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让诚信成为我们的习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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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题目蕴涵了一种意思,诚信现在还只是口号和准则,说得再委婉一些,诚信是一个价值追求。这与我们民族传统有一定关系,推崇的价值与习惯之间,时常会脱节,甚至会背离。我们的先哲把“信”列为五常之一,将其视为“大节”,主张“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从天人同一的高度,力褒诚信的价值地位。然而,我们还应看到,中国古代以上御下时,另有一个“术”的范畴,是将诚信“潜藏于胸”,“阴知佯示”,“端知伪问”,以种种狡诈来测试对方的真实想法。君御臣如此,风流所及,臣御吏、吏治民,主诈奴,奴欺主也无不如是,因此,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缺乏诚信的国家。惟其如此,儒者修身才特别强调诚信,诚信才因其艰难而珍贵。

  一位中国民法学者访问美国,回国后在《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文章来比较中美诚信之不同,他认为,中国的诚信讲礼教、重境界,是精英行为,美国的诚信讲功利、重规制,是百姓行为。在美国深夜闯红灯,逃不出电子眼;总统作伪证,丧失总统退休金;应纳税而不申报,将有重罚。罚来罚去,谁都难存侥幸,“天长日久,习惯成自然”,诚信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习惯成自然,这是中国的诚信从崇高境界降入人间烟火的必由之路。因为,诚信已不仅仅是一个伦理境界,而是经过了各项立法,各种行业规范创制,渗入到不同行业领域中,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应予共遵的准则。是准则,就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中,就包括了制裁。泛而言之,行政者不诚信,有“许可法”、“处罚法”、“诉讼法”;产品制造者不诚信,有“产品责任法”;产品销售不诚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神圣的教育、圣洁的艺术,其不诚信者,也自有法创出而谴之。

  当然,这还远远不是我们所期盼的诚信,还不能回应我们对诚信的呼唤。权力依然寻租,产品还是伪劣,销售仍造陷阱,作品照旧剽窃,不诚信的事物,摧枯拉朽地打击着诚信规则体系。这里面除了观念问题之外,结构性的缺陷在于,我们缺少一套具有强制制裁内容、同时又与日常生活接轨的行为规范体系,不诚信行为只有同时又是违法违规行为时,才明显的可处罚性,否则就会在啧啧谴责中,席卷不诚信获利扬长而去。所以诚信仅降至法律法规体系中还不行,还是一种境界,一个追求的价值,诚信还须下探至一般的生活规则中。

  或许缘此,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加强道德思想建设问题时,提出了“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论断;全国律协颁行了“执业规范”和配套的“惩戒办法”,在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中,均设置了行为准则。对此,严格遵守规范,就是诚信,它包括:不虚假承诺,不骗钱怠工,忠于事实,勤奋敬业,恪守法纪,公平竞争等等。对于这些准则,其实就大可不必要求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去遵守,准则全部做到了,就是诚信。

  如此,我们便接近了习惯。不过,使诚信为习惯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措施。所谓更新观念,是指律师应该明白,诚信是崇高的理念,同时更是最低的准则,诚信是律师的基本职业要求,它就存在于律师工作和生活的细节中;所谓增强措施,主要是指惩戒措施要规范,要守信。因为对诚信准则的最大挑战,是不诚信行为最终获利。这就正如舞弊的学生不被查获,就将取得比诚信的学生优异得多的成绩,就会引起群起仿效的效应。因此,建立诚信档案,定期披露奖惩信息,严格落实惩戒制度,坚持下去,持之以恒,诚信将会从准则走向习惯。

  让我们习惯诚信,让诚信成为习惯。(《中国律师》 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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