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拆迁与迁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4: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省公安厅一位朋友从香港考察警务回来,说起了一件事。说香港律政司和高级警务人员讲到房地产的拆迁,总是说“迁拆”,我们听起来很不习惯。我们说“拆迁”,他们听起来也很不习惯。我说确实如此。这体现了我们两种理念的出发点。

  在革命的年代,我们强调“不破不立”,打破旧世界,再建立一个新世界。多少年来,我们都是这样思维、这样决策、这样宣传、这样要求人民群众做到。讲大了,就是舍小家为大家,舍小公为大公。

  “迁拆”,是要求先迁后拆。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你不安排好百姓的生活和居住,想进行强制拆迁,这是不可想象的。要征用他的一寸房子和地产,必须先同他商量,协商好价格,进行回购,把他安排得完全满意,你才有可能考虑拆房整地。

  “拆迁”,是先拆后迁。对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制度,我们是先立项、先公告、政府定价、要求被拆人签字,停水停电,四周包围中间,不拆的钉子户用一切手段把他拨掉。逼百姓“迁”。先拆后迁的事例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湖南嘉禾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典型。动用公安法院,抓了十多个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间根本没有留,房子已经不存在了。

  有的人说,这体现了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我们的人民觉悟高。我们上重点项目,上高速公路,上铁路、上机场,上跨海大桥,一声令下,没有办不到的。确实,有的学者也这样想。参加上海举办的中德两国法学论坛,一位留德博士就说,我们上海市上磁悬浮列车,从引进技术到建成,两三年成了。发明地德国,搞了二十年一条磁悬浮路也没有搞成。倒在中国让他们见到了成果。原因就是在德国征地一直征不下来。他是从建设角度讲的。你同时也可以从德国对私人土地保护的高度严格来解读。

  社会制度的设计,都有其历史原因和政治理念。对于土地,我们在一开始在1947年的《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大纲》中,也是明确土地私有的。“打土豪分田地”、“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起了中国农民对土地革命的热情,跟着中国共产党推翻了旧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人民在革命胜利后的“土地改革”中得到了土地。后来五十年代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号召土地等生产资料自愿入社,通过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我们把这种自愿入社的资料法律化为公有,因此中国的土地全部成了国有和集体所有。讲这段历史,不是说要回到土地私有,而是我们生存的干部,现在在管土地的,管拆迁的,要知道土地革命的本源。这些土地本来就是人民的。国家所有的本质是人民所有。我们不能以国家的名义,把人民给忘了。在中国革命史中,土地是人民当年自愿入社,白送给国家的。是人民无偿奉献的。现在土地出让要几百万一亩。人民只能拿到很少的承包补偿和青苗费。百姓买房则要八、九千元一平方米。现在我们要收回人民的承包权、使用权,要搞“拆迁”,确实是要考虑一下“先迁后拆”的问题,不要强迫命令。特别是在价格上,不要由政府单方说了算。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建立“和谐社会”。和谐的基本点是人民满意。“拆迁” 是我们近年中最不和谐的一个音符,是上访最多的一个领域。如果我们反思一下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反思一下人民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有那么多的不满,我们就能找到问题的症结,就能让社会和谐一些。把“拆迁”改为“迁拆”,恐怕不只是一个文字游戏。


作者: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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