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完善实习律师制度(律师法征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8: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1年7月15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若干问题的公告(第1号)》,正式确定国家施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原来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合而为一。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随之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此次修改虽然在取得资格的问题上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衔接,但并没有对通过考试后的实习阶段进行安排,长期以来存在的实习律师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借此次律师法修改之契机,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提几点建议,以期修改后的《律师法》在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上更加紧密,关于实习律师的制度更加完善。

  一、我国实习律师制度的现状

  我国实习律师制度源于《律师法》第8条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4条至第8条的规定,多年来一直被作为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程序条件来看待,缺乏实体制度规范,导致律师从理论到实践、从外行到内行的转化过程中的断层。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缺失的情况并没有得到解决,这将严重影响着我国律师整体执业素质的提高和主流律师职业文化的形成。从目前实习律师制度的操作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 实习律师地位不明确,缺乏保障机制,合法权益受到忽视。

  虽然我们常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文件中见到有关“实习律师”的称谓,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和国家法律职业证书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进行明确的定位。现实中,在实习者工作证上,有的省份注为“实习人员”;有的省份注为“实习律师”;也有的省份干脆注为“律师助理”,五花八门。名不正乃言不顺,实习律师地位的不明确束缚了其在工作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对其业务素质的提高相当不利。法律法规对实习律师保障机制的缺失,使得实习者合法权益常常被忽视。甚至在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草案)》第12条中还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实习人员承担一定的辅助业务或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适当的劳务补助和生活补贴”,这也就难怪会出现律师事务所不向实习人员发放工资,甚至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的现象,这就更不难理解为何许多人只是把名字挂在律师事务所而不真正参加实习的原因。特别是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即使是应届毕业生,从准备参加考试到拿到资格证书,一般都需要约一年的时间, 更不要说是已经参加工作几年的考生,再让其提供一年的“义务劳动”,我们很难想象其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何得到保障,其实习的动力从何而来,实习的质量如何能得到保证。

  2. 缺乏统一的管理,实习者基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

  由于制度的缺失,主管机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管理职能,通过考试的人员,在选择行业、如何安排实习上基本都是自发的、无序的,很多人进了律师事务所几个月后才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个行业,不得不另谋出路,造成自身的损失和律师事务所培训资源的浪费;由于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实行提成制,每个律师的工作压力相当大,对实习律师的培养不能很好地兼顾,实际上实习律师的实习基本上是自我安排,不可避免会出现盲目性和不规范性,这对律师行业整体执业素质的提高十分不利。

  3. 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律师事务所缺乏接纳实习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化程度已经比较高,面临的竞争压力比较大,而对于刚通过考试的实习律师,其在律师事务所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所以在缺失保障机制的情况下,缺乏接收实习律师积极性的现象普遍存在。试想,对于接受实习律师的律所,一方面要提供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机会,另一方面还担心所里商业秘密被泄露;对于指导律师,一项自己做只需要一两个小时的工作,让实习律师来做,他可能要花上甚至两三倍的时间去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从何而来?

  二、日本司法研习制度的经验

  日本也施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它对考试合格者有一个完善的研习制度。所有司法考试合格者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作为司法研习生,在司法研修所经过2年的学习,研修所隶属最高裁判所,修习生的地位类似准司法人员,研修期间享有带薪学习而无后顾之忧,其薪水相当于同龄国家公务员。前4个月研习生被安排在司法研修所内进行课程学习,主要由最高裁判所安排的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官讲授理论知识;接着是16个月的实习,4个月在检察厅实习,4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8个月在法院实习,实习期间,学员们被编成班组跟指定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参与日常实际工作,担当助手的职责。研修完毕,举行毕业考试,除极少数不合格者外,大多数都能通过研习考试。司法研习结束后,研修生实行双向选择,其中大部分成为律师。 这种由国家出面统一安排职业培训的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法学高等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国家的各种资源来支持和保障培训,既保证了职业培训的高质量,也便于实现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事实上,世界上也公认日本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是相当高的。

  三、完善我国实习律师制度的构想

  (一)衔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明确实习律师地位。
  司法行政部门制订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明确实习律师地位,规定在每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后的60天内,所有持有律师资格证书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均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册为实习律师,经市(地)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者,发给实习律师证书。

  (二)筹措资金,设立“实习律师培训基金”。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状,让国家一下子把实习律师培训的重任担起来也不太现实,可以考虑在司法部设立“实习律师培训基金”。 基金从每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费用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由司法部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三)组织实习律师和指导律所进行双向选择。
  在实习律师的申报注册工作结束后,该专门机构组织经其评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与注册的实习律师进行双向选择,实习律师和指导律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所要保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实习律师培训计划提供实习培训,实习律师要遵守所在律所的管理制度,可协助指导律师完成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四)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律师的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实习大纲进行统一规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集中培训,实习结束后,组织统一考核,主要是考察实习律师的实践能力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遵守情况,不合格者延长实习期限,合格者经申请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五)从专项基金中补贴实习律师和指导律所。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从“实习律师培训基金”中每月给予每个实习律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培训补贴,前者实习人员生活自用,后者直接划给接受实习人员的律所,从而解决实习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并能有效调动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的积极性。

  四、建议对《律师法》的相应修改

  基于以上的讨论,建议对《律师法》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中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后,另加一条对实习律师的规定:领取律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证书者,可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实习律师登记,经审查合格者发给实习律师证书,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考核,指导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实习完毕经考核合格者发放律师执业证书,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费用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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