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地方造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4: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9年我国新《刑法》的施行,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的正式确立,该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也称之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然而,最近的媒体有这样一篇报道:(摘要)2006年9月,针对少数无证行医诊所打而不死、行医地点和手段更加隐蔽的状况,该市(武汉市)在?口区试点,探索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非法行医,卫生、计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对无证非法行医进行刑事处罚的相关细节、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达成一致意见。?口区卫生部门将达到“情节严重”条件的3户无证非法行医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有两户业主被刑事拘留,另1人在逃,公安机关正在按刑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

  对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已经作出了明文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也是目前认定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唯一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刑法》的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和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解释,上述报道中的卫生、计生、公安、检察、法院地方五大机关对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达成“一致意见”,显然是一种“地方造法”,是一种危宪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

  也许,除了上述“法释〔2003〕8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在没有被“罪刑法定”以前就不能治罪。这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许,目前,在一些地区的非法行医还很猖獗,政策上也要求严厉打击,但是我们仍然应当坚守“罪刑法定”的刑法底线。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其他手段予以打击。

  切记:我们不能为了局部的政绩而损害整体的法律尊严!

  (作者:刘剑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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