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侦查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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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有人说,如果审判发生错判,通常在侦查阶段已留下祸根。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为收集、发现证据和保全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专门的调查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无论侦查的目的是为审判活动进行准备,还是为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都必须通过侦查行为予以实现。侦查的强制性,更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关键。

  在当前刑诉法修改研究中,人们往往重视审判程序的修改,对审前程序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涉及侦查程序时也往往注重对侦查权的限制,如非法证据排除,律师介入侦查等,而对于完善侦查措施、提高侦查水平,保障侦查工作有效进行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高效的侦查,不能收集足够的证据,不能及时抓获、控制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就无案可诉,法院也无案可审,或者起诉、审判不会得到好的效果。侦查工作还是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社会的有力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侦查工作只能加强而绝不能削弱。

  完善侦查程序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总结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公正正义。完善侦查程序,当前尤其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侦查程序的完善要实现强化侦查工作和有效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不能顾此失彼。

  保障人权,当前难点在侦查阶段。侦查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无论是为了有效地进行侦查以维护社会安全,还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自由和权利,必然要使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由于侦查实行秘行主义,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性权力,因而最不容易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起诉和审判阶段主要是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而在侦查阶段最易出现侵犯人权的问题。可以说如在侦查阶段采取有效保障措施,整个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会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般讲,要求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际办案中实现二者的统一非常之不易。侦查行为越是要求通过强制手段保证侦查的成效,则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目前,学界在保障人权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措施,但在如何有效地侦破案件、打击犯罪却少有问津,相反更多地主张对侦查权的限制。要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除了对嫌疑人要加强保护外,应当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如果在查处犯罪、侦查案件方面有更多的、更有效的合法措施,能够适应侦破案件特别大案、要案的需要,那么自然而然地就会减少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如果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措施不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办案人员为了破案、为了完成破案任务,可能就会突破法律,不遗余力、不计代价、不择手段去办案,这更容易出现违法和侵犯人权的问题。提高侦查机关的能力可以有效转变口供主义,使侦查破案由“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更加注重物证的作用。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合法、有效的适应当前侦查工作需要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是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地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其二,实现侦查活动的全面法制化,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

  侦查法治化是实现刑事诉讼法制的重要要求,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按照法治精神全面有效地规范侦查活动。

  为了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普遍要求侦查行为在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强制手段的同时,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鉴于此,当前可以对秘密监听、录音在立法上作出规定,明确适用对象,规范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并对这些措施取得的证据的使用、违法后果等作出规定。建议适应侦查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需要,也规定较为特殊的侦查、强制措施。

  其三,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侦查制度。

  完善侦查程序,要处理好理想和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对有些问题,如讯问时律师在场、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限定夜间讯问、搜查的时间问题、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强制措施的令状主义(原则)、关于对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和审查权的调整等,都应当从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出发,选择可行的解决方案。既保证依法保障人权,又不能过分限制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坚持从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现状和司法实际出发,完善侦查程序及其监督制约。比如为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和加强对侦查结果的审查与决定,有人提出了实行检警一体、检察院指挥侦查的思路和模式。

  这种观点从我国司法体制及侦查工作的实际运作都难以行得通。从各国侦检关系看也存在各种模式,均是与其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我们应当从我国司法体制及实际经验出发,合理调整侦诉关系,实行检察官指挥侦查模式或检察官垄断侦查等模式均是不可行的,应当在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下,公安机关对一般刑事案件负侦查责任,在证据的收集采信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加强警检的工作联系,使检察官发挥作为法律官员的作用。

  检察官作为起诉者和出庭支持公诉者,可以从起诉和审判的角度对取证、适用法律活动与警察加强沟通、协调和引导,保证侦查工作、侦查的结果更有利于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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