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法官责任的制度选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7: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过十多年的试行,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在本院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该院认为错案追究制无助于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反而导致法官上下提前沟通、施加影响、维持错案。一二审丧失监督,影响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他们的说法是“有碍司法公平”。

  副院长肖龙认为:“错案追究制不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的公平。”错案追究制原是最高法院提倡并发过文件的。一个中院敢于自行提出取消这一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独立”的精神在某些领域是在贯彻着。也许这是中国法院系统放出的一个气球。如果社会上没有太多的反响,相信会有更多的法院会这样宣布。

  我曾经是法院错案追究制的极力支持者。1992年,我写的全面报道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的长篇通讯《九十年代:中国法官开始自律》在《人民法院报》和《上海法制报》发表,得了全国法制好新闻奖。当时是绝大多数人支持这一制度。但法院内部对这一制度一直就是有争论的。我在借调最高法院起草法院规划时,有一位高层领导谈心时就说过:法官责任追究是个复杂的问题。法制成熟的国家法官错案追究制是没有的。因为错案的标准很难把握。但针对当时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现状,错案追究制最高法院还是发文推行了。

  凭心而论,北京一中院的做法和动机,很难让人提出反对的理由。因为自从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真正被实质性追究的法官并不多,但案件的事先内部请示、一审法官跑到二审法院做工作要求维持原判这一类事件倒是非常普遍。因为改判率同升迁、奖金福利挂钩,直接影响一审法官的切身利益。但只要他的审判权不被取消,这种追究实际上无关痛痒。因为经常办错案的法官,不是水平问题,就是心术不正问题,你追究他的几元奖金他根本无所谓,他下一个案件照样会这样错判。举报人如果还有案件犯到他手里,就会更倒霉。

  封建社会的法官错案追究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一个反坐制度。轻易不处分官员,处分起来腰斩、充军、判刑的都有,像杨乃武小白菜的冤案,昏聩如西太后者,也诛杀和充军了一批高官。反坐,就是你故入人罪判错了多少年,你可能自己也要进去坐多少年。为了写《法官自律》这篇文章,我研究过中国唐宋以降的官制刑律,发现中国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其实是一直没有中断过的。而且追究起来真个是惊心动魄。

  但是,法律确实不是数学。对与错,是一种公理判断加法律判断。有些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可能在社会上看来又不合理。像《水浒》中108将的杀人越货,按理言是“好汉”,按律言是造反当绞。近日报道的家庭暴力下忍无可忍、15岁儿子杀父救母,按理是孝子救母为民除害,按律则可判无期。刑法如此,民商法经济法,就更复杂。一审按证据规则不采纳过期证据判输是对的,二审按补证采信改判赢也是对的。房产纠纷、购销纠纷、借贷纠纷、质量纠纷、委托理财纠纷,对同一法条的理解,法官可以各不相同;如果用司法解释判,司法解释互相打架前后不一的多的是;如果按学理解释判
,那就像开学术讨论会,永远不会有一种统一无争议的观点。因此,一个法官如果心术不正,要黑掉一个案件,其实易如反掌。他可以装傻说我当时法律理解错了。越是法律功底好、文字能力强的法官,越能把一个错案搞得天衣无缝,让你根本找不到把柄。因此,错案追究,除了死人回家这种明显的错案,一般的错案根本无法认定。这就象《苏三起解》中的祟公道:“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二审说一审水平差,一审说二审乱改判,无非你审级高,权力大,你说了算。在一个裁判标准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错案责任其实不可能真正追究下去。因此,以改判率来衡量错案标准其实是不科学的。因为确实有大量的案件二审还不如一审判得准确得当。我接触过的一审的法官很少有真正服气的。错案追究制实施十多年来,这种争论其实根本就没有断过。

  如此说来,错案是不是就永远是一笔糊涂帐,就随法官去随心所欲把握?出路到底在哪里?

  公道自在人心。中国法官审判质量不高,这是现在大家公认的。福建一个法院在接受新闻界质询时,都公开说我们的刑事法官对刑事法律确实不大懂这种让人大为惊骇的话。错案追究制不是取消的问题,而是完善方式的问题。

  北京一中院的做法,是对原制度的一种深化,或者说是一种完善。实质上是把“结果标准”改变为“过程标准”。相对于“错案追究制”而言,“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确实有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错案追究制”强调结果,只要案件实际的运作结果出现了上级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就认为是错案,没有考虑二审改判也可能出错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谁权大谁正确”;而“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则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无明显的违法违纪现象,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这样一来,同错案追究的初衷又是有距离的。因为社会上关注的恰恰是“结果标准”。

  相对于现在法院的审判质量,错案追究的力度应该不断加大,而不是取消和弱化。要实质性地采取调出制度和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目前要解决的关键,其实是一个错案认定机制问题和认定主体问题。改判率不是一个最后标准。法院自己追究自己的错案,也不可能真正让这个制度奏效。

  法院错案追究,确实要总结经验进行深化。一是认定和追究的主体不应是法院自己。自己给自己开刀是不可能彻底的;要把这个权力还给社会和人大;二是让舆论充分介入司法活动,大力开展公开审判,完全放开记者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限制,通过媒体让所有司法活动完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法官的活动不一定每个错案都直接产生追究的后果,但总被曝光的法官社会评价就会降低,会引起人大和法院内部的免职措施,法官就不可能无所顾忌;三是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和人大监督免职制度。由人大组织专业人士对错案认定进行听证。也可以把这个权力交给法院的评定法衔的法官委员会。对被控法官本人有异议的错案,允许其作出辩解和说明。法官委员会投票表决认定。四、提高法官标准。控制法官人数。浓缩法官队伍。实行法官助理制。中国现在这样的22万人的法官队伍,是不可能实现正规化高素质的标准的。我国的人均法官数为世界之最,为5909∶1,近6000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法官。英国为10万∶1;德国为4万∶1;日本为6万∶1;墨西哥为13万∶1。中国律师只有12万不到,法官超过律师一倍,这也是世界之最。这一现状不改变,中国要提高法官素质只能是空谈。五、缩小追究面。变普遍追究为重点追究。法不责众永远是真理。普遍追究实际上等于没有追究,只会使一个制度死亡。六、加大追究力度。一旦认定错案,最低限度是立即免去法官职务,调出法院。重者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法系不是一无是处,老祖宗管理官员的成功做法,我们完全可以继承借鉴一下。要让劣吏无处敷衍逃避。如果真正这样干,中国司法审判的质量立即就会有实质性的改观。而要这样做,一个中级法院是无法做到的,这只有纳入整个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框架内思考,才能得以实现。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高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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