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谁在唱“空城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薛先生:



  谢谢你那么直率的回复。不过,我觉得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还是应当注意尊重对方观点的本来面貌,不要歪曲或作不尊重原意的延伸,也不要轻易用大词来给对方定性。例如,我从来没有笼统地说美国的法律教育含金量低,只是说我们的法学硕士学位比美国的法学硕士含金量要高。但是你却几次加以歪曲。我评论法律教育的美国化,并没有包涵任何不赞成这种模式的意思,而是强调不能各种模式混在一起。在描述法学硕士由来的时候,我只是客观展示影响当初硕士教育性质的各种因素,如何又变成拿来作为加强专业考试的理由?请问,八十年代初硕士教育注重学术导向如何就变成了“计划经济教育哲学”的一部分,而且还必须加以批判?你是否仔细看过我前一封信,关于日本法律教育的分析,你从哪里看出来“似乎显示了……对这一套的赞同”的?还有,强调法律教育的专业化如何就具有了“专制主义倾向”?大家角度不同,主张有异,但是可以平实地讲道理,犯得着拿些诸如“计划经济教育哲学”、“专制主义倾向”、“苏联体制与科举的混合”之类的大帽子吓唬人么?

  你说我是在唱“空城计”,可是,你不厌其烦,“一再强调”的所谓“好的法律,实质上是人类之间的一种契约,是基于大多数‘签约者’的价值观念和现实需求,不是一个“哲学王”式的智者强加给大家的”,请问,这个“契约”是什么意思?谁跟谁定契约?谁来要约,谁来承诺?双边或多边是怎样达成并订立的?“好的法律”又是怎样的法律?谁来评价一部法律的好与坏?雅典的人民法院根据城邦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判决苏格拉底死刑,那是好法还是坏法?物权法草案刚刚出台,有人撰文抨击这部草案违反社会主义精神,又有人说这法律分明体现了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双方争执不下,你说它是好法还是坏法?让全民公决么?可是,多数人的意志就代表了你的契约了么?为什么现代民主理论又念兹在兹地强调防范“多数人的暴政”?不去认真探究这些复杂问题,试图用个大词“契约”既回避要害,又吓唬对手,这可真正是唱“空城计”呢。

  在曲解和不当延伸的同时,你还有严重的遗漏。你忽视了我自公开信起就指出的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我国已经设置了与美国法学院法律博士(J.D.)教育很类似的法律硕士(J.M.)教育。我的原话是:“我认为,在有了以实务人才为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法学硕士基本上应致力于培养学术人才。”实际上,法律硕士学位本身就是受美国式法学院教育启发而设置的。这种学位的生源正是本科并非学习法律专业的其他专业毕业生。如果你能够稍微在网上查询了解一下这个学位的发展情况,你会发现,在下正是积极推动这个新教育模式学者之一。2001年,我还与时任司法部法律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先生一起主持了法律硕士教育发展报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我们对于这种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人才的教育品种的合理性作出了仔细的论证。在我执笔的部分分析了现行以本科生为主体的教育模式的局限性:

  ……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在这个报告中,我们明确地呼吁,在未来的一个不长的时间段里,逐渐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生的招生规模,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确立JM教育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看到这里,你也许会说,“这不正是我的主张么?早知如此,干嘛两个人还四五个回合地争来争去的?”其实不然,你的立论并非建立在对于中国法律教育的通盘考虑的基础上,举个例子,你建议从现在开始北大??按照你的逻辑,最好是所有法律院系??在法学硕士招生时就对法律专业本科生关闭大门,目前在读的数以万计法律本科生要考法学硕士生就会投奔无门,这是否公平呢?

  另外,关于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状况,还有必要再简单罗嗦几句。你总强调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人文精神和批判精神,这是与实际情况很不符合的。按照一位美国法学教授(Karl E. Klare)的描述,法学院的学生被要求“不应当相信自己最深刻的道德感情;他们应当回避普遍的道德和政治追问(因为那是危险的、简单化的和非律师化的);他们应当尊重等级制度,操纵易受伤害的人们,是法律职业行为中一种可接受的形式。”法学院的教育使人变得冷漠、富于攻击性,成为社会等级制度的帮凶,这类批评即使是在美国法学界也是不绝于耳的。

  最后,你反复提出北大应当注意招收弱势阶层(例如贫苦地区的农家子弟),从而让弱势阶层有在法学院有“代表性”,这些地方的人民能够得到良好的法律服务。这样的见解过于直观了,仿佛议会里面有几个围着羊肚毛巾的农民,农民的利益就有了代言人似的。坦率地说,最希望留在大都市的往往是从贫苦乡村来的学生(世世代代生活贫苦,好不容易出了个大学生,可以享受城市生活,千方百计留在城市,想来也是一种公平的安排,而你一竿子把人家“打回原形”,却既不厚道,也难说公正),相反,城市出身的毕业生也未必不能为农民的利益而奔走。顺便说一句,你应当就近了解一下你所推崇备至的耶鲁法学院,那里的毕业生是否很多去偏远乡镇担任“赤脚律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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