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之我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5: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官与律师都是从事法律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当代司法实践工作中,双方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官与律师的工作角度及性质各不相同。法官居中裁判,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不带有倾向性,要做到公正、公平。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其充分运用法律,维持一方的利益,也是其工作的特色所在。在实践生活中,的确存在一部分律师为利益所驱,运用某些不正当的方式,以影响法官的正常办案。一部分法官抵挡不住诱惑,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面前,人生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出现了一些损害法官形象的违法违纪观象,严重地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我认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的,双方之间是可以做到和谐统一的。只有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一种互相信任、良性互




动的关系,才能实现公正、效率、和谐的目标。

  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应该表现为法官的判决建立在证据、法律和法理上,律师的说理、分析建立在事实、法理上。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律师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律师在维护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着一个桥梁的沟通作用。特别是当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总要打上一个是问号,甚至怀疑是不是对方当事人给了法官什么好处。当他自己请来对律师向他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可能会理解成那是对他的一种保护。律师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圆满效果。

  法官与律师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就法官而言,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制度的约束,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

  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会限于物质追求,失去精神动力和战斗意志,也就不可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反腐倡廉和正确处理与律师关系的全过程。通过学习教育,使法官们经常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对与律师关系不正之风的警觉和抵制,绝不能因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毁掉自己的形象。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处理与律师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法官必须认真抓好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精心构筑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自觉诚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官工作的价值取向。

  制度建设是一项治本之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要以“规定”为基础,从严查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问题。实现“以规定管人”、“用规定约束人”的管理模式,使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对违法违纪问题从严查处。要以《法官法》中对法官“十三个不得”的惩戒为核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着重发现并组织查处法官中违反规定的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等类型的案件,保持并加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力度,惩治违法违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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