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蔡永民:论WTO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建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8: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为一套经济规则体系,WTO 无疑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经济交往比较成熟而科学的制度性成果。因此,每一个置身广泛的全球经济交往并渴望通过这种交往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地区都必须积极参与并妥善运用WTO 所构筑的制度框架。就我国而言,加入WTO 实是我国“因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10从“入世”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来看以及从更长远的利益考虑,“入世”都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法治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正确选择。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WTO 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入世”给我国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给我们巨大的挑战和风险,比如随之而来的他国/地区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冲击、市场自由化引致的巨大波动和风险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12但是,盲目地以闭锁的心态拒斥WTO 或者仅仅消极地顺应WTO 的规训,都无助于充分利用发展机遇,也无助于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和风险;相反,只会使我们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日益被动。

  因此,对于WTO 后过渡期以及过渡期以后的中国而言,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积极地融入WTO 框架,妥善地运用WTO 规则维护利益,谨慎而有效地应对相应的挑战和风险。唯其如此,方可舞好WTO 这把双刃剑,在全球经济交往中趋利避害。14这一点,对 于经济整体大而不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民族经济尚显脆弱、市场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仍不健全的当下中国来说,尤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立足国情应对WTO 的挑战

  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在七五计划报告中,将中国大陆的国土(中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未包括在内)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带15。这一战略划分的基础,是对各地区方方面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各地区的经济状况。据研究发现,在历史积累、国家政策东倾、中、西部自身问题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下,改革开放20 年来尤其是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无论是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居民收入水平,东部地区都比中、西部地区具有明显的优势,最终形成了今天东部经济发达而中、西部欠发达乃至贫困的经济格局16。在此背景下,人们常说的经济发达地区事实上基本等同于我国的东部地区17。本文亦同。尽管对外开放程度、外向型经济比重本身并非衡量外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核心指标18,但这两方面却无疑是促进这些地区经济发达的主要因素之一,并且同时也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至为重要的特征19。

  正由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较之于国内其他地区具有更高的对外开放程度、拥有的外向型经济比重更大,因而在与WTO 的关联上,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也远比其他地区更为密切。无论是WTO 带来的发展机遇还是随之而来的种种挑战,较之于其他地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都将会有更为深切的感知。这一点,如果在WTO 过渡期内尚不甚明显的话,那么在后过渡期以及过渡期以后的长时间里将会更加突出、更加深刻。与此相对,经济欠发达、不发达的其他地区,与WTO 联系则松散得多,受WTO 影响也往往并不明显。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经济发达地区遭遇的问题就是我国在WTO 后过渡期以及过渡期后已经和将会遇到的问题的集中反映和典型代表。相应的,深入研究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问题,必将为我国应对WTO 挑战提供有益的参考。

  然而,我们过去却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国内地区间的巨大差异,仅仅局限于国家层面来讨论WTO 相关问题。尽管,笼统地看,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之日起,我国各经济区域的确都同时成为WTO 框架下的全球众多经济区域的一部分。但考虑到我国国内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以及改变这种状况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及相应的,各地区与WTO 关涉程度也存在巨大的差异,那么讨论WTO 问题时就不应该把全国各经济地区作均质化地处理。因为,那样既可能妨碍对问题的认识,也可能妨碍对对策的寻求。

  立足于我国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重新认识WTO 有关问题,我们发现:尽管积极探索和求解“我们如何积极地融入WTO 框架,妥善地运用WTO 规则,谨慎而有效地应对相应的挑战和风险”这一难题并不仅仅是我国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的要务,但研究和讨论却必须立足于与WTO 联系最密切因而受WTO 影响最深刻的我国经济发达地区。



  二 WTO 环境下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面临的主要挑战

  WTO 后过渡期以及过渡期以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不可避免地将遭遇一系列涉及当地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挑战。由于经济发达地区是我国感知WTO 影响最为直接、最为深切、最为集中的地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此前人们频繁提及的各种挑战几乎都将在经济发达地区迅速而持久地呈现出来。具体而言,这些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将导致国外产品的大量涌入,对当地相关行业和领域??尤其是哪些竞争力不强的行业和领域,构成巨大的压力甚至威胁。

  第二,市场开场开放程度地提高,外资银行、保险、商业、运输和电信巨头等实力强大的服务企业将扩大在华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投资和经营范围。在强大的国外企业面前,当地国内服务业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劣势20。

  第三,由于“特殊保障条款”、“非市场经济地位”等歧视性条款的适用,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将不得不面对国外的贸易限制措施,而与贸易伙伴的经济摩擦也将呈加剧之势21。

  第四,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和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日趋复杂化,知识产权纠纷迅速增加,如何建立自己的技术壁垒体系、应对国外壁垒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中国最具紧迫性的课题之一。对于与WTO 关联密切的经济发达地区以及相关企业自身来说,问题同样紧迫。有效地应对和回击其他国家和地区频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对发达地区及当地行业、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考验。

  第五,市场开放,大批跨国公司蜂拥而入,产业集中度随之上升。如何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以防止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难题。

  第六,随着WTO 环境下市场自由化程度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将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地区间发展差异将更为明显,甚至可能加剧地区发展失衡局面。如何在推进市场化背景下协调地区发展,将成为发达地区乃至全国都必须关心的大问题。

  第七,WTO 环境下,发达地区与域外经济紧密关联,一起脉动。相应地,域外经济对发达地区的影响将变得更加复杂和直接。防范因域外经济变动而引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效控制当地经济波动,对发达地区意义重大。

  第八,在WTO 基本原则约束下,我国政府法治化、依法行政工作以及政府行政效率提高等方面都面临着不小的压力。

  第九,为缓解涉外型人才缺乏与涉外事务尤其是涉WTO 事务急剧增加之间的矛盾,为更有成效地与域外打交道,亟需培养和训练一大批专业人员。无论是对当地政府、司法机关、法律服务行业以及企业自身,莫不如此。

  总之,WTO 后过渡期以及过渡期以后,我国发达地区面临的挑战既十分广泛又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努力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各方面寻求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回应。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制度层面的回应在所有回应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重要性,甚至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应对的机制。因为,“中国入世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个法治的问题” 22。



  三推进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建设,回应WTO 挑战??问题与回应

  WTO 引致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而复杂,涉及宪政、政府与行政法治化、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法尤其竞争法、金融法、司法制度、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法律服务业等方方面面。考虑到法律位阶、立法权限诸因素,以上某些法律制度的变革、某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只能出自国家层面,而有些问题则是地方政府可以也应该积极参与乃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大胆地探索并尝试解决的。而从问题的紧迫性和难度看,有些问题事必须假以较长时间方可逐步解决的,有些问题则是迫切需要也可以立即着手的展开探索的。

  就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必须应对并且有望通过地方性、区域性法治建设有效解决或推进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外贸法、包括金融法、保险法在内的经济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尤其是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法官队伍建设与司法改革、法律服务业尤其是涉外律师、公证业务、WTO 相关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推进企业自身法治化运行等几个方面。以下逐次讨论。
  
  (一)梳理、完善并有效运用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1、新时期经济发达地区对外贸易面临严峻考验新时期,我国外贸面临的严峻局势将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外贸活动中突出的表现出来。具体说来,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将严峻考验经济发达地区的外贸工作:

  一是,新时期国际贸易将出现更复杂的局面。就已有表现看,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复杂性集中表现在“三大冲突”和“两个互动”。

  “三大冲突”分别是:第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突。与WTO 所代表的经济全球化潮流并行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强劲趋势24。区域经济组织内各成员国享受的特殊待遇正在不断冲刷WTO 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WTO 的各项原则、尤其是非歧视原则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第二,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冲突;第三,反倾销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此外,对外贸易与其他领域比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乃至军事制度形成紧密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突出表现在“对外贸易与政治的互动”以及“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互动”这两个方面。

  二是,我国外贸尽管规模很大,但实力仍然不强。我国尽管已经成为一个对外贸易大国,但却仍然不是一个对外贸易强国。25总体外贸实力的欠缺无疑制约了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外贸活动的竞争力。

  三是,新时期经济发达地区的对外贸易将面临愈演愈烈贸易摩擦。与WTO 其他成员国之间激烈的贸易摩擦将给经济发达地区的外贸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四是,当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已经取消了绝大多数非关税壁垒并将逐步取消服务贸易中的大部分限制的同时,WTO 其他成员国却在积极构筑新的贸易壁垒,以种种形式实行着贸易保护。对我国而言,也必须在积极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寻求保护我国经济的合法、有效的武器。如果说非关税壁垒和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措施,曾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作为保护屏障而运用的话,那么在新时期,我国尤其是外贸在当地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却必须重新寻求有效的武器方可在复杂的国际贸易局势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免不法、不当的损害。

  2、不断完善外贸法

  研究西方各外贸强国,我们发现:随着外贸在国民经济中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在各国也愈显重要、日趋完善。正是外贸法的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各经济大国外贸的发展,保障了外贸安全。有鉴于此,经济发达地区必须认真对待外贸法,在积极推进我国对外贸易法治建设的同时学会有效运用外贸法律制度。

  (1)积极推进我国对外贸易法治建设

  A、推进我国新外贸法26的进一步完善

  尽管我国新修外贸法集中体现出了许多值得肯定的亮点,但仍有以下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立法较原则从而欠缺操作性。新外贸法不仅条文数量很少(70 条),而且在有关自然人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效力、非歧视原则适用范围和例外、配额分配方式、国营贸易、对外调查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并且一些新增加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尚需要制定大量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才能够有效实施。

  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增设必要的法律条文的同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不宜过于频繁地修改法律的情况下,通过及时地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通过司法解释、审判经验积累与判例参考等形式,是增强外贸法的操作性的可行选择。

  就发达地区有关部门而言,为适应当地外贸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等形式增强外贸法的操作性,并注重在审判有关案件过程中积累有益的经验。尽管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能突破上位法的框架,而审判经验和判例在我国也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外贸法的细化以及相关经验的积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无疑具有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此外,新外贸法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新外贸法与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进出口管理以及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有关中国单独关税区的相关规定妥当性问题27等。这些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中亦将有所反映。解决相关具体问题既是对经济发达地区法律部门实践智慧的考验,同时也为外贸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

  B、建立、健全我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国际服务贸易在当今世界经济交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亟需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目前,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初具雏形,存在问题很多,比如:立法层次较低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立法技术滞后欠缺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律调整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冲突严重等。应对WTO 后过渡期及过渡期以后迅速发展的全球服务贸易,保障我国服务贸易健康发展,亟需建立、健全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可考虑作如下方向的改进:

  第一、修改现有法律,增强法律的技术性、专业性和操作性。

  第二、密切关注国际服务贸易新动向和新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相关法律制度。

  保持服务贸易法律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同时,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协调:一是处理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内部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二是处理好国内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与WTO 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国内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避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框架与其他法律制度间的冲突,对充分发挥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积极推动和保障作用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却不可能等待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健全以后再发展服务贸易并处理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以前,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有效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就成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C、外贸中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及其对策

  在WTO 协定对传统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适用作出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利益,世界各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纷纷转向发展新外贸法在第69 条沿用了原外贸法的表述,规定“中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但是,近年来两岸三地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密,贸易规模逐年快速增长,贸易活动中由于相应的法规缺位,已造成了诸多不便。例如,内地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其法律地位如何?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特别是如何处理涉台WTO 争端解决问题,现已成为处理与我单独关税区经贸关系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应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比如“两反一保”、“殊保障措施”、以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措施和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SPS)措施为主要代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非市场经济地位”和“337”条款等等。在WTO 后过渡期及过渡期以后,这些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极大的压力。

  对我国尤其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应对新型贸易壁垒必须同时把握两个方向的问题:

  一、如何有效地突破壁垒推动我国的对外贸易;

  二、如何有效地运用必要的壁垒,保护我国利益。

  具体说来,我们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建立预警机制和相应的快速反应系统,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

  密切关注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和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壁垒动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国外或地区出台的新技术法规以及可能对我国采取的壁垒措施作出估计和预测,并使我国企业有准备地从从事出口外贸活动。发挥预警机制对我国外贸可以起到未雨绸缪保护作用。

  尤其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方面,我国目前几乎呈空白状态。就国外经验看,加强技术预警和快速反应是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将这项工作提上日程。目前,业内有关人士已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值得重视。28

  第二、有效运用WTO 规则,就国外和地区向我国出口过程中的倾销以及不当补贴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29妥善运用保障措施、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利益。

  第三、完善应诉工作机制。

  一旦出现针对我国出口贸易提出的有关调查和诉讼,我们必须有效地应诉方可维护我国及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在目前“四位一体”的应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如何是应诉工作更为主动、更富成效,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着力的工作。考虑到应诉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我们有必要充分发挥WTO 方面的专业律师与法律服务30及其他专业人士的积极作用。

  第四、重视技术创新,提升国内产业的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跨越技术壁垒。

  第五、就国内尤其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外贸出口相关行业及从事出口外贸的各企业必须加强自律,强化WTO 规则意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此外,必须提高行业和企业参与、推动外贸工作应对、突破壁垒的积极性。

  (2)有效运用外贸法律制度

  在WTO 框架下,能否有效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对一国/地区的外贸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西方经济大国的外贸发展和保护,除了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并辅之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外,有效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则亦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长期的外贸交往中,西方大国无不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其企业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必要的法律支撑。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必须学习的地方。

  有效地运用法律规则,在国家层面上要求我们在WTO 框架下的活动中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妥善运用规则保护本国的利益;在行业与企业层面上,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和从事外贸活动的各企业熟悉规则,遵循规则,用规则制约国外/地区的对我国行业/企业的不当侵害和损害,增强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



  (二)WTO 与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WTO 环境下的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将引发国内经济法的一系列问题。随着后WTO 后过渡期及过渡期后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本国企业之间在国内的竞争愈渐激烈,如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范市场风险、控制不当竞争和垄断以及应对零售、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开放后引致的新问题,是我国尤其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例如:随着开放程度提高,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证券、电信公司将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而目前中资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都远逊于外来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但是,无论金融、保险还是证券、电信行业,无论是从我国经济发展还是经济安全角度考虑,若不能对这些领域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后果必将十分严重。因此,我们必须至少同时尽快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有效执法。

  对上述各领域,我国亟需及时制定规范外资机构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电信法》。在外资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亦需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出台配套的政策,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是,加强国家、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上述领域的管理、监控水平。

 WTO 环境下,政府在监管市场竞争、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方面责任重大。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重新思考传统监管方式,遵循WTO 规则的前提下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由此,方可在不损害当地有关行业的竞争活力的同时保持当地良好的竞争秩序。

  二是,促进中资银行、保险及证券、电信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逐渐消除比较劣势。

  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赢得竞争的关键。目前,中资银行、保险、证券都亟需积极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运营机制、培养和储备相关专业人才、勇于创新拓展业务领域,做强做大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

  知识产权问题渗透在当今全球经济交往活动的许多方面,随着“TRIPS 协议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了某种贸易上的强制性”以来,如何有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并“防止和避免发达成员国家滥用争端解决机制、甚至以贸易制裁相威胁”, 就成为WTO 后过渡期以及今后较长时间我国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知识产权战略在发达国家占有主要地位,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集中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政府层面对国际贸易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都缺乏必要的认识,也没有作好必要的准备;二、企业及个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的欠缺更为严重。决大多数国内企业都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也没有严密的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三、尽管新修《外贸法》(2004)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有触及,但就知识产权的发展形式看,这些规定仍有很大的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四、国内知识产权体制问题严重,涉及技术引进的规划与管理、技术创新的鼓励与保护等各方面,因而制约了知识、技术的创新。五、我国及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经验不足。

  我们认为,重视知识产权,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是我国从国家到各企业、个人都必须积极参与其中的紧要任务。目前亟需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着手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为此,必须积极宣传,提高国家、政府尤其是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水平。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WTO 原则下,及时修正、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比如《外贸法》、《专利法》等等。

  第二,经济发达地区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问题在WTO 环境下当地对外经济交往中特殊重要地位,在法定权限内建立和完善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在全国统一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框架下,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应及时着手做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第三,企业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必须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尽快建立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部门,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规划工作。

  第四,加快培养有关专业人才,充实到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效地应对知识产权争议,维护国家及企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为此,有必要加强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当地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合作,由高校专业师资为当地政府、企业培养知识产权方面专业人才。

  第五,善用WTO 规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对于在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必须学会善于利用有关国际、国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比如,就国际直接投资中新出现的知识产权争议,我国应积极运用TRIPS 协议为WTO 成员国提供的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在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前提下,立足国情,从国家利益出发,积极适当运用国内司法争议解决机制解决面临的具体知识产权争议。

  (四)提升法官队伍素质,推进司法改革

  WTO 后过渡期及以后,涉外尤其涉WTO 案件的增加,对我国司法系统和成巨大挑战。这一点,在外贸依存度较高、与WTO 联系紧密的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体现尤为明显。为迎接挑战,经济发达地区必须与全国司法系统改革一道甚至走在全国司法改革的前面,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遵循WTO 对法治公开、透明、公正的要求,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完善司法制度,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水平。

  第二,各地法院须转变思维,梳理现代司法理念,其中尤其是需要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第三,顺应当地社会、经济各方面与WTO 联系日益密切的发展趋势,加快提高法官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升法官队伍素质。为此,各地方法院系统在组织系统内专门培训的同时,可考虑通过聘请WTO 方面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地法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WTO 法律规则外,还应适当包括与WTO 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



  (五)推进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外律师、公证业务迅速发展

  WTO 对我国法律服务业提出了巨大的需求,也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就经济发达地区而言,法律服务市场广阔,当然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很高。积极发展当地法律服务业,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是当地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具体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的体制,深化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第二,全面拓展律师的业务领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所有涉外、金融、保险、技术贸易、证券、知识产权、海事、大型项目招标以及电子商务、风险投资、倾销与反倾销等领域,全面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推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的专业化发展,形成一批在涉WTO 的金融、证券、保险、反倾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

  第四,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律师在政府管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积极造就一批精通WTO 规则、富有成熟经验的公职律师,辅助政府游刃有余地做好WTO 环境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积极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公证业务。在WTO 环境下,公证工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将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WTO 业对公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论是在公证管理体制方面,还是在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方面,抑或在公证工作的质量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的公证管理机构以及从事公证业务的各公证机构,都亟需为探索先进的公证管理机制、提高公证水准而努力奋斗。



  (六)WTO 相关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人才竞争是入世后来自国际上的最大的竞争。而WTO 环境下经济发达地区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集中在精通WTO 规则的专业人才方面。除了前面讨论的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领域外,地方政府立法、执法、行政部门以及科研机构无不亟需充实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立法、执法工作将越来越多地涉及WTO,必须积极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吸收一批熟悉WTO 规则、具备丰富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充实有关部门,从而提高地方立法、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化进程。另一方面,为更好地融入WTO,有效应对WTO 的挑战,亟需一批从事国际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以及贸易壁垒、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争端解决、竞争政策等与WTO 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科研机构应当培养和吸收专家学者型人才,深入研究WTO 给当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当地行业和企业竞争力问题、当地外贸伙伴贸易政策尤其是贸易壁垒状况、当地行业、企业面临的贸易风险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法律措施等。

 WTO 后过渡期以及过渡期后的任何时段,相关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始终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七)推进企业自身法治化运行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是WTO 框架下全球经济交往的直接参与者。参与全球经济交往的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要获得WTO 环境下的全球经济交往中有利地位、赢得竞争,除了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外,同时还必须结合WTO 有关规则推进企业运营的法治化。首先,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是WTO 规则意识,熟悉WTO 规则,遵循WTO 规则,积极运用WTO 规则。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WTO 新动向,积极WTO 其他成员国/地区的企业的成熟经验,健全企业组织,提高应对WTO 挑战的能力,比如:尽快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做好知识产权规划体系;强化风险控制部门对企业面临的风险的测度、评估和控制;等。

  四结语应对WTO,地方政府任重道远

  在入世以来的领导地方社会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进入WTO 后过渡期,如何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面临的新课题。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在应对WTO 的工作中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在制度建设和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方面,地方政府将大有可为。

  一方面,制度建设工作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推动和领导。WTO 后过渡期及过渡期后,经济发达地区必须着手一系列涉及经济、法律诸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总结入世以来的成功经验,通过地方立法、政策等形式把有效经验转化为成熟的制度,构筑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框架。

  另一方面,WTO 在给地方政府的管理、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带来了地方政府自身建设的良好机遇。遵循WTO 的法治、公平、透明的原则,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的高效、透明和法治化,是加强地方政府建设的基本方向。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的法治化程度、行政管理水平以及公共服务质量将获得进一步的提高。

  回首入世以来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身建设和带领地方全面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骄人成绩,我们期待也有理由相信地方政府在 WTO 后过渡期及以后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蔡永民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相关文章


季卫东:关于建立法律人网上评价系统的刍议
朱苏力:选择北大
贺卫方:法学家何为
汤维建: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模式变迁
沈四宝蔡永民:论WTO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法治建设
刘桂明:论坛,是一种文化
石先广:关注您的权利,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争议最新司法解释(下)
王 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
敬云川.宝钢并购邯钢---中国资本市场并购大戏拉开帷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