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人治”与“狗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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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6年7月30日新闻报道,云南省牟定县在公安局组织下掀起了一场对狗的“严打风暴”,五天之内处死匹数超过五万,其中还包括四千多只已经注射预防狂犬症疫苗的宠物。新华社还进一步透露,在7月25日至8月3日期间,该县共扑杀深埋55046只家犬和野犬,占饲养总数的99.94%,只留下警犬和军犬。




 

  引起这场耸动视听的警方“大屠宰”行动的原因是,就在不久前,狂犬病造成了5人死亡、大约300人患病的恶果。为受害者伸冤、“以刑去刑”,或许就是使这种重罚主义行动得以正当化的最大理由。  

  这个的消息传开之后,海内外舆论界顿时哗然,一些国际动物保护团体也摆出了为狗请命维权的架势。但此时此刻,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似乎要坚决奉行“人权高于狗权”的宗旨,在城乡各地都可以看到那种打狗不问主人的运动正方兴未艾,却根本听不到偃旗收兵的鸣锣声。为什么?有一组下列数据似乎提示了答案。  

  1996年一年全国狂犬病例为159件,十年之后的2006年,仅9月这一个月就发生病例393件。在2005年,狂犬病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数高达2545个。权威机构的统计结果是:目前全国共有7509万5000匹狗,预防接种率竟然不到10%,这意味着存在90%狂犬化的潜在可能性;何况农村地区的狗数占整体的85%,难以进行登记证管理;即使在首善之区北京,上证家犬为50万匹,但实际上却有150万只狗没有户籍,或被暗中窝藏,或在自由流窜。于是乎,有关当局产生强烈的危机意识和过剩防卫的心理,倒也不足为奇。  

  杜绝狂犬、为民除害,这很好。但能够因此就认可那种“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漏网一个”的铁血政策吗?面对少子高龄化之后的孤独和戒惧,养狗防贼或者养狗防老乃属人之常情,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地在狗年灭狗?难道中国真的到了狗多为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吗?非也。在现阶段,实际上中国人均养狗数为0.058匹,不仅跟罗马尼亚的0.130不可同日而语,也远远低于日本的数值0.098。由此可见,中国狂犬症的根本性问题并不在狗口太多,而在管理不善。假如没有治本的制度改革,即使那些治标的举措再严厉,恐怕也还是无济于事。  

  众所周知,防治狂犬症的关键在于对家犬普遍打预防针,对野犬及时进行救济性收容、防疫处理以及绝育手术,此外还应该全面改变动物的饮食起居的卫生条件。在这里,登记制度构成前提条件,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没有准确的数字档案,就不可能对危险动物和徘徊动物实行有效的管理。  

  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固然早就建立了养狗登记制度。但是,在制度设计的思路上主要存在三种偏好,导致事与愿违。  

  其一,通过高收费和繁琐的手续抬高门槛以限制养狗。例如在北京,起初上证的手续费是8000元,接近普通市民标准年薪的总额。尽管到2002年降为5000元、翌年再降至现行的1000元,仍然大大高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准。在广州征收的标准更是惊人,第一次上证费高达上万元,以后每年都还要更新登记并缴费6000元。不言而喻,立法者的本意是要阻止养狗,但结果却无异于鼓励无证养狗。就像严禁一切新兴宗教组织,反到把各种私人信仰都逼成恶性化的地下活动一样。  

  其二,养狗登记的收入究竟是用到养冗员上去了、还是用于完备动物防疫治疗的基础设施?对此缴费人心存疑念,而有关部门缺乏必要的和充分的说明。高收费与资金流向的黑箱操作互相结合在一起,只能加深对办证机构的营利性以及市民的不信感,也势必进一步助长私下养狗、逃避公共责任的动机。  

  其三,在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忽视动物贩卖业主、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活动的作用,导致有关部门力不从心,只好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在事态恶化到极端时才重拳出击、搞一刀切。自1822年马丁法案(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 3. Geo.IV.c.71)以来西欧保护动物制度化的历史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自发的团体(例如英国的RSPCA)以及动物爱护管理员网络在推动有关立法及其执行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根据动物权(animal rights)的集体私诉,既能发动刑事程序来遏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有助于改进对危险动物和徘徊动物的管理,实现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  

  调查各国(主要是东欧和东亚)的家畜宠物生态,还可以发现这样的有趣规律:野犬数目与民间保护社团的规模和自组织化的实效成反比,而狂犬病的发生率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成反比。  

  但在我国,上证也好,收容也好,扑杀也好,统统都由政府部门包揽下来,往往是事倍功半、吃力不讨好。特别是目前,各地正在大兴土木,拆迁之后到处可见丧家之犬。面对无数善良家犬都先后野狗化的乱局,正需要衡平公正的法制以及民间组织这样的“千手观音”来普渡众生。如果任凭某些行政部门一意孤行,对作为亘古老友、忠实象征的家犬也大开杀戒,那么这个社会不出现戾气横行和人性堕落的结局,恐怕反倒是可以拍案惊奇的吧。  

  围绕养狗与打狗的讨论,还提出了一个具体问题,这就是饲养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不虐待、不遗弃、不放纵以及关于遛狗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也就是说,在狂犬病流行以及人与狗的互相厮杀的背后,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相邻关系的无序化趋势。鉴于这样的情形,的确亟需制定和完善与动物管理有关的各种法规,并相应地加强对越轨犯规行为的制裁(包括罚款、拘禁以及剥夺饲养权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深入思考这样一个密切相关的宏观问题:既然个人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始终受到压抑,又怎能在某个特定场合突然责备个人缺乏对公共责任感而不及其余?换句话说,倘若真要汲取狂犬症蔓延的教训,以此为契机陶冶在相邻关系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公民道德,那就必须大力拓展民间的公共领域,让结社自由化从那些爱护和管理动物的公益志愿者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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