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论宪法精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4: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可以说,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毫无疑问,权力有维护权利的作用,但是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则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所以有人说:“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为了既发挥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权力行使不当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天下万物,平衡则稳固,失衡则崩溃,国家和社会亦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说都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权力与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使过程中,由于具体的利益差异,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矛盾。实践中发生的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既有权利膨胀,侵犯权力正当行使的问题,如某些“暴力抗法”行为;也有权力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如某些“欺压百姓”的行为。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必须规范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利。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指出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走出王朝更替的“周期律”;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党领导人民的基本任务;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胡锦涛同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一个“民”字,与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高度重视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重要特点。从宪法规定的结构看,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后,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前。这一调整不是简单的顺序变化,而是反映了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从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1982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详细程度也是此前历次宪法所不能相比的。如1954年宪法用了14条,1975年宪法用了2条,1978年宪法用了10条,而1982年宪法则用了18条。这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正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加强。


(二)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命题是不矛盾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着重点在“权力的归属”;“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着重点在“权力的行使”。二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正是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始终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制约的权力正如一匹脱缰的野马,恣意横行,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制约不外两种途径,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适当的权力分工实现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实现民主监督、相互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之路、治本之道。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来落实、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于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于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于是民法规定了对人格损害的赔偿,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于是刑法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于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于是刑法规定了打击报复罪,等等。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制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宪法基础,但是要使法律上的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宪法的规定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文革”十年,虽然宪法犹存,但是遭到公然违反,几成摆设,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严重践踏,教训十分惨烈。有鉴于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天,我们仍需一如既往地遵守这些法制的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认,更需要通过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来实现。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追究,是公民宪法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防止违宪行为打着“合法”的借口,披上“合法”的外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通过民事审判,确认民事侵权责任,保护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通过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权利是公民固有的,是宪法确认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珍视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视、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自动退却,就是对权力滥用的默许甚至放纵,不仅是对公民自己的不尊重,是对整个公民群体的不尊重,也是对确认公民权利的宪法的不尊重。同时,公民也要增强义务观念,按照宪法的要求,“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将有助于减少权力的滥用,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多年的法制宣传和实践,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已经大大增强。但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不仅需要一部分人增强这种观念,还需要全体公民都强化这种观念,这将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此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逐渐增多,私有财产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公民的民主权利程度越来越高,文化艺术空前繁荣,“以言定罪”、“因言获罪”等现象一去不返;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随着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加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得到保障;随着法纪的严肃,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受到惩处,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得到保障。此外,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违法行政的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救济,享受法律的权利。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饮水思源,落叶归根。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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