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享有执业豁免权(律师法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8: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没有也不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而只有代理权,律师是法律界的平民。作为法律平民,要担负起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仅有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显然难以胜任,因此有必要赋予律师执业特权。律师的执业特权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执业豁免权。

  所谓律师执业豁免权,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享有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权利。从理论上来分析,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执业律师的特权。只有合法取得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经年检注册的执业律师,才享有律师执业豁免权。那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职业考试报考条件,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虽然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没有经过实习合格,并申领律师执业证且获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享有律师执业豁免权-因此检察官、法官、纯法律教学研究人员、普通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的其他公民等,都不应当享有律师执业豁免权。

  2、律师执业豁免权是律师的执业特权。律师在日常生活及其他非职业活动中,不扮演律师角色,此时律师不是律师,不应享有豁免权,只有在执业活动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

  3、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执业不受国家刑事追究,二是律师执业不受国家行政处罚。

  律师执业权,本质是一种代理权,它的所作所为,其实质是当事人通过律师的行为(如收集证据)和言辞(如辩论),向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表明当事人的立场,提供相关的证据。当事人的这种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或言辞,确不确实,充不充分,由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审查并判断。确实充分的,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应当支持;不确实不充分的,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不予采纳即可。如果因为不确实的证据,不充分的言论,就对当事人给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显然不符合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人人享有辩护权的宪法原则。况且,如果说法律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对从事法律服务者主要是律师科以行政处罚尚可理解的话,但法律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对聘请律师并指令律师行事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怎么也不通情理,因为处罚律师实际上就是处罚当事人。

  4、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豁免权。即一般情况下,律帅的执业活动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对下面两种情况,律师应当承担责任。一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故意制造伪证或者虚假证据的,明显违背了国家设置律师职业的初衷,混淆了是非,不利于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查清事实,不利于国家正确司法或执法,因此应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吊销律师执业证。同时,故意制造伪证、假证,不仅律师有这个条件,其他法律职业者和普通公民也有可能制造假证、伪证。因此,当律师故意制造伪证,假证的情况出现时,应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和普通公民一样,适用有关故意制造伪证、假证的罪进行定性量刑,而不必将律师伪证、假证罪单独进行处罚。因此对律师的处罚,只要吊销执业证,即可阻止共违法执业。如果说律师因为想要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反而要承担比一般公民或其他法律职业者更大的责任,受更大的处罚,显失公平和正义。

  二是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律师出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违规执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赔偿。

  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权,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服务业在中国是一个幼稚产业,需要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持。国家对律师最大的扶持,不是税费的优惠和减免,而是包括执业豁免权在内的律师执业特权的赋予。只有享有执业豁免权:律师才能放开胆量和手脚,做自己想做的事,说自己想说的话,律师业才能从根本上活跃繁荣,才能兴旺发达。

  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权,是国家履行国际条约应尽的义务。19州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该条约第20条约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个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我国是该国际条约的签字国,理应顺应国际潮流,全面履行条约义务。

  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权,是当事人享有人权和辩护权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宪法修正案(四)明文规定,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既然承认社会分工,我们就不可能要求每个公民都是法律专家,当涉及法律问题或事务时,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是理所当然的。要维护当事人权利,律师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就不能被监控和牵制;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旨在让律师消除思想顾虑,摆脱心理压力,大胆从事依法执业,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如果律师是泥菩萨过河一一自身难保,遑论维护他人合法权利。

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权,是现实状况的迫切需要。律师因执业而涉嫌犯罪被捕和受行政处罚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不是黑恶势力,而是同样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是法律的悲哀。为了让律师这个法律平民在司法制度上有一席立足之地,有力量作为三根台柱之一,支撑法庭的大厦,当事人的意志能准确、完整地向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表达,完全有必要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如果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时刻提心吊胆、时刻担心被科以刑罚或行政处罚,如何敢大胆地调查、大胆地辩护、大胆地质疑!

当然,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必须在《律师法》中明文规定以外,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也必须与律师法相配套。

根据以上论述,检讨我国现行《律师法》,应当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专设《执业保障》一章,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具体文字表述为:“(第一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其言论和行为不受国家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第二款)律师故意制造伪证、假证,并向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提交的,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吊销律师执业证。(第三款)由于律师的过错,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赔偿。”同时删除众多的法律责任条款。惟如此,中国律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的法律服务业才能繁荣昌盛,中国的法治才有希望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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