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乃法律人之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4: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曾提出“法治乃法律人之治”,该命题曾经受到一定范围的批评。现在这里简要澄清几个关键问题。

  韦伯曾把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欧洲
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这里的“人”显然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强调职业化的法律人及其技术和伦理素养。






  法律职业是指经法律专业科班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人所形成的职业共同体,其成员就是法律人,我们称资深的法律人为“法律家”。

  曾经有人分析中国法治的道路在于两种力量之间,即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与民间自下而上的演进。我们是否应当研究一下第三种力量----法律职业这一独立的共同体所产生的推动力量?

  我们不否认法治的传统含义,如果从它的不同理解角度来看,包括这样几层涵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既定规则严格执行);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是一种正义的法律精神;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治国方略。但是如果从法治运行过程中的人的因素来看,法治又是法律人之治。法律人之治,意味着:由法律人从事司法工作,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才有机会决定司法中的问题;由法律人进入律师的法务市场操作法律机器,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经济生活;也意味着由部分法律人进入政府参与行政活动,包括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纠纷(含公法关系中的一切纠纷)的最终评断权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由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最终分配社会正义的权力。“法律人之治”不是“法治”的全部内涵,更不是对“法治”原意的代替;“法律人之治”不是对原有“法治”含义的变更,而是在中国特定语境下对其原意的丰富;“法律人之治”不是对“法治”原意的任意地、机械地改变,而是在遵循法治规律的前提下所作的动态分析。

  未来的中国也会像目前的西方国家一样普遍出现法科毕业生不仅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还从事政府法务和企业法务工作,甚至从事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法科毕业生不局限于司法统一考试,更多的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部门。虽然他们没有经过司法统一考试,但是他们经过了法学科班训练,受过若干时间的专业技能训练,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法律职业素养。他们虽然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职业,但他们的脑袋是法律人的脑袋,我们相信高质量的法学教育会使法科学生产生“脑袋决定屁股”的效果(尽管屁股坐在其他位置上)。如果这种情况成为制度现象,那么“法治乃法律人之治”也就成为事实了。

  法律人之治会不会走向人治?法律人之治是否优越于行外人之治?从职业素养方面看,法律人之治不会走向人治。从制度层面上讲法律人之治要比非法律人之治优越(我们不排除非法科人才可能非常胜任政府法务或企业法务工作的情况)。因为法律人经受过特殊的职业素养训练。当然这个问题中并不隐含着什么野心或雄心。因为我们并不主张政治舞台上都清一色的手持法科毕业证书的人,而是在这个社会中主张----只让法律人进入法院,只让法院对一切是非作最后判断;法官是这个社会中纠纷的最终决断人;如果这个世界上所有从鸡毛蒜皮(警察为懒汉送面包)到大义春秋(总统选票)的争端,(如果没有被其他途径和平解决的话)都因为经过法律程序的判断而告终,那么“法律人之治”也就成立了----因为这时候法律程序已被认可成为社会难题解决的最后环节了。

  作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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