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之出现与法学从一种职业性的知识集合体(a body of knowledge)到系统化、理论化和形式化有关,与其试图学术化有关。任何一个学科,一旦开始系统化、理论化,就必定要概括、抽象,也就是要排斥一些东西,突现一些东西。没有这样一个过程,法学就一定只是停留在具体经验的层面,就只有一些诀窍(know-how),而不可能提纲挈领,抓纲举目,便于他人学习和掌握。也正是在这一知识概括的过程中,我们才看到法学家关心的问题总是与法律人关心的问题有差别:前者总是更关心一些概括的原则,而后者更关心如何把一个个具体的问题解决好,处理好--尽管在实践中一个具体的人总是可能两者兼备。因此,我们才有了犯罪构成的“理论”,才有了合约的合意、客观“理论”等等。因此法理学家关心钻研的总是一些“只要有点基本常识并且要养家糊口的人连一分钟也懒得去想的问题”(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形成了一个学科,尽管还不是一个高度形式化的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