府改革举措的挑战。对邪恶势力愈益嚣张、正气受到排挤压制的乱局,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养奸。尽管如此,也不得不指出,仅凭严刑峻罚的举措未必能真正根除那种冒险家资本主义的癌症。 

  从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文建刚整治小煤矿之弊,采取了雷厉风行的强制手段,例如组织执法大队突击检查、大量炸毁和封堵非法煤窑,等等。这样行使权力,即便其主观动机很端正,有益于中兴大业,但不得不承认所作所为的任意性还是很强的,围绕业主投资的财产权关系的善后处理以及利益攸关者的生计也基本上被忽视掉了。的确,国家当然具备、也只有国家才能具备采取暴力手段的合法资格。但国家动用物理性强制手段,同样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在具体事件中不断进行公正性、正当性的论证,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诚服,否则就会激起强烈的反弹和复仇的冲动。 

  另外,即使存在不服、抵抗的动机,只要持有异议的人们有机会通过各种制度表达自己的诉求,或者通过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改变掌权者,或者各种不同利害关系能预先得到统筹兼顾以及事后的及时协调,那么以暴制暴的现象就会大幅度减少乃至消失。令人遗憾的是,现实条件不允许文建刚运用多样化的弹性手段来妥当解决问题,他要让理想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只好不断加大强制的力度。而敌对阵营除了采取阴险的或者过激的动作之外,也别无制衡良策。 

  在如此简单化的制度条件下,某位长官可以大权独揽、刚愎自用,同时也就不得不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于是乎,越能干、越有政绩的,也越有可能激起众怒,而那些油滑的佞臣,则善于收买乡愿、推诿责任。长此以往,国势当然将萎靡不振。 

  反过来说,假如曹辉的确是一个人作案,如第二种分析意见所说的那样目的仅仅是谋财害命,嫌疑人关于事实的供述都属实,那么到巨富的县长府上杀人越货实际上就带有反社会暴力和情绪化阶级斗争的双重涵意。所谓“反社会暴力”,指对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侵害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在任何社会都是法律所严防镇压的。所谓“情绪化阶级斗争”,指在法律没有兑现、分配正义没有落实的状况中以命相搏、劫富济贫的群体行为方式――关于这种侧面,互联网上出现的那些仇富、恨官的尖锐留言就足以为证。 

  脚踏官商两界、家呈朝市一统,这是实存的表象。在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证明清白的状况下,的确太容易让人联想起公器私营以及围绕全民所有制财产的非法的暴力争夺。转到这个复眼化的视角来考察豪宅灭门案,人们或许会估摸经商与从政之间切换的玄机,会留意到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居然数次自由进出官邸的蹊跷,会对国税局干部与县长姐弟同时溅血华厦的惨状感到颤栗不已。也许这一切都不是有凭有据的记述和推理,但是,选择在那样的地点、那样的时候进行的劫财杀人案,似乎只能把关心该事件的读者和视听者的思路往权钱交易可视化的方面引去。 

  然而,如果这样的布景也可以与报复性仇杀的脚本并行不悖,那么这桩惊天血案的背后则必然藏有更加惊天的隐密。或许现场本身就是一座精心构思的陷阱,牵扯到重重黑幕,例如分利同盟的内讧,甚至政治上的暗算。或许主谋不仅要以刀杀人,还要以理杀人,通过各种道具、符号以及那个作为赃物的手机向社会传递某种意味深长的信息。 

  文建刚遇害案的起因是报复,还是劫财?死者究竟是难得的清官干才,还是奸猾贪渎的酷吏?棺已盖,案已破,但上述两大基本问题尚无定论,也许永远难以得出明确的、经得起反复推敲的判断。不管怎样,面对目前黑白颠倒、暴力泛滥的趋势,我们似乎还是有必要重温德国公法学巨匠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曾经提出的两个著名命题:曰“犯罪是社会的产物”,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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