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徐宗新:高度警惕非暴力的刑讯逼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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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公安部,还是高检、高法,从去年佘祥林冤案曝光后,都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严厉的治理,发了不少文件和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案中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决禁止刑讯逼供,严厉惩处已经发现的刑讯逼供问题。这些做法是有效果的。以伤害肉体进行的暴力取证确实得到了极大的遏制。但是,变相刑讯逼供正在成为一种替代方式而流行开来,有的地方甚至作为经验在传授,成了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顽症。

  严厉刑讯是否只能由暴力构成?非暴力是否亦可构成刑讯?近来我们连续接办多起刑案,均涉及“连续审讯”问题,引发我们对此问题的再次思考。何谓“连续审讯”,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打不骂,组织几组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连续地、彻夜地、夜以继日地、不间断地审讯(俗称“车轮大战”),直至犯罪嫌疑人体力难支、精神痛苦之下无法再坚持,而被迫作出有罪供述方止。

  “连续审讯”并非新问题,而是历史上一直存在。以前往往与暴力刑讯结合在一起,夜以继日的暴力折磨;在封建社会,侦审合一,口供定罪,刑讯被视为合法的审讯手段,纯粹非暴力的“连续审讯”并不盛行。因为审判官没有这个耐心,往往是直接“大刑伺候”。新中国刑事“两法”实施后,特别是97年刑法和刑诉法修订后,最高法和最高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刑讯是犯罪,且刑讯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之后,暴力性的刑讯得到了遏制,但是作为替代方式,非暴力的“连续审讯”则愈演愈烈。并有越来越受欢迎的趋势。公安机关有特审的规定,就是将审讯对象带到特审室连续审讯,没有时间限制。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对官员和企业主这些素质较高的审讯对象,不能打骂,也多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获取口供。杀妻冤犯佘祥林被连续审讯十天十一夜而胡乱供述杀妻经过;另一杀妻冤犯杜培武被连续审讯十六昼夜而编造了杀妻行迳;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一个法医与男子一起散步过程中遭歹徒袭击,男子被杀,法医被强暴,警方立案后查了半年也没破,然后把那个法医抓起来,连续审讯了六天六夜,逼她承认那男子是她杀的,于是她就供述了。事隔一年,真正的凶手归案。那名法医才被释放。我们近期接办的多起案件,侦查机关采取二人一组、轮翻审讯、彻夜审讯的方式进行疲劳战,有五天五夜的、四天四夜的、三天二夜的,只要不交代,就进行连续审讯,笔录一字不做,辩解一律不记,就是把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内提出来,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不让犯罪嫌疑人喝水,有的甚至不让上厕所便在裤子里,就这样耗着,直到犯罪嫌疑人受不了交代为止。如果交代得不满意,就再搞一次连续审讯,迫其就范。在法庭上,甚至有公诉人拿出特审手续,说特审是经过审批的,是合法的。在提审单上,直接可以看到连续三天三夜没有回押的“突审记录”。有的在完全搞定嫌疑人获得口供后,要其写下没有不文明审讯的自供和录像,对违法的手段进行掩盖。而法院则说,你是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大学毕业,应当知道口供的后果,你当时交代了,到法庭说被逼,有什么证据?因此大量口供特别是受贿的被逼口供都被法院采信。许多冤案就是这样产生的。 而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远没有被司法界所认知。有的被告本人也是搞政法和纪检出身的,到了身临其境关在里面天天被这样“审讯”,才明白刑讯出冤案的真相,才深切地知道了这种“文明的”刑讯逼供的严重祸害,而他以前在台上时,对律师的辩护也认为是胡说八道极为反感的。

为什么侦查人员喜欢使用“连续审讯”?

  一可规避法律。刑诉法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是犯罪。但从条文本身上来讲,没有对什么是“刑讯逼供”进行解释。所以对何为“刑讯逼供”,不同的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使用肉刑,如殴打、体罚、吊打、捆绑、非法使用刑具、火烤、冷空调吹、冻饿等,视为刑讯,并无争议。但是对长时间地、超过平常人身体的忍受限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续审讯,却有人认为是合法的。有的公诉人答辩道:法律只规定传唤不能超过12个小时,并没有规定审讯不能超过12小时。在很多电视剧中,通宵连续审讯反而是作为民警为民除害的正面事例宣传的。某些司法工作人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肆无忌惮地使用这种手段。

  二是不留伤痕。这类审讯不会留下任何伤痕,即使把嫌疑人搞出病来,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审讯造成的。好多法庭上控方都会说:你说这个口供是刑讯逼供形成的,请拿出证据来。确实,这类刑讯根本不可能有证据。审讯人有十多个,但被告只有一个。审讯人不会自己作证说违法审讯,而被告在法庭上指证,法院说我相信警察检察官,还是相信罪犯?当然是相信执法者。因此,被告控诉得声嘶力竭声泪俱下,也不会有任何法官相信他。

  三是此“招”甚灵,履试不爽。好多没有经过这种审讯的人,包括法官,不会知道人的生理极限。我们一开始也不相信。可经历这种案件多了,几乎所有的被告在三天三夜没有睡的情况下,都会不顾后果地胡乱承认和交代自己的罪行。他们此时的意表已经完全失控,只要让他睡一会,什么字都会签。在指供、诱供、串供、套供的情况下,审讯人可以把口供搞得天衣无缝,完全搞得像他本人交代的一样,像真的一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有关专家说:连续审讯会造成被审讯人患上一种名叫“旅途精神病”的精神疾病,在这种精神状态下所制作的口供失真率高、可信性差。会产生人物定向障碍、自我定向障碍、 无法有效交谈。 理解困难、言语零乱。 日本731部队曾拿人体做过试验,将一个人投入封闭的环境中,时间一长,就会引发旅途精神病,其中最短和最惨的人在第三天就发生死亡。可见,此类折磨比直接的肉体折磨有过之而无不及。犯罪嫌疑人在遭受连续审讯时,会因发生意识障碍和思维障碍而自控力下降低,容易受审讯人员的暗示和引导,胡思乱想,胡乱交代,从而形成不符合客观的有罪口供。四是会被法庭采信。通过“连续审讯”方式获得的口供,往往会得到法官的相信。一般法官观念上,“刑讯”仍指暴力殴打并有伤痕为据,对“连续审讯”则认为不打不骂无肉体折磨而视为合法。在法庭上,如被告人提出连续审讯下的口供不实,往往法官就会问“侦查人员有没有打你”,被告人如实答“没有”,法官又问“侦查人员有没有骂你”,被告人又如实答“没有”,法官再问“你笔录上的签字是你本人签的吗”,被告人还是如实回答“是的”。法官就会问,你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相当级别的干部,一个大学毕业的人,知道口供的后果吗?被告往往无法再现当时的情景,也无法让法官相信。那么在最终的判决上,口供不实的辩解则必难采信。“违法证据排除”在这个问题上,完全被不予适用。

  因此,“连续审讯”在近年愈演愈烈,甚至还作为“破案经验”被津津乐道,几成为破案的“必杀技”了。由于真正了解这种恶劣做法的只有经历者和过来人,即侦查者、被告和律师,社会并不知道。而侦查人员是不可能自己去批判这种做法的。罪犯则是发言权被剥夺被限制的,是其言可否的。律师则往往被看作被告的代言人,这种声音也是很小的。因此,这种做法的严重的危害性远没有被法律界的全体人士所认知。我们要从严格执法的高度、严守司法公正的高度、保证不出冤假错案的高度,基本人权保护的高度,来审视和防范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采取违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在审判环节反制这种违法现象。

一,刑讯包括肉刑与变相肉刑,连续审讯即为变相肉刑。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等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一书中说: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属于刑讯。并举例说明“车轮战”亦属变相肉刑。以两人为一组,轮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是为“车轮战”;以“车轮战”方式折磨犯罪嫌疑人,使其身体疲乏、精神痛苦,甚至产生精神障碍,这就是变相肉刑。在身体疲乏、精神痛苦甚至精神障碍状态之下,作出不符事实的有罪供述,与肉刑结果无异,显属刑讯。

二, 连续审讯还系精神折磨,违反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

  我国1986年签署、1988年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酷刑”的概念为: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可见,酷刑不仅包括肉体折磨,还包括精神折磨。

三、这种做法是刑讯逼供的保护伞和冤案的渊薮。

  这种做法不清除会遗患无穷。这种方法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冤案。只是这种冤案没有佘祥林案那样死人回家的证据,用口辩推翻不了口供,因此无法查明和平反而已。

  视连续审讯为合法,实为肤浅之见,全然不顾连续审讯的本质、带来的恶果及法律对刑讯的广深含义,显与法律及法理相悖。从现实看,连续审讯多造成不实口供,多为冤案源头。佘祥林案如此,杜培武案如此,其他因口供不实而造成的冤案更是难出连续审讯这一樊篱。在刑讯人人喊打的情况下,这些伪装的刑讯会大行其道,不高声棒喝会遗祸无穷。在我们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不得不高度警惕。还有人认为办案总得给办案人一些手段,对罪犯不能太仁慈。否则对打击犯罪不利。其实这本身就是怂恿刑讯和搞有罪推定的思维理念在作怪。不确立坚决禁止一切刑讯的司法理念,刑讯逼供的顽症就不可能杜绝。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徐宗新: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事法律部主任、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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