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培养目标与法律教育模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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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



  在这次来信里,我发现你言辞之间颇有几分怒气。如果我说话过于直率,有些冲撞之处,还要请你多多包涵。坦率地说,我之所以有时过于直言,是因为我们所讨论者涉及到的是一门最古老的学科,而你本人未尝受过此中训练,却可以出大声、下决断。歌德曾经对于学者超越自己领域发言给予告诫,说一个人“最大的本领还在于严格限定自己的活动范围”。虽然今天的教育更加发达了,但是,知识的分工也愈发严格,即便是一些与人类经验密切关联的学科,也具有高度概念化和抽象化的特点,从而确保学科的科学性。这种重分工、轻综合的趋势有它的弊端,所以特别需要像韦伯那样思想光芒能够照亮许多学科的大师周期性地出现。但是,我们国家由于近代学科划分确立未久,学科分化仍然是迫切的主题,韦伯式的大师还不容易出现(二十世纪最接近这样大师的只有先校长胡适先生了)。提出这样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偏安一隅,固守本学科的“一亩三分地”。只是说,在进入一个陌生领域时,我们应当保持必要的谦逊。区区微衷,还希望你能够理解。

这一次,我不想就那些名次、概念问题再讨论了,我希望简要地谈一下我对于中国法律教育发展的整体看法。例如,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问题。事实上,你也几次涉及到这个问题,这一次又比较了两大法系在法律教育上的优劣。其实优劣的判断不太容易,因为欧陆的法律教育也大致解决了他们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是,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法律教育有了可谓迅猛的发展,但是,发展使得目标定位上的混乱反而变得更加尖锐。当然,目标困惑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学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也缺乏稳定的法学知识传统。

  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各国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国家偏重前者。在那里,接受法律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而大陆法系则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律专业的教育,但是,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千人而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主持的行业训练。

  在我看来,两大法系国家之间的这种偏重无所谓优劣之分。但是,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需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氏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00)

  尽管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相似,但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国正规的法律教育长期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二十多年来全社会对于法治的要求不断强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模式却是长期徘徊。于是便出现了第二,法律教育层次以及办学途径的极度多样化。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后,低可下职业高中!凡此种种,原因都在于通过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并没有搞清楚,或者说,在理解上非常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导致教学内容上的参差不齐,欲想令如此驳杂不一的毕业生头脑中的法律概念、原则、理念具有统一性,从而带来司法决策的统一,势将是缘木求鱼。

  所以,当务之急应当是整合全国的法律教育。记得你在过去的信中曾希望北大能够率先示范,不过,在我看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大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先改革者往往是死路一条。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高中教育改革来改革去还是走不出应试教育困境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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