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律师是一面镜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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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律师的联系,由来已久。我始终认为,要评价一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评价一个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要评价一个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讲,律师就是一面镜子。


  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只有阵容强大的控方去面对势单力薄的被告,或者说只有慷慨激昂的公诉人而没有能言善辩的辩护人,这样的法庭很难说是协调的,这样的审判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我太不赞成目前通常的认识和作法,把“矛盾的主要方面”归罪于律师,好像现在有的法官发生的不廉洁甚至腐败的问题都是由于律师的原因造成的。显然,这是很不公正和客观的。从某种角度上讲,律师就尤如一面镜子,它能够折射出法官、法庭审判中的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

  先说法庭审判。据有的律师反映,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对律师及诉讼代理人在参加庭审的时间方面要求十分严格。如规定凡当事人迟到30分钟以上的,如系原告方,按照撤诉处理;如系被告方,则进行缺席判决。可是,有的法官对开庭时间自己遵守时却很随意,迟到一二个小时以上的情形时有所见,甚至在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到庭只是等待“法官大人”出庭时,被突然告知“延期审理”的情形也绝非个别,究其原因,大都是“无可奉告”。有时开庭时,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都“全副武装”各就各位,可审理案件中途,合议庭成员中东走一个西走一个,最后就只剩下一个主审法官和一个书记员了。“合议审判”一下变为“独任审判”。在通常情况下,出席法庭的律师是不会当庭提出异议的,因为这样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而对这些现象和意见,一般是在过年过节,法院“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意见时才有律师会“不点名”地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批评意见的。

  再说裁判文书。当前律师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意见较大,对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裁判文书改革也有一些微词,认为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判决书在形式上确实比以前有进步了,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答辩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详细列明,占据了判决书的不少篇幅,然而最后在审判人员对案件发表意见时,仍然是寥寥数语,如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请求”、“经查不实”、“本院不予支持”等等,没有详细明确的说理和阐述,难以让人信服。因此,不少律师主张,司法文书改革不应该只注重形式,法官应当把自己对案件及法律的理解和意见进行充分详细的阐述,使你的判决让胜诉方和败诉方都能心服口服,这也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应当说,律师们这些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意见、建议,正是司法改革,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方向。

  作者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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