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成:法学界的“恋母情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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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学界 恋母情结

  心理学表明,任何一个成年人都会或多或少有具有些许恋母情结,这一点表现在对于配偶的寻求上表现的淋漓尽致,比如成年男子喜欢寻找一个像自己母亲一样的女孩子为妻,而且当男人遇到措折时寻求女性温柔的那种心理更是?露了这种恋母情结。然而不知诸君想过没有,如果法学家也有类似的恋母情结的话后结果会是怎么样呢?并且如果恋的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又会怎么样呢?其实在我们的法学界这种恋非亲生母亲的情结不但存在,而且还表现的很严重,这一点犹其在法学家身上最为明显,并且似乎还严重到了如果一个法学家没有一些恋母情结的话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法学家的地步。我知道做出这个判断是要得罪一些人的,但是如果说我的这个判断能叫醒一些一直在沉睡的那些具有恋母情结的法学家,我以为即使得罪天下人我也愿意,当然后果看起来并没有那么严重……
  
  如果要让一些人承认我的这个命题是正确的,我知道不给法学界找一个“母亲”看来是说不过去的,当然事实上法学界是有这么一个“亲生母亲”的,可惜“儿大不由娘”,儿子长大之后反而不再去承认自己的“亲生母亲”了,倒是认起“非亲生母亲”来了。诸位看官一定明白,这里的“非亲生母亲”就是西方的法学。自然法学界以为“非亲生母亲”就是自己的“亲生母亲”,那么恋母当然也就是指恋的来自于外国的“母亲”而非自己的“亲生母亲”了。这种恋母情结几乎表现在我们法学界的各个方面,犹其表现在立法领域中。几乎不管是什么领域的立法,也不管是民事抑或刑事立法,直接地把外国的法律拿过来就用,“拿来主义”在这里用倒是恰到好处了,估计鲁迅也一定不会想到他的后辈们会如此的钟情于他的“拿来主义”。这些“拿来主义者”一边说着要批判地学习外国的法律抑或法学,另一边却对于外国的法学抑或法律顶礼膜拜而丝毫地不敢做出任何改动。(我一直不理解的是不敢做出改动还是根本就不愿意做出改动还是没有时间抑或没有能力做出改动。)立法上的这种例子不多说了,只要您看看《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争论抑或《物权法》的争论就知道了。(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一会学德国,一会学法国。一会是德国适合我们,一会是法国适合我们。唉,搞不明白的是这些专家为什么不会去想想我们中国需什么样的民法典而是偏偏去想什么德国民法典抑或法国民法典适合我们?《物权法》就更不用说了,突然出来了质疑“恋母”的声音马上就一棒子打死而连给人解释的机会都没有。)当然除了立法领域之外,一些学者的学术专著也体现出类似的恋母情结。比如如果一本专著没有几个来自于外国的概念如果没有外国的观点如果没有什么来自于古希腊抑或罗马的话并且实际上这些个概念又是从其他人的著作中抄来的话,这也是不能算做一本好的学术专著的。而对于广大的法学的青年学生来说,如果不知道几个来自于外国的名字比如什么哈耶克、哈贝马斯、波斯纳等等是要被人笑掉大牙的。然而对于我们的传统文化而言,比如“四书五经”之类,我们的广大学者和青年学生倒是显得有些不屑一顾,如果谁要“之乎者也”,那必定是“八股”所害也。
  
  说到恋母情结,不得不提一个对于世界法学有影响的人??卢梭。卢梭因为有着深厚恋母情结,所以才有比他大12周岁且称其为“母亲”的华伦夫人有了14年的恋情,而于此同时,卢梭同时也与另外一位仆役分享这位“母亲”。因此卢梭的心里充满了沉重的负罪感。“我只是得到了肉体上的满足,有一种难以克服的忧伤毒化了它的魅力,我觉得好像犯下了一桩乱伦罪”(《忏悔录》V1第243页转引自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第208页。)而正因为卢梭有了这种沉重的负罪感才写就了一系列名著,如1749年的《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风俗淳厚》,1754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9年的《社会契约论》等等。而反观目前的法学界的这种恋母情结,我以为与卢梭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卢梭所恋的“母亲”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只是后来在他的情感生活中找到了一个像他母亲的原形而已。而我们法学界恋的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而是一个外来的“非亲生母亲”。第二个不同之处在于卢梭因为这种恋母情结所发生的和华伦夫人的恋情所以他怀有沉重的负罪感。而我们法学界看似对于自己的这种“恋错母亲“的情结一点没有负罪感不说,似乎还有点沾沾自喜。于是,我悲观地估计,如果我们的法学界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的“母亲”,不能正确地对待这种“恋母情结”,我们的法学什么时候也会跟在别人的屁股后面摆来摆去,到头来,估计会是晕了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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