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研究,怎么办....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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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3日,《律师学》学科建设理论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到会嘉宾与领导有原全国律协会长任继圣、全国律协副会长于宁,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杜国兴司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胡占山处长,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崔玉麒处长,本社总编刘桂明,北京律协张庆会长,北京律协常务理事张晓维律师,京诚律师事务所林华榕律师,《中国公证》副主编齐祥春,《法律服务时报》罗荣,中国政法大学朱勇副校长、法律系副主任焦宏昌教授、副主任阮齐林教授,律师学教研室主任陈宜副教授、王进喜博士、刘金华副教授、程滔副教授、李本森老师等。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由律师学研究中心马宏俊副教授主持。

  朱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对于律师学来说,目前还没有成为一个二级学科,在教育部设置的科目当中还不是主科。律师学经过这么多年发展,无论从学科体系还是理论框架,尤其在人才培养满足社会需求方面有相当的特点,有相当大的进步,这些都可能是成为今后我们院系调整学科建设方面重要依据,这时候进行专门的理论学术研讨会,对能使我们律师在新的体制下进行新的定位非常有帮助。希望各位领导对于我们学科建设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能提供宝贵意见,为我们下一步进行院系调整和学科建设上提供一些很好的指导性的意见。

  陈宜(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建国后的初创时期,文革期间的空白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恢复时期和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的发展时期。1996年《律师法》颁布,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律师业又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而对律师业的研究,“文革”结束,法学院系和法学教育的恢复之后到90年代初期,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各分支法学的一部分内容,分述于各分支的法学,而对律师职业特有属性、规则的研究相当薄弱。八十年代初一些政法院校开设了《公证律师制度》的选修课,对律师部分的讲授主要是律师制度发展的简史以及《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与当时的律师实践相对应,对律师业的研究既不全面、系统,也缺乏对律师业有别于其他职业质的规定性的研究,更缺乏理论深度,在内容上尤其是涉及律师业务的内容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内容多有重合,以致于今天还有不少不了解律师学发展的人认为,律师只是诉讼法学内容的重复。而实际上随着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律师业的规模、社会影响、业务范围都有了巨大的变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律师业特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对律师制度在中国如何发展,也需要进行理论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学者、律师以及律师行政和行业管理方面的人士都做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研究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远远超过了原分属的法学分支学科所确定的范围,形成了许多律师学方面独有的内容。随着我们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学逐渐从诉讼法学、人民调解学中分化出来,形成一门独立的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独立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在这样背景下,1990年我校成立了律师学教研室,1995年成立了律师学研究中心,到目前为止,我们是全国高等院校中唯一的专门研究律师学的机构。我们开设了《律师学》、《律师公证制度及实务》、《律师实务》、《西方律师制度》、《司法组织学》、《律师文书学》等课程,此外我们还承担了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的《律师执业规程》、《律师文书》、《律师制度》、《律师实务中的证据运用》、《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规范》专题讲座。授课层次上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对律师学教学体系的完善问题不断进行思考,关于律师学的学科体系,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徐静村教授在80年代末编写了我国第一本《律师学》教材,90年代中期,肖胜喜教授也主编了一本《律师学》,此后,有关律师学的学科建设得到了较大发展,部分高校还开设律师学专业课程,律师学的学科理论研究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关律师学的理论文章也层出不穷。从当时的教学体系来看,律师学的体系一般分为制度和实务两部分,制度部分包括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律师的性质和业务、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律师的执业机构及管理体系、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权利义务。实务部分分别根据律师的业务规划,包括法律顾问、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的咨询与代书。这一体系的表述可见于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版的由陈卫东、王福家主编的《中国律师学》,我教研室建立的教学科研也基本了按照了这一模式进行。1996年《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学的体系在原有的基础上,在制度部分增加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及律师惩戒、律师收费及法律援助。

  应当说,律师学不仅有作为一门学科独立里存在的必要性,而且该学科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比如在关于律师的发展史方面、律师刑事辩护问题,律师执业规则建设方面、律师的社会功能方面、律师的管理效能问题、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问题、律师行业管理问题等等都有很多突破。有些研究成果已经受到了实践部门的注意和采纳,这些研究成果充分反应了律师学学科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也反应了律师学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正如贾午光司长在律师业二十年回眸时所说——对中国律师制度的研究受到法学界以及律师界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来,以律师研究及律师业务为内容的著述(译著)已达280余种,专门性的研究论文在各种法学期刊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律师理论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的重要组织部分。

  然而正如律师业与时俱进一样,律师学在新的形式下也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主要是以下问题:

  一是如何适应律师制度发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扩展律师学中有关律师执业规则的内容。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沟通与流动。在西方,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比对律师严格得多,“律师是法官的摇篮”。律师虽与法官、检察官相比,所从事的工作类型不同,但他们在法律专业工作上的一致性,特别是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共同性,决定了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使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标准得以统一,为司法职业之间的沟通与流动、逐步实现司法职业一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逐步建立起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扩大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比例,促进司法人员的精英化,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也同样带来重大的影响。律师业作为整个法律职业的基础,加强对律师职业的理论研究其意义是深远的。

  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社会形象却有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遵守职业行为规则的理念则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却忽视了对学生在职业规则方面进行严格和系统的训练。开设与国际法学教育接轨的法律职业规则课,在我国已经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尤其必要和迫切。我们认为律师的行为规范应成为律师学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律师职业的行为规则是我们律师学教学的重要内容。在我教研室开设的由王进喜博士以双语方式主讲的《西方律师制度》就尝试以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为研究对象。在我们应邀对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的授课中,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探讨如何在律师学教学体系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如何适应中国现阶段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律师管理问题的研究深度,在理论上能够有所突破。我们正在与美国律师协会联系,计划翻译一套关于律师管理及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论文。

  三是如何适应中国入世的形势对涉外律师制度的研究问题能够有新的突破。

  四是关于律师非诉讼业务拓展问题,这也是律师学目前研究中的一个 薄弱环节。比如从70年代起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在发达国家普遍兴起,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其业务活动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国外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有的非诉讼业务占总业务的90%。在我国,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大律师大力开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律实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的各方面的规定及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与规范,基本上是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特点为参照的。而现在,情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为经济和民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业务迅速发展,已成为与诉讼业务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在某此地区,已有超过诉讼业务的趋势)。而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在执业方式、基本原则等诸多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在立足传统律师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律师的非诉讼活动纳入律师学研究的范畴。

  所有这些都要求律师学学科体系的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不断在理论上实现新的突破、不断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使得律师学的研究更能够贴近实际、更够发挥服务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以及法学教学的实际需要。这也是我们今天召开这次座谈会所要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这个会在这个时候开是有一定针对性的,律师学的学科从提出到现在已经有14年了,是从1988年开始提的。现在理论上可能还存在一些难以澄清的一些问题,律师学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今后的发展方向怎么样,在社会人才培养和需求上有多大价值。正好我们学校在进行机构改革,因此,请到会的律师界和管理部门的领导发表高见。

  任继圣:我感觉到就中国的律师发展来讲,现在是第三个春天,第一个春天是80年恢复律师制度,那个春天是个小春天,到处找律师,老律师都打成右派了,它的标志就是1980年《律师工作暂行条例》。第二个春天,是1992年以后,因为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律师没有干头,律师作用很小。现在是第三个春天,现在加入了WTO。为什么说第三个春天?WTO对律师事业的影响可以总结为几点,第一执法环境改善了,因为要求法律透明度,要求完整,WTO有一个政策审议制,要对你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审议,执法环境的改善对律师是最有利的。

  第二律师地位加高了,现在有权威的外国机构预测了,到2005年外国给中国仅仅是IT产业的订单要达到一万亿美元,而我们现在大概也就达到六千个亿美元。你想想2005年法律事业发展到什么程度,由此带动的国内和其他的交往多 ,投资到2005年外国投资在一千个亿,而整个90年代我们国家所吸引的外资只是2500个亿。

  第三个就是挑战了,就是你工作能不能跟上。这就是挑战机遇了,这么多事务,这么多新的东西,怎么办。

  第四个就是怎么改进了。

  所以这个春天的内容更丰富更复杂。从这几个春天看来总的趋势是有几个发展,第一是律师的队伍是越来越大。我刚开始参加律师工作的时候,实际上那时候还没有恢复历史制度,那时候没有,80年恢复的时候,才多少人呢?一开始不到一千人,几百个人。所以我想现在律师门槛这么高,当时你要是当个律师,只要你愿意,有的地方还有这种情况,过去有居委会老大娘,说会讲话,说你会搞调解当律师,有这样的人,这是中国律师发展史上很有意思的东西。所以现在号称十一万,专业律师可能达到六万。第二是事务越来越多,而且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是工作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第四是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第五是律师的地位也越来越高。

  这说明什么?说明开放以后,中国的律师事业有了大发展,而且这种发展现在面临着比过去发展更快的时候,就是以参加WTO为契机的机会。这样队伍的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理论来支持这种队伍的正常的持续不断地健康的发展。所以律师学的重要这是非常清楚的。

  所以我想政法大学很有眼光,很早就建立律师学,因为我是搞律师的,律师学我基本上都看过,教授写的时候也只不过对各个国家的比较,真正应该学到律师的里面去。所以政法大学对律师学的研究在国内据我所知道的,不是典型的也是一个先进的。当前别的好多大学都在搞律师学。

  我想能参加这次会讲一些看法也是很荣幸的。律师学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律师本身是搞法律的,他又不是一般的法律人员,既不是执法人员也不是教学人员,也不是一般的执法人员,他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我经常讲,我当过教授,我当教授的时候应该说书教的还不错。但是教授只搞一门,很好的教授你不大懂民诉法,没关系,并不降低你的地位。律师就不一样了。所以研究律师学的难度要比一般的某一门学还难度大一点。

《律师学研究,怎么办?——〈律师学〉学科建设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一文我站将分四部分陆续在“中国律师网>>理论前沿>>精英论坛”登出,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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