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检察官视野中的刑诉法修改--序《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讨与完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0: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为大学教授,我为自己学生作序的居多。此次给一个长期工作在检察工作第一线的作者写序,心情可以说是异样和激奋的。实务工作者能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潜下心来搞一些理论研究,比之于专职研究者来说,在时间充裕度、资料占有等方面的条件都要艰苦的多,但作者硬是凭着一股拼劲完成了这本30余万字的研究,在精神上是很值得嘉许的。

  全书采取特别的体例,在列举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逐条对其所蕴含的法理加以阐述,然后再进行立法比较和专题研究。通读全书,可以看出作者对刑诉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都有比较精深的研究,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的观点。这种在实践中升华的理论研究,比之于沉浸于象牙塔的学生所作的学问,显然是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对于相关法条的搜集,作者就很是费了一番功夫,除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作者还将其他机关有关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如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对应条款一一列出,此外,本书还收集了日本、俄罗斯、德国、法国等国的相关规定,堪称刑诉法的资料大全,实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它作为工具书来使用。比如对于强制措施,翻到书中的相关内容,就可以找到上述几个机关对于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读者全面掌握、领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髓。

  本书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得恰到好处,这里我略举两例加以说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很多学者都研究过的选题,作者在涉及这一内容的时候,可谓是扬长避短。由于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研究得很成熟,作者开篇只是简单介绍了一下西方各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然后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宣称“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未规定通过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后果。二、“两高”司法解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明确限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即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则没有涉及,作者认为,由于实务证据发生虚假的可能性较小,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一般不会对人权保障构成强烈冲击,立法应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一般不排除,只有例外情形下才加以排除。三、仅规定对某种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还不能完全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立法应当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辅之以配套规则,构筑起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这就将研究的重点落脚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制度的完善上,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者则采取了另一种研究方法。由于国内学者对此项制度研究的不多,作者的研究也就相对系统些。作者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在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上所存在的三种立法例:附带诉讼、可附带可独立的“混合”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完全独立。然后指出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移送等制度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作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当统一适用民法,规定被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应以被告人是否确有赔偿能力而应以实际损害赔偿为原则;主张刑事诉讼判决被告无罪,或自诉案驳回自诉,原告经申请可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到民事审判庭审理。提出我国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证明只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即可;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代替、相互吸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建立被害人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本书的出版于作者本人来说,固然是其研究成果的正式面世,但于理论与实务界人士来说,则不仅是其值得一读的诉讼法书籍,更是一副精神上的鼓励剂。愿所有法律界人士都能像作者这样,在法学海洋里不懈探索,并取得丰硕成果。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讨与完善》一书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主编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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