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关于建立法律人网上评价系统的刍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司法部门有一个很好的传统,这就是重视舆论的反应,以当事人的理解和承认以及人民的满意程度为审判的正当性根据,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办案的群众路线以及判决生效后的“回访”。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尝试,最重要的包括自2003年起检察院系统建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在2005年法院系统正式导入的判决答疑制度。

  大家在高度评价这些努力的同时,也难免存在这样一些担心:强调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如果举措不当就有可能妨碍司法独立;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外行也未必都能正确作出评价;法院和检察院的有效监督机制往往是组织内部的人事考勤和绩效评定,但这些作法缺乏透明性,难以从外部进行监控;特别律师的声音很难反映到法律人共同体的自我认识之中;个案判决的回访具有相当的主观任意性、如何评价受当地行政干部的影响较大,等等。






  在法律博客参加讨论以及考虑教育改革问题时,突然想到一个主意,何不在这个网络空间建立一个法律人相互评价的系统?初步的设想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者自愿报名进入这个系统,凭成员名称和暗号进行打分投票活动。评价对象分为两大部分:(1)法官和检察官个人;(2)不同门类的重要诉讼案件的判决书。无论对人还是对事,评价对象的范围当然也不妨根据实践的需要有所扩大或缩小。为了避免繁琐,评价分5个等级打分,即优异、良好、合格、不行、恶劣,或者类似的其他表述。评价的具体指标可以包括对当事人的态度、阅卷后对案情的熟悉程度、诉讼过程的驾驭、遵守程序规则的行为方式、对法律争点的把握、调查取证的适当性、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司法行政的效率、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调解、正确的决断力、制作判决书的速度和质量、判决理由的说服力,等等,有司法质量目标管理的现有体系作为参照物,不难进行优化选择。对法官以及判决的打分,由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者自由进行。对检察官的打分,由法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者自由进行。每个法官、检察官以及判决的评价纪录,只有系统成员可以阅览,不对外部开放。但系统管理机构可以选择部分项目的统计数据或者某种倾向性表现在网站公布。

  这种网上评价系统的长处是由内行从专业或职业的角度进行打分,避免无知以及情绪化因素的影响;阅读范围限于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既有利于加强团结、批评、互相监督以及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谐的氛围,也可以防止直接冲击司法机关的威信。但不同于法院、检察院现有的内部评价制度,网上打分补充了外部评价、第三者监督以及“过程-结果”透明化的优点,从而可以避免有可能出现的对法官、检察官个人的诬告、不明不白的处分等缺陷。这个系统还可以大幅度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法律人共同体自净和自律的效率。如果必要也可以临时转化成法官、检察官的定期评审方式,由律师协会组织会员普遍参与的评价活动。另外,评价资料只作为改进工作和人事考勤的参考,不能直接作为升迁奖惩的依据,对于得分较低的人和事要进行调查,给当事人以辩解机会。当然,日常性网上自由打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其他既有制度的互补、配合。但只要这样的评价系统能够有效运转和制度化,那么社会舆论左右司法、个案处理的任意化等风险就会大幅度减少,有些现有的负担较重、成本较高的制度就会逐步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最后需要特意指出的是,这样的评价系统被滥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既不必担心败诉方律师有意跟某个法官为难,也不必担心个别律师与个别法官合谋互相吹喇叭、抬轿子,因为其他律师以及非律师身份的专家也能自由参加打分。何况律师代理的位置和司法判断的结果及其辐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网上评价系统的反复运作势必提高评价的盖然性,参加打分的人越多,进行打分的次数越多,准确度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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