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在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忽视动物贩卖业主、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活动的作用,导致有关部门力不从心,只好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在事态恶化到极端时才重拳出击、搞一刀切。自1822年马丁法案(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 3. Geo.IV.c.71)以来西欧保护动物制度化的历史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自发的团体(例如英国的RSPCA)以及动物爱护管理员网络在推动有关立法及其执行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根据动物权(animal rights)的集体私诉,既能发动刑事程序来遏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有助于改进对危险动物和徘徊动物的管理,实现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